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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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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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行政區劃 | |||
省(虛級化) | |直轄市 | ||
縣 | | 市 | | | |
鄉| | 鎮 市 | | | 區 |
村| | 里 | ||
鄰 | |||
早期行政區劃 | |||
省 地方 特別行政區 |
|盟部 | 特別旗 | |
設治局 管理局 |
|旗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通常所指為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區之行政區劃,也就是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內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總共管轄2個省(一級,但已「虛級」化)、2個直轄市(一級)、18個縣(二級)、5個市(二級),另設有尚未法制化的2個相當於省級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目录 |
[编辑] 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區(台灣)
中華民國之實際行政區 编辑 | |||||
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實際行政區(部份法條亦稱「自由地區」)即指台灣 注1,分為4個:虛級化的二個省即台灣省和福建省的部分,二個直轄市即臺北市和高雄市 | |||||
注2 | 簡稱 | ||||
18縣 |
5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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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虛級化) | 台 | ||||
福建省(虛級化) | 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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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北 |
- |
- | ||
高雄市 | 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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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直轄市
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目前管轄台北市與高雄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台北市:
高雄市:
[编辑] 省(虛級)
中華民國目前管轄臺灣省與福建省。根據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省政府由地方自治團體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是為「虛省」。依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省劃分為縣、市」。
[编辑] 縣
今實際隸屬於中央,以下再分設有鄉、鎮、縣轄市。鄉以下設有村,鎮、縣轄市下設有里。村里之下設有鄰。
台灣省: 福建省: |
[编辑] 市(與縣同級)
今實際隸屬於中央,在現行法律中稱為「市」,舊稱省轄市,與直轄市、縣均直屬於中央政府。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编辑] 鄉鎮市區
參看中華民國鄉鎮市區列表。
[编辑]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為相當於省級之非正規中央政府派出機關,由行政院各部會派駐該區域的各派駐機關集中聯合辦公而組成,中心名義首長為主任,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實際政務由中心執行長(由臺灣省政府委員一員兼任)負責。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區係依《臺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所劃訂的臺灣本島四大區域——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及由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所組成的金馬區域;目前已設者包括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及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另外,行政院研考會正在籌設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福建省政府則推動改制為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
-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编辑] 未來發展
目前兩省一大一小,名存實亡(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和連江縣之外的車牌,上部印有「台灣省」的字樣);直轄市位居南北兩端,不利中部地區發展;縣市劃分過細,缺乏整體規劃等因素。因此關於行政區調整議題,不時有人提出,常見的有縣市合併升格、三都十五縣(台北市長馬英九提出)、四省兩特區雙首都(呂秀蓮副總統提出)。多數的議題都包含擴大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行政區以及台中市升格等訴求,惟行政區調整涉及各行政區重劃、預算分配、取消部份鄉鎮市選舉、地方性選舉選區調整等議題,影響層面過大,故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但也反應出行政區劃欠佳的事實,不論藍綠陣營皆有探討此問題之聲浪。
[编辑] 參見
[编辑]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的沿革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當時有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山東、山西、河南、河北、陝西、甘肅、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國民政府又將它們和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此外,民國初年,廢掉了全部的府,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另外在省縣之間還有道。國民政府時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專署(即行政督察区),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1967年,臺北市改制爲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改制爲直轄市。
中華民國之行政區劃(1999年) 编辑 | |||
35省、2地方、1特別行政區 | 14直轄市註1 (院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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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
綏遠省 | 綏 | 歸綏(今呼和浩特) | - |
熱河省 | 熱 | 承德 | - |
遼北省 | 洮 | 遼源 | - |
安東省 | 安 | 通化 | -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 | 哈爾濱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 | - |
遼寧省 | 遼 | 瀋陽 | 瀋陽、大連 |
吉林省 | 吉 | 吉林 | - |
察哈爾省 | 察 | 張垣(今張家口) | - |
河北省 | 冀 | 清苑(今保定) | 北平、天津 |
山西省 | 晉 | 陽曲(今太原) | -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 | - |
嫩江省 | 嫩 | 齊齊哈爾 | -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 | - |
江蘇省 | 蘇 | 鎮江 | 上海、首都南京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 |
浙江省 | 浙 | 杭州 | - |
福建省 | 閩 | 金門 | - |
江西省 | 贛 | 南昌 | - |
山東省 | 魯 | 濟南 | 青島 |
河南省 | 豫 | 開封 | - |
湖北省 | 鄂 | 武昌 | 漢口 |
湖南省 | 湘 | 長沙 | - |
廣東省 | 粵 | 廣州 | 廣州 |
廣西省 | 桂 | 桂林 | - |
四川省 | 川 | 成都 | 重慶 |
貴州省 | 黔 | 貴陽 | - |
雲南省 | 滇 | 昆明 | - |
西康省 | 康 | 康定 | - |
陕西省 | 陝 | 西安 | 西安 |
甘肅省 | 隴 | 蘭州 | - |
青海省 | 青 | 西寧 | - |
寧夏省 | 寧 | 銀川 | - |
新疆省 | 新 | 迪化(今烏魯木齊) | - |
臺灣省 | 臺 | 中興新村 | 臺北、高雄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瓊 | 海口 | -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薩 | - |
蒙古地方註2 | 蒙 | 庫倫(今烏蘭巴托) | - |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前,共計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別行政區、12直轄市(臺北和高雄尚未升格)。 註2:“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國民政府遷台之後不承認外蒙古獨立。1955年,中華民國曾否決蒙古加入聯合國,認為外蒙古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
[编辑] 外部链接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實際管轄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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