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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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原文為拉丁文的Constituio,為組織或結構的意思。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如德國聯邦基本法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rsrepublik Deutschland)。漢語裏的「憲法」兩字是從日文傳來。
憲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也有人说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张千帆《宪法学导论》)
有人認為,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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