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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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英語:Audit Commission,AC)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獨立部門,也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部門之一,專責為政府的帳目核數,部門享有廣泛權力,可查閱政府部門的紀錄;要求任何公職人員解釋帳目,提供任何署長認為必需的資料;審計署署長是香港公職人員,根據《核數條例》執行職務時,亦毋須聽命於任何人士或機構,署長職位由總督委任(根據《香港法例》第122章第3條[1],回歸後改由行政長官委任)。現任審計署署長為鄧國斌,於2003年12月上任,成為第22任署長。
現時審計署署長每年向立法會主席呈交三份報告書,一份根據《核數條例》第122章第12條的規定,每年要呈交一份政府帳目;以及兩份關乎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會由政府帳目委員會按照《核數條例》第12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501章第72條的規定,進行審議。
不過,近年輿論擔憂審計署會成為香港政府的政治工具,處置部分不合作的部門。其中2006年該署審議香港電台帳目的手法,引起外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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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英軍在香港成立殖民地後,1844年已委任謝利為首位核數總長,直接向英國當時的殖民地帳目核數局局長匯報。自1867年,港英政府帳目由當地政府負責審計,惟在某些情況下,仍要交由倫敦的主計審計長(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審計。
1910年5月,香港核數署正式成立。1947年,該署署長的職銜易名為總監,而代表其出掌屬土核數署的主管的職銜則易名為核數署署長。
隨著英國殖民地政策轉變,1971年年底,總監一職被廢除,設於倫敦的中央核數機構亦關閉。有關方面決定屬土的審計工作應由當地的核數署主管(即核數署署長)負責,並要求各屬土制定法例,落實這項決定。
香港的《核數條例》於1971年12月制定,具體介定審計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及權力,並就政府帳目的審計和報告訂定條文。根據該條例,審計署署長是政府帳目的外部審計師,享有廣泛權力,可查閱政府部門的記錄,也可要求任何公職人員作出解釋,以及提供他認為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在根據該條例執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審計署署長毋須聽命於任何人士或機構或受其控制。
1978年,當時的立法局成立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審計審計報告等事宜。1986年,立法局與審計署制定衡工量值的審計準則,正式處理部門的效率問題。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基本法》第58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運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核數署遂易名為審計署,首長為審計署署長。
[编辑] 爭議
[编辑] 歷任首長
審計署成立100多年,首長的名稱時有更替。
- 核數總長
- 核數署署長
[编辑]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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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香港公營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