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我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實際上,中國真正開始出現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當時的國民政府頒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在台灣,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現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關於如何規律司法上的關係,立法上有採「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規律個人關係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規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國、法國、二戰前的日本,在中國,自二十世紀初國民政府立法之際,決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現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還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項的法律,称為特別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目录 |
[编辑] 民法三大原则之演進
[编辑] 緣起
由於近代市民社會是以平等契約為基礎,而與封建社會的階級身分關係為基礎者大為不同,因此司法上乃以「自由平等」為理念,基於此一理念演變成:
契约自由原则、過失責任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
此三大原則。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其意義為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又不僅契約如此,即使單獨行為,如遺囑,亦是如此。因而此一原則遂發展為「私法自治」原則。
過失責任原則,即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若非出自故意或過失,縱使有損害他人,亦不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即唯有對自己故意或過失行為,始負賠償責任。至於對他人之侵權行為,則絕對不負責任。故亦稱「自己責任」原則。
所有權絕對原則乃根據法國人權宣言第十七條而來,即個人私有財產之所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其行使固有自由,其不行使尤有自由。而行使自由則包括行使之方法,行使之時期,行使之後果等皆聽其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而言。後為法國民法所沿用,發展為「私有財產尊重」原則。
[编辑] 近代變革
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权的绝对化,过失责任主义等三项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过分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企业对社会的支配,造成貧富懸殊、社會對立等問題。因此,对于三大原則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時至今日,法律思想已由個人本位進入社會本位。而從以前極端重視個人自由,變成以公共社會福利為前提。此三大原則亦修正為:
契約自由之限制,由於契約自由之實現,必須人人於經濟上皆立於平等地位而後可。否則社會地位低下的,及經濟上的弱者,不免於契約自由的美名下,為社會地位優越者與經濟上的強者所壓迫。其主要限制方法有:締結契約加以公法監督、扶植經濟上的弱者使之團結,以謀集體自衛的方法。
所有權社會化,即認為私有財產制度,是將社會物資信託於個人,其目的在使其利用,而不在使其所有。故所有權之行使與否,均須以社會全體利益為前提。因而其行使於否,無絕對之自由。積極的限制如權力濫用之禁止、誠實信用原則,消極的限制如時效制度等。
無過失責任之採用,因資本主義發達,大規模企業激增,危險事項比比皆是。若此時仍採過失責任原則,其結果將有失公平。例如工廠工人為機械所傷,非證明企業主有過失,即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對工人是否公平?故近來法律多趨向無過失責任主義,凡因大企業所生之災害,不問有無過失,皆須由業主負賠償責任。故無過失責任亦稱結果責任。
[编辑] 民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两种,分别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编辑] 法国式体系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
- 第一编:人
- 第二编: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 第三编: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编辑] 德国式体系
德国民法典采用5编结构,为目前世界上较多采用的体系结构。下为该体系中较为典型的结构:
- 第一编:总则
- 第二编:债权法
- 第三编:物权法
- 第四编:家族法
- 第五编:继承法
[编辑] 参考书目
- 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1982
- 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版)》,法律出版社,2001,ISBN 7-5036-1851-5
- [意大利]彼德罗·彭梵得 著 黄风 译 《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ISBN 7-5620-0775-6
[编辑] 外部链接
法学 | 编辑 | |
基礎法學 法理學-法制史-法律倫理學 | 公法 宪法学-行政法學-經濟法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