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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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人類將具有功能性的藥物任意使用。通常只是為了產生身體或心理上的娛樂目的而濫用藥物,而非用來作生理或心理治療之用,因此有人稱之為娛樂性藥物。許多原本用於醫學用途的「藥品」,若是過量使用或是經常吸食則被稱為「毒品」。毒品通常具有成癮性,身體對於毒品的劑量需求也會不斷提高,除了在吸食之後每每造成行為異常,過量毒品將造成死亡。另外,為免使濫用者錯誤以為這些毒品對身體的禍害較低,許多毒品在香港都被稱為精神科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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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定义和分类
国际上习惯将毒品称为麻醉品、精神药品的滥用,这其中不包括像乙醚这样可导致人失去知觉的化学药品以及砒霜、敌敌畏、氰化物等可直接导致人死亡的剧毒物质,而是特指出于“非医疗目的”而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
[编辑] 常見毒品
- 鴉片
- 大麻
- 大麻精
- 嗎啡
- 海洛因 (二乙酰吗啡)
- 甲喹酮 (忽得、MX)
- 氯胺酮 (K仔)
- 氟硝西泮/氟硝安定 (十字架)
- 搖頭丸 (MDMA/Ecstasy/忘我/狂喜)
- LSD
- 咪達唑侖 (藍精靈/速眠安)
- 冰毒 (安非他命、二甲基苯乙基胺)
- 可卡因
- 可待因
- 五仔 (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蝙蝠丸
- 蘑菇
- 紅丸
- 有機溶劑
==主要产地==印尼.大陸.東南亞等國家地區!
[编辑] 吸食方式
[编辑] 毒品作用人体的机理
[编辑] 毒品的戒断
[编辑] 毒品管制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對毒品的分類,最新版本为2002年1月23日修正。
[编辑] 第一級毒品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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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第二級毒品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處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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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第三級毒品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處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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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中
[编辑] 曾提倡吸毒的名人
- 佛洛依德曾在缺乏證據下宣稱古柯鹼無害,並造成好友深染毒癮。
- 連橫與其妻皆為日治台灣政府登記的阿民(即有吸食鴉片癮的人民),連橫並曾在台灣日日新報上撰寫鴉片有益的文章造成其在台灣漢文界無法立足而遠奔大陸。
[编辑] 相關條目
- 精神轉換藥物(psychedelic)
- 放心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