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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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合论和它在整个数学中的应用中,类是通过它的所有成员共享的性质可以无歧义定义的集合(有时是其他数学对象)的搜集(collection)。某些类是集合(例如,所有是偶数的整数的类),但有些不是集合(例如,所有序数的类或所有集合的类)。不是一个集合的类叫做真类。
真类不能是一个集合或一个类的元素,而且不服从于集合论的 Zermelo-Fraenkel 公理;所以避免了朴素集合论的一些悖论。这些悖论变成了对特定类是真类的证明。例如,罗素悖论变成了所有的类是真类的证明,而 Burali-Forti 悖论变成了所有序数的类是真类的证明。
标准 Zermelo-Fraenkel 集合论公理不谈及类;类只在元语言中存在为逻辑公式的等价类。von Neumann-Bernays-Gödel 公理采用了另一种方式;类是这个理论中的基本对象,而集合被定义为是某个其他类的元素的类。真类是不是任何其他类的成员的类。
一些数学对象对于集合而言太大了而需要用类来描述,例如大范畴或超实数的类域(class-field)。
在其他集合论中,比如新基础或半集合论中,“真类”的概念仍有意义(不是所有搜集都是集合)但集合特质的依据不是大小。例如,带有全集的任何集合论都有是集合的子类的真类。
词语“类”有时同义于“集合”,最显著的是术语等价类。这种用法沿袭自类和集合不象现在术语这样区分的时代。在19世纪和更早时期关于“类”的很多讨论实际提及的是集合,或更加模糊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