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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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護照制度早自台灣日治時期實施,1897年起,自台灣出境至中國與其他國家者,都必須辦理加註「台灣籍」字樣說明之日本護照。該台灣護照雖統由日本外務省管理製發,其核准與其他事務主管卻是台灣總督府。該台灣護照辦理使用,以中台兩地交通最為常用。
1945年,台灣日治時期結束,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管台灣。1945年-1950年,台灣護照樣式與中國護照相同,並取消加註台灣籍字樣說明,不過除了國民政府外交部發放外,仍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核辦監督。國共內戰後,台灣護照即為中華民國護照,而中國大陸地區所使用之護照則通常指「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2000年代,中華民國護照雖開始加記(TAIWAN)台灣之英文字樣,不過仍未更名為台灣護照。不過即使此,國際一般將中華民國護照通稱為台灣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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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華民國護照
今台灣護照,是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所簽發予中華民國國民的護照。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論是否持有其他國家之護照或旅行證(Travel Document,中華人民共和國除外)都可申請。在申請的時候,必須提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例如在台灣的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舊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或母之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加上申請人本人出生證明或者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的證明文件。中華民國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大使館、领事馆或駐外代表處負責簽發,有效期限通常為10年(未成年為5年,接近兵役年齡(16-19歲)以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男子為3年)。
在台湾出生之青年(15-40)男性,如己有雙重國籍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 如持用其外國護照進出中華民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
- 如因需要而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時,在國内停留時間,不可超遇四個月,多一天都不行.
受限兩岸情勢,持台灣護照並不能直接入境中國,而必須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民國護照在中國大陸遺失或效期截止時,不能就地補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不在中華民國護照蓋任何章戳,持照人也不必交出中華民國護照,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不能帶入中華民國國門,入境時繳交護照,俟出境時發還。
[编辑] 簽證優惠
- 日本、韓國、關島、瑞士、阿曼、紐埃、哥斯大黎加、列支敦斯登、祕魯、馬拉威、甘比亞、聖文森、巴拿馬、塞班島、薩摩亞、新加坡、哥倫比亞、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吉里巴斯、多米尼克、薩爾瓦多、聖克里斯多福、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格瑞那達、史瓦濟蘭、委內瑞拉、塞內加爾、瓜地馬拉、印尼、埃及、泰國、帛琉、巴林、馬爾地夫、馬紹爾群島、蒙古、斐濟、約旦、肯亞、孟加拉、柬埔寨、尼泊爾、塞席爾、所羅門群島、牙買加、馬達加斯加、布吉納法索、吐瓦魯、萬那度、烏干達、斯里蘭卡、馬來西亞、澳門特別行政區
[编辑] 台灣共和國護照
部分宣稱是「台灣共和國」之台灣籍人民,於2000年之後,宣稱自行製作台灣共和國護照,並出示蓋有宏都拉斯等國家簽證。該主張人士表示,此案例證明「台灣共和國」已踏出爭取國際承認的第一步。據此,台灣外交部官員表示,除不承認其護照效力外,其核發所謂的「台灣共和國」護照,是否已涉及法律問題,已由該政府領事事務局研議。至於獲得部份國家簽證之護照,台灣將主動周知相關國家注意。[2]
[编辑] 參考文獻
- 川島真著、鍾淑敏譯,《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館藏台灣人出國護照相關資料之介紹-1897年至1934年》,1999年,台灣史研究學術專刊
[编辑]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台灣)外交部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 詳細資料(限制天數、條件等)在:[3],但應在行前先與該國駐台灣機構或旅行社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