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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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目前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香港等。
陪审团可用于绝大多数刑事审訊和部分民事案件,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情況有差異,例如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及死因裁判法庭才設有陪審團。组成人员叫陪审员,由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成人中随机选出,卻不是所有成人皆有資格出任陪審員,例如警察、軍隊成員或教育程度較低者可能不符合或可獲豁免出任陪審員。
陪审团人数由當地法律規定,各地法律規定的人數不一。在一些國家或地區,設有替补陪审员,和陪审员一同产生并旁听案件审理。如正式陪审员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由替补陪审员接替并投票表决。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審員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來的陪審團,重行選出新的陪審團,並且重新開始審訊程序。陪審員如無合理原因而缺席審訊是違法的,可被法律追究。任何人企圖在法庭以外影響陪審員的決定,例如私下接觸陪審員,或在大眾媒體發佈某些沒有在審訊中披露的資料,也可能觸犯法律。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採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裡,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的表決以多數票決定,有些地方規定如果正反方票數接近,例如4對3,法官需要解散陪審團,另行選出新的陪審團,重新開始審訊程序。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出判決。如果陪審團所認定判決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依一造之聲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本段所述內容不一定適用于所有設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或地區。有些地方規定陪審團如判決被告無罪,控方或法官除非找到新的証據,否則不能推翻陪審團的決定,也不能上訴。被判有罪的被告的刑罰通常由法官決定,而不是由陪審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