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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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選舉委員會是香港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組織,現時選舉委員會由800人組成。選舉委員會由工商及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及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共四個組別各200人組成。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選舉委員會是以個人身份投票,而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编辑] 職能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除此之外,在第一屆及第二屆立法會中亦有權選出立法會議員。(第一屆可選出10席,第二屆中可選出6席,第三屆以後則取消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