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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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專員在香港地區的層面上,是各區民政事務處的主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直接監督地方行政計劃在區內的運作;負責落實及統籌地區計劃的實施,確保當局適當地跟進區議會所作出的建議,及促進區內居民參與地區事務;與社區的各階層人士保持密切的聯絡,並且向政府反映他們所關注的事務及問題;確保透過部門之間的磋商及合作迅速解決地區問題;作為區議會及部門之間的橋樑。當工會、法團與居民之間有爭議時,擔當調停的角色;及在緊急的情況下,協調救援服務 。
[编辑] 沿革
1982年,港英政府實施地方行政計劃,並各區設立政務處,主管的政務專員正是民政事務專員的前身。民政事務專員一般由政務主任職系或行政主任職系調任,屬首長薪級第2點(與助理署長同級)。在地區層面,民政事務專員比各部門官員高級(包括地區福利專員、地政專員等),是派駐地區的最高級官員,由於他們是政府官員,因此他們的任期不一,亦非由當區居民普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