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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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從數千,數萬平方公里甚至至數十萬平方公里。
[编辑] 簡介
巡撫官制出現在1371年的明朝。該明朝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此,除了廢除中央制度的宰相制度外,明朝皇帝朱元璋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本來一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政經權利拆成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三部份,而「巡撫」正是統籌此三部分的首長。1644年,滿洲人於中國建立清朝,承襲該制度,並沿用舊名稱。
明清的中國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政,水利,內政,不過通常,都仍會授與調動兵力的權力。不過,官位執掌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均有所不同。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浙江福建區等,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配置一位巡撫。而這種體制,一直到清朝。清朝時期,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