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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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移交後政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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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取「特區首長」簡稱為特首),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嘅首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最高代表。現時係由分別嚟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唔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嘅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其主要責任包括: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執行香港基本法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 簽署、公報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嘅法案同政府嘅行政指令
- 建議中央任命或免除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嘅職務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嘅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為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果行政長官喺任期完成之前因事離任,繼任人應該喺6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係完成前任剩低嘅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屆(部份)行政長官是董建華。2005年3月12日,佢喺未完成第二任期嘅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之後,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嘅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嘅行政長官係曾蔭權。佢喺2005年6月16日成為行政長官補選中嘅唯一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自動當選,6月21日中央政府任命佢做行政長官,即日就任,並喺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職。
目錄 |
[編輯] 參選資格
-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嘅中國公民,喺外國無居留權
- 年滿40歲
- 喺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 唔少於1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
[編輯] 產生辦法
- 根據《基本法》嘅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 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第一屆嘅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400人,由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二屆特首由同一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800人。2005年第二屆特首補選已經喺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同原有嘅相同。有缺位嘅選舉委員會委員就由同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嘅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2007第三屆特首選舉內容仍然未有定案,但2004年4月26日嘅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已經否定咗2007年普選特首、2008年普選立法會嘅可能。
[編輯] 歷任行政長官
任期 | 行政長官 | 籍貫 | 生卒日期 | 任職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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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建華 | 浙江省舟山市 | 1937年7月7日- |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
2 | 董建華 | 浙江省舟山市 | 1937年7月7日- | 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
2(署理)註1 | 曾蔭權 | 廣東省南海縣 | 1944年10月7日- | 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
2(署理)註2 | 唐英年 | 江蘇省無錫市 | 1952年9月6日- | 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
2 | 曾蔭權 | 廣東省南海縣 | 1944年10月7日- |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
註:
- 由2005年3月12日至6月2日期間因行政長官董建華請辭,由當時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
- 由2005年6月2日至6月21日期間因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參選行政長官競選,由當時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署任行政長官。
- 關於其他由於行政長官因公務﹑休假等事故產生嘅署任期間,並冇包括喺上面表裡面。
[編輯] 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喺2005年6月9日提交嘅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同埋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 前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就業規管。
-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 協助進行推廣同禮節性嘅工作。
- 行政支援。
- 汽車連司機嘅運載服務。
- 前行政長官亦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香港警務處嘅評估,前行政長官亦會獲提供特別保安服務。
[編輯] 參閱章節
- 香港總督
[編輯]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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