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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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 |
種類 | 普通法院 |
管轄區域 | 基隆市、宜蘭縣 台北縣、台北市 桃園縣 新竹縣、新竹市 |
院長 | 張信雄 |
上級法院 | 最高法院 |
所在地 | 台北市中正區 |
臺灣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院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本院目前有4座分院,該4座分院與其他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境內之20座三級法院皆屬本院之行政監督,但僅有北部7座法院為本院之下級審法院。
本院位於台灣台北市,通常又被簡稱為高等法院、台高院或高院,相對於各分院,又被簡稱為高本院。
目录 |
[编辑] 沿革
[编辑] 日治時期
- 主條目:臺灣總督府法院
今日臺灣高等法院的前身應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台北,並於台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然由於依該職制審判僅一審且為終審,因此臺灣總督府法院僅是台北地區的最高審判機關,並無高等法院之設。
直到次年(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改採三級三審制,於該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稱為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可視為本院之濫觴。本院首任院長為高野孟矩,當時又因無適當處所設置院舍,故暫借大稻埕之一民屋辦公。惟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僅餘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種,因此,組織法上暫無以高等法院為名的法院。
日本本土前此雖亦曾有名為「臨時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審判機關,但當時係以「裁判所」稱法院,上開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乃是因為當時台灣實行軍政,統治者又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以迄現今,因此台灣審判機關意外地早就以「法院」為名,與同樣繼承歐陸及日本而其後由國府帶入的中國審判系統正好相同。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總督任內,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臺灣總督府法院於斯時倣效朝鮮之三審制,採取二級三審制,將覆審法院廢止,重新設立高等法院,又將高等法院分為覆審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為當時台灣的終審法院。1927年台灣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單獨部及合議部,惟本院組織仍未變。
當時的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位於文武町三丁目,原係徵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棟,同時供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辦公,至1929年始動工改建,1934年4月,建築落成,是一棟三層鋼筋水泥大廈,高度僅次於總督府建築,同年遷入辦公,該建築即今司法大廈。
1943年,因二次大戰戰局吃緊,日本政府為求減輕法院負擔,將本土裁判所之戰時體制適用於台灣,對地方法院單獨部判決不服者得直接上訴於本院覆審部,再度成為二級二審制,該制行使至日治結束。計日治末期,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共轄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別是台北及其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義支部與高雄地方法院。
[编辑] 戰後時期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台灣,司法行政部派楊鵬為首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來臺接收各級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完畢之後,正式將其全稱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
因本院位在台北市,而台灣各地方法院第一審民、刑事上訴及抗告案件,均須由本院審理,因此台灣南部訴訟當事人咸感不便,故該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後,於1947年6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此為本院第一座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雲林縣以南及澎湖縣的案件。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台中縣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
1965年5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轄花蓮縣及台東縣,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蓮臨時庭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轄區與臨時庭時期同。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廈完工,同年7月1日啟用,遷移法院法庭及檢察官偵查庭(當時院檢不分)至此。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因本院人員、審判業務俱增,因此2000年間司法院與法務部又增建第二辦公大廈,並於2004年3月落成啟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廈僅餘刑事庭,改稱刑事庭大廈。
[编辑] 管轄及組織
- 土地管轄-基隆市、宜蘭縣、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及新竹市等7縣市,總面積約7,353平方公-{里}-,總人口已逾1000萬人;轄區法院為基隆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等7座。
- 事務管轄
-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 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本院為第一審)。
- 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 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因此現今本院審判庭(非準備庭)須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
[编辑] 特色
- 在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中,本院之訴訟管轄區域雖非最大,仍次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但轄區逾千萬之人口,幾占台灣總人口之半數,則為所有二級普通法院之首。
- 本院位於台北市的博愛特區內,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檢署及法務部等多個司法、法務機關比鄰。
- 本院於台南地方法院於2001年搬遷至新址後,已成為中華民國境內唯一一座以國定古蹟為辦公處所的法院。
- 本院是台灣最重要的法院之一,原則上職司事務最繁雜的台灣北部地區之二審業務,除須面對下級審法院上訴、抗告案件之外,同時亦須擔負最高法院發回之更審甚至是再審等案件,因此幾乎大部分發生於台灣北部的重大案件皆曾為本院所審理。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考資料
- 《臺灣省通志稿》,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蔡章麟、戴炎輝纂修。
- 《臺北市發展史(二)》,臺北市文獻委員會,1982年。
- 《日據前期臺灣北部施政紀實‧警治篇政治篇》,臺北市文獻委員會,1985年。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公司,1999年。
-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 臺灣高等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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