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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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原指刘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阳后制定的简化秦朝苛法的做法,后来演变成为根本性的法律规定,曾成为“宪法”的名称。
约法三章一词,最早出现于《史记》“高祖本纪”。公元前206年,秦朝末期农民战争中,汉高祖刘邦占领秦都咸阳后,废除了秦的苛法严刑,只保留“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三条。
后来在中国史书中,“约法三章”还用于表示政府轻刑缓赋的措施,“三”已成泛称。例如在《晋书》“卷112·载记第12”、《宋书》“卷74·列传第34”、《南齐书》“卷24·列传第5”中都有记载。
约法三章也具有政府对民众许诺的根本法律的意味,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很多宪法性文件都被称为约法,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49年4月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也曾约法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