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标准语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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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1911年以前
汉语标准语的历史悠久(参见),有雅言、通言等概念,但现代汉语标准语则继承于始于北宋、定命于元明的“官话”体系。
“官话”,是明清以来以北京音为代表的北方话。清朝政府规定“举人、生员、贡监、童生,不谙官话者不得送试”。
尽管明清时期官话已成为官僚、知识分子阶层的通用语,但它并没有被统治政权向中国全国推广,亦不为大多数汉语使用者所通晓,甚至没有法定的称呼。
1909年(宣統元年),清政府設立了“國語編審委員會”,将当时通用的官话正式命名为国语。这是汉语标准语历史上首次得到官方命名。
1910年,将官話定名為“國語”的提议者、資政院議員.江謙再次在《質問學部分年籌辦國語教育說帖》中提出“用合聲字拼合國語,以收統一之效”的主張。1911年學部召開“中央教育會議”,通過了《統一國語辦法案》。自清末以來的國語制定運動,主要確定了標準語音的制定和國音符號(第一式)。在標準語音的制定方面, 以北方官話 (京音) 為基礎。
[编辑] 1911-1949
中华民国建立后,中华民国教育部于1913年2月在北京召開了“讀音統一會”,用每省一票的多数票方法审定了以“京音為主,兼顧南北”的6500多个汉字的“國音”,決議融合各地方言制作出標準“國音”,即“老国音”。它的特点是:声母和韵母95%左右与北京音相同;保留入音。会议还通过了“注音字母”。
1916年,北京教育界人士组织了“国语研究会”。
1919年4月21日,北洋政府教育部成立了“國語統一籌備會”,1919年9月編輯出版了《國音字典》。
“五四”时期,发生了“白话文”运动。
1920年,教育部正式通令从该年起小学“国文科”一律改为“国语科”,教学白话文、“国音”和“注音字母”。
由於《國音字典》語音標準與北京語音標準產生的矛盾,1920年爆發了「京、國之爭」。南京高師英文科主任張士一於1920年發表《國語統一問題》,認為“注音字母”連同“國音”都要做根本的改造,不承認“國音”,主張以北京音為“國音”標準,響應者眾。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和江蘇全省師範附屬小學聯合會相繼做出了定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決議,並開始在學校推廣。
1923年國語統一籌備會第五次大會決定兼採二者,使用標準國音中的京音聲系,是為「國音京調」。
1924年—1926年,“增修国音字典委员会”修订了“老国音”,将汉字读音改为“以北京的普通读法为标准”,即“新国音”。
1928年國民政府改為“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1932年5月,教育部正式公佈並出版《國音常用字彙》,為確立國語的標準提供了範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爲了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表示尊重,避免“國語”這個名稱可能引起的誤解,1955年10月相繼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決定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定名爲“普通話”,並確定了普通話的定義和標準。其中“普通”二字的涵義是“普遍”和“共通”。1955年舉行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上,張奚若說:“漢民族共同語早已存在,現在定名爲普通話,需進一步規範,確定標準。這種事實上已經逐漸形成的漢民族共同語是什麽呢?這就是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的普通話。爲簡便起見,這種民族共同語也可以就叫普通話。” 1955年後採用“普通話”一詞取代“國語”。後來,黎錦熙、瞿秋白、魯迅等陸續對“普通話”有過論述。(备注:瞿秋白同志于1935年就义,鲁迅先生于1936年病逝,如何能在新中国成立后对普通话进行论述?提请大家讨论。--2005-7-24)
(上世纪三十年代瞿秋白在《鬼门关以外的战争》一文中提出,“文学革命的任务,决不止于创造出一些新式的诗歌小说和戏剧,它应当替中国建立现代的普通话的文腔。”“现代普通话的新中国文,应当是习惯上中国各地方共同使用的,现代‘人话’的,多音节的,有结尾的……” 1956年国务院成立了“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写入了“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条文。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作为现代国语的普通话,和作为古代国语的中原雅音相比,融入了大量北方少数民族语言,和元朝之前的中国国语(官话)具有很大的不同。普通话不具备的中原雅音的许多特征,却大量保存在各种汉语方言中。
[编辑] 定义与相关法规
1955年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通过了普通话的定义,即:“以北京语音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爲語法規範”的现代漢語標準语。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是指北京的语音系统,即北京话的声、韵、调系统,并不意味着北京话就是普通话的标准发音,事实上,两者有着相当的差异。
“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是指方言分区意义上的“北方”,包括中国的东北—华北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和江淮地区等,由于北方话使用区的人口占汉族总人口的四分之三左右,而内部虽然有着“次方言”的存在,但是各地词汇系统的差异相对较小,适合作为普通话词汇的基础。
“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位于法规范”,是因为“白话”与人们日常交流的口语基本一致,但是语法的规范程度更高,这样若以书面的形式存在,更有利于人们学习和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