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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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官 (拉丁文:(tribunus))乃是被幾位民選長官職務,以及羅馬共和與帝國之其它政府職務,所分享的頭銜。它來自原始地於部族((tribi))的代表,羅馬人民為了軍事的與投票的目的,已分成為部族。
[编辑] 平民的保民官
平民保民官(tribunus plebis)的職務,在公元前494年已經建立,亦即羅馬共和建立的公元前509年之後十五年。當時羅馬的平民(plebeian)集體退出 -- 也就是說是,他們全體離開城市 -- 直到貴族同意一項職務的設立,會有神聖不可侵犯(sacrosanctitas)的 -- 那就是,權利被合法地保護,不受任何身體的傷害 -- 以及援助的權利(ius auxiliandi) -- 那就是,有權去拯救任何平民,遠離貴族長官的手。過後,保民官取得極為可怕的權力,干預的權利(ius intercessio) -- 那就是,有權去否決(veto)任何長官的任何裁斷或提議,包括其它的平民保民官("veto"是拉丁文為"我不許")。保民官也具備權力去行使死刑,對任何人,干涉到他責任之執行的(保民官的拿手威脅,是因此去將某人從塔爾培亞岩 Tarpeian Rock扔下)。保民官的神聖不可侵犯,被平民的神聖保證所強化,去殺任何人,傷害到保民官的,在他的職務任期期間。在大約公元前450年,保民官的數目,已加多至十名。
保民官必須要是平民,而且直到公元前421年,這是唯一公開給他們的職務。在晚期共和時代,貴族政治家克洛狄烏斯(Clodius)安排,為了他的領養,透過他家族的一位平民支脈,而且成功地競選保民官職位。
經由延伸,來自專用的羅馬政府用語,某些近代的政治家,曾經被驗明正身為"平民保民官。"
整個共和以及它的覆亡,某些強勢的個人,利用保民官,作為他們個人的榮耀與利得。克洛狄烏斯與米洛(Milo)是皆為保民官,他們利用暴力,在法庭與政府中,為了達成龐培(en:Pompey)與凱撒(Caesar)的需要與要求。更有甚者,當元老院拒絕去給予凱撒所有他的要求,他轉向保民官,去給他所有他要的 -- 即, 龐培的老兵土地,以及給他高盧之更進一步的省長職位。此外,暴力已用來反對那些保民官,妨礙他們尋求榮耀的。
因為它是法定地不可能,對貴族來說,成為平民的保民官,第一位羅馬的"皇帝",凱撒·奧古斯都烏斯(Caesar Augustus),被提議改拿所有保民官的權力,未實際地握有該項職務(tribunicia potestas或'保民官職權')。這構成了奧古斯都烏斯之威權的兩項主要體制基礎之一(另一項是無上統治大權imperium proconsulare maius)。它給他否決權的絕對權利,以及召開元老院的威權。同樣,他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具備干預的權利ius intercessio,而且能夠行使死刑,在他責任的執行過程中。
大多數皇帝的在位,被他們保民官職權的承攬所起算,雖然某些皇帝,例如提貝里烏斯(Tiberius),提圖斯(Titus),圖拉真(Trajan),瑪爾庫斯·奧列里烏斯(Marcus Aurelius),等等,已經早就接受它,在他們前任者之在位的時候。同樣,瑪爾庫斯·阿格里帕(Marcus Agrippa)與杜路蘇斯二世(Julius Caesar Drusus),雖然從未當上皇帝,卻接受保民官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