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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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業(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常稱SME),簡稱中小企,是指在經營規模上較小的企業,雇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此類企業通常是由單一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業主直接管理而較少受外界干涉。
“中小企”的概念來自1980年代末期的"small business"概念。當年美國的經濟開始下滑,但亞洲四小龍的經濟卻反而起飛。另一方面,美國國內除了惠普公司以外,其他公司的業積都普遍下降。管理學家針對這兩個特例,認為在經濟低迷的情況下,相對小型的企業能夠對急劇變化的環境更容易適應。因此,四小龍的企業由於規模普遍比美國的大集團更為細少,他們對於轉變的適應來得更快;另一方面,由於惠普公司將整家公司劃分成細小的"organization",並容許"organization"的單位領導人有更大的自主權,從而使公司更容易適應外來環境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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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法律上的定義
[编辑] 台灣的定義
依據台灣經濟部發佈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另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
[编辑] 香港的定義
依據香港政府的規定,所謂中小企業是指:
- 1.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
- 2.任何從事非製造業(包括建造業、採礦業、採石業、電力及燃料生產業、進出口貿易、批發、零售、飲食、酒店 、物流、運輸、倉庫、保險、地產、商用服務、社區服務、社會服務和個人服務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
[编辑] 歐盟的定義
欧盟的定义是员工在250人以下。
[编辑] 中小企面對的困難
中小企一方面對轉變的適應更為靈活,但在另一方面,由於公司規模較細,在籌集資金方面比較困難,因為公司缺乏豐厚的資產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不少地區的政府就此為中小企提供特別貸款,以幫助他們發展。另一方面,股票市場的第二主版也是中小企籌集資金的辦法,因為第二主版的門檻通常都較低,以吸引中小企上市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