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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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对发明授予的一种专利权利;发明是指提供新的做事方式或对某一问题提出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的产品或方法。
专利对专利权人的发明予以保护。所予保护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有效,一般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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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专利提供的保护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这些专利权通常由法院实施,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同时,法院在第三方提出的异议成立时,也可宣告专利权无效。不同国家对专利无效的处理程序各不相同,在中国,一件已经授权的专利必须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才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另外应该注意,由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比较长,从专利申请日到专利申请文件公开日再到专利授权日,专利提供的保护力度不同。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到专利授权日之间,专利权人仅有临时保护权,即要求实施其专利的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编辑]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在发明受保护的时期内,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权人可允许或许可其他当事方按双方议定的条件对发明进行使用。权利人也可将其对发明享有的权利出售给他人,该他人则将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专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护,该发明便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说,权利人不再对该发明享有专有权,该发明可由他人进行商业性利用。
[编辑] 为什么必须要有专利
专利是刺激个人创造力的制度。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专利是浇在天才之火上的利益之油。人类历史上对个人创造力加以刺激的制度并不限于专利,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和奖励制度都起着同样的作用,但它们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同,这些不同决定了专利是必要的。
技术秘密的保护源远流长,早在专利产生之前就存在。技术秘密多靠自力保护,要求当事人采取保密措施,维护技术的秘密状态。国家最多在纠纷发生时候提供救济,因此技术秘密权更像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在法院确认之前权利状态并不清楚。而且,技术秘而不宣的状态,不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推广。这两个特点正好被专利制度所克服。专利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让同一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后无须创造性劳动就能实施,围绕着这些公开了的技术方案,全世界建立了庞大的技术文献数据库,这极大地促进了技术传播。另外,专利是经过国家审查后授权的,权利状态比商业秘密稳定,这为专利的工业化利用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国家奖励制度同样是一种激励制度,中国在1984年之前曾借鉴前苏联的做法,实施了一段时间的奖励制度,但效果不好。奖励制度是非市场化的奖励机制,它由国家建立专门机构进行发明评估,然后对个人进行奖励,同时对发明进行全国的无偿推广。这损害了发明人所在企业的利益。而且奖励制度很难将发明的市场价值与发明人的报酬挂钩。因此主流的激励制度,已经不再是国家奖励。当然各种国家、集体、企业的奖励制度仍然有存在的空间。
[编辑] 专利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际上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从电灯(爱迪生和斯旺的专利)和橡胶(贝克兰的专利)到圆珠笔(伯罗的专利)和微处理机(英特尔公司的专利;仅举以上几例以说明之)。
作为对专利保护的回报,所有专利权人必须公开披露关于其发明的信息,以丰富世界上的整个技术知识宝库。 这一公有知识宝库的不断丰富,对他人的进一步创造力和创新起到推动作用。这样,专利不但对权利人予以保护,而且还为后代研究者和发明人提供宝贵的信息和灵感。
[编辑] 专利权的授予
获得专利权的第一步是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简要说明、图片或照片。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符合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求的申请即可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行的是实质审查,符合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求的申请需要首先公开,然后由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国家专利局进行审查通过后才能获得授权。
[编辑] 哪些种类的发明可以受到保护
一般说来,发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受到专利保护,发明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并必须具有新颖性内容,即:在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已有知识总和中不为人所知的一些新特征。这种已有知识的总和被称为"现有技术"。发明必须具有同一技术领域中具有中等知识的人所不能演绎出的创造性步骤。最后,发明的主题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在许多国家,科学理论、数学方法、植物或动物品种、自然物质的发现、商业方法或医疗方法(不同于医疗产品)一般不能获得专利权。近幾年,軟體是否列入專利的保護,有所爭議;贊成軟體列入專利的團體通常為商業團體,反對軟體列入專利的團體通常為支持開放代码及自由軟體的社群人士。
[编辑] 谁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由国家专利局授予,或由代表若干国家授权的地区局授予,例如欧洲专利局(E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根据这些地区制度,申请人在一国或多国提出要求保护发明的申请,由每一个国家来决定是否在各自领土上给予专利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出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具有与在被指定国提出的国家申请相同的申请效力。提出保护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只提出一份申请,而申请在该条约的无论多少个签署国中获得保护。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仅能使申请人向多国提出专利申请,如果希望在多国获得专利权,还需要分别经过各国的专利审查才有可能分别由各国授予专利权。而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则可以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审查,如通过审查,则由欧洲专利局统一授权,在申请人指定的国家中都享有专利权。
注:以上基本内容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文版,并已做出适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