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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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程式,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對被告不利,可按其案情,分別為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以確保被告在法律上應有之法律助益。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法律上訴」(1790年)以及「為公益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27條)二者,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式(治罪法第441、442條),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37年頒布的治罪法中設置「非常上告」。
非常上訴制度的設置,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二是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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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台灣
- 主條目:刑事訴訟 (中華民國)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448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
[编辑] 對象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 確定判決
- 確定裁定
- 訴訟程式
[编辑] 要件
為減少社會成本耗費,非常上訴必須加以嚴格限制。非常上訴之提起,必須具備有三個要件:
[编辑] 判決
- 非常上訴無理由,則以判決駁回之,原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 非常上訴有理由,則視情況另為判決。
[编辑] 參考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6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1號解釋
- 實務運作狀態,參考中華民國司法院司法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