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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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點符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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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號 | ||
句末點號 句号 。 问号 ? 叹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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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內點號 顿号 、 逗号 , 分号 ; 冒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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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 ||
引号 “”‘’ 括号 ( ) 破折号 ── 省略号 …… 着重号 连接号 — 间隔号 · 书名号《》 专名号 隐讳号 × 虚缺号 □ 分隔号 / 象声号 ~~ 示亡号
标示号 * 缩写号 ' |
冒号(:),提起下文或总结上文的符号。“用在稱呼語後邊,表示提起下文。”“用在‘說、想、是、証明、宣佈、指出、透露、例如、如下’等詞語後邊,表示提起下文。”“用在總說性話語的後邊,表示引起下文的分說。”“用在需要解釋的詞語後邊,表示引出解釋或說明。”“總括性話語的前邊,也可以用冒號,以總結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1995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6月1日实施)“用在总起下文,或举例说明上文。”(《重订标点符号手册》,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三月台湾学术网络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