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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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45年8月14日國民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蘇聯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簽訂,此條約最大特色是關於外蒙古主權問題,換文內容為﹕「鑑於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願望,中國政府同意,將在日本戰敗後舉行公民投票以確定外蒙的獨立」,並同意「蘇聯出兵擊敗日本後,在蘇聯尊重東北的主權、領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內部事務;不援助中共」等條件下,允許將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結果決定是否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1945年10月20日公民投票結果,97.8%的公民贊成外蒙古從中國獨立出去。於是國民政府於次年承認了外蒙古獨立。
1949年蔣介石政權在撤退台灣後,以蘇聯「違約」為由,1952年向聯合國大會提出「控蘇案」,並經大會決議通過。於是1953年經中華民國立法院宣佈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不承認蒙古的獨立,並下令把外蒙古重新納入中華民國的「秋海棠」版圖。
1952年10月13日,蔣介石曾在國民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沉重地檢討:「承認外蒙獨立的決策,雖然是中央正式通過一致贊成的,但我本人願負其全責。這是我個人的決策,是我的責任,亦是我的罪愆」、「當時我決心的根據有三點:第一,我對於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來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獨立自主的能力,我們應該予以獨立自主的。第二,外蒙古所謂蒙古人民共和國,自民國十年設立以來,事實上為俄帝所控制,我們政府對於外蒙古領土,實已名存實亡了。第三,只要我們國家能夠自立自強起來,外蒙這些民族,終究會歸到起祖國懷抱裡來的,與其此時為虛名而蹈實禍,不如忍痛割棄一時,而換的國家二十年休養生息的機會。那是值得的;因為割棄外蒙寒凍不毛之地,不是我們建國的致命傷,如果我們因為保存這一個外蒙的虛名,而使內外不相安,則國家更無和平建設之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