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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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司法機構(英文:-{Judiciary}-)由各級法院、特別法庭和審裁處組成,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部門,獨立於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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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司法制度
香港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如原訟人不服,通常會有兩次上訴的機會。
[编辑] 法院、法庭和審裁處
- 終審法院:最高級的上訴法院
-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
- 上訴法庭
- 原訟法庭: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
- 區域法院
- 家事法庭
- 裁判法院:最初級的刑事法院
- 少年法庭
- 土地審裁處
- 勞資審裁處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淫褻物品審裁處
- 死因裁判法庭
[编辑] 法官任命
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才能任命;其他法官則無此限制。
[编辑] 司法管轄權
香港雖然分為十八個區域,但內部只有一個司法管轄區。在香港各區發生的訴訟不一定在當區的法院聆訴(事實上不是每區都有法院),而是集中後分派處理。另所有法院對中國的外交、國防等國家行為並無司法管轄權。
[编辑] 歷任首長
- 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
[编辑] 司法機構政務處
司法機構政務處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由相等於政府首長級的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政務處由發展部、運作部、支援部及優質服務部組成。
[编辑] 1997年主權移交時主要改變
- 成立終審法院,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的終審機構
- 最高法院改稱高等法院,英文名稱由Supreme Court改為High Court
- 上訴法院改稱上訴法庭
- 原訟法院改稱原訟法庭
- 地方法院改稱區域法院
- 首席按察司改稱首席法官
- 按察司改稱法官
- 首長由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改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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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 - 區域法院(設家事法庭) - 裁判法院(設少年法庭) - 土地審裁處 - 勞資審裁處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淫褻物品審裁處 - 死因裁判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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