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勳章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青天白日勳章,又稱青天白日大藍綬帶,為中華民國的軍職勳章,此勳章的頒授對象是保家衛國,抵禦外侮的有功軍職人員。 其等級僅次於國光勳章,目前獲頒人數計有207人。此勳章材質為銀質,由琺瑯質煉成,具歷史價值。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6月15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12月19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大綬。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下列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一、運籌適宜致獲全功者。 |
二、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重要之勝利者。 |
三、冒險前進偵得重要敵情致獲全勝者。 |
四、最困苦時毅然奮起戰鬥挽回頹勢者。 |
五、冒險辦理戰場後方勤務成績最著者。 |
六、冒險破壞敵人伏置水雷或障礙物以開導戰艦之進路者。 |
七、我軍艦護送多數船舶驟遇敵優勢艦隊劇戰之後,俾護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
八、於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六架以上者。 |
九、空中轟炸命中敵軍之重要根據地、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驅逐艦等,使之全燬或沉沒,有確實證明者。 |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國光勳章之後,寶鼎勳章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