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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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府志》清朝康熙24年(1685年)由首任臺灣府知府奉天錦州人蔣毓英主修,“諸羅知縣李麒光起稿編纂而成?”(通稱《蔣志》),書名頁題:“臺灣府志,本府藏版”,無序跋,目錄次行署“襄平蔣毓英集公氏纂,男國詳祚校字”,也是康熙23年(1684年)臺灣置府(一府三縣(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後首部地方志,10卷。
康熙33年(1694年)起福建分巡台灣廈門道高拱乾以蔣毓英的府志草稿增補纂成《臺灣府志》(通稱《高志》),康熙35年(1696年)刊行,10卷。康熙49年(1710年)鳳山知縣宋永清延攬鳳山教諭施士嶽與生員等諸人共同增補康熙35年(1696年)至康熙49年(1710年)之間臺灣府之政軍民情風俗諸事,稱為《增修臺灣府志》,但未刊行。
康熙51年(1712年),分巡道陳璸、知府周元文以鳳山知縣宋永清之增輯,仍有不詳之處,乃與臺灣府郡博士弟子員生廣搜資料補輯重修“府志”稱《重修臺灣府志》(通稱《周志》),10卷,首1卷。《周志》係就《高志》之舊版增補刻印,所增多屬康熙35年(1696年)以後之資料。增補較多為規制、秩官、武備、賦役及藝文等5志。“又據「秩官志」,諸如分巡台廈道陳璸、梁文科、知府馮協一、王珍、經歷王士勷、台灣縣知縣張宏、俞兆岳、縣丞張琮、陳亮采、新港巡檢張知宰等到任或卸任年月多在康熙五十一年以後,竟有遲到五十七年的。足見本書曾經增補,其問世的時期,當在康熙五十七年以後。”(弁言,重修臺灣府志(十卷),台灣文獻叢刊)
乾隆5年(1740年)起分巡臺灣道劉良璧重修的《重修福建臺灣府志》(通稱《劉志》),乾隆6年(1741年)刊行,20卷,首1卷(聖謨),逾二十五萬言。劉良璧字省齋,湖南衡陽人。由進士,歷官福建連江、將樂、龍溪知縣,擢漳州同知。清乾隆5年(1740年),薦陞分巡臺灣道。同年(1740年)10月,開始重修“府志”,至翌年5月(1741年)完竣,歷凡八閱月而成。但此時期臺灣府行政區域劃分巳有所變更,自雍正元年(1723年)劃定諸羅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並淡水廳。雍正5年(1727年),再增設澎湖廳。此時臺灣府轄有臺南、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及兩廳(淡水廳、澎湖廳)。
乾隆9年(1744年)起巡視臺灣兼提督學政監察御史范咸(字九池,浙江仁和人。癸卯進士),與巡視臺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字居魯,滿洲鑲紅旗人)二人以劉良璧的《重修福建臺灣府志》體例繁瑣、科判冗雜,又有闕略,故而共同纂輯新志。該志逾一年成書稱《重修臺灣府志》,乾隆12年(1747年)刊行(通稱《范志》),25卷、首1卷。綱目乃根據《劉志》與《高志》二志增刪而成,體例義法則為以後清朝修纂臺灣方志的典型規範。
乾隆29年(1764年)分巡臺灣道兼提督學政覺羅四明(字朗停,滿洲正藍旗人。內閣中書)總裁、臺灣府知府余文儀(字寶岡,浙江諸暨人。丁巳進士)主修“府志”稱《續修臺灣府志》(通稱《余志》),2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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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刊本
《臺灣府志》至今計有7個版本,其中第3個版本《增修臺灣府志》並未刊行,全部版本如下所示:
- 清·康熙24年(1685年)臺灣府知府蔣毓英主修《臺灣府志》清康熙刻本,10卷,上海圖書館藏。
- 清·康熙34年(1695年)福建分巡臺灣廈門道高拱乾以蔣毓英的臺灣府志草稿作增補纂稱《臺灣府志》,10卷。
- 清·康熙49年(1710年)鳳山知縣宋永清主持補修稱《增修臺灣府志》,未刊行。
- 清·康熙51年(1712年)知府周元文主持修纂稱《重修臺灣府志》,10卷,首1卷,廈門大學圖書館藏。
- 清·乾隆6年(1741年)分巡臺灣道劉良璧主持重修纂稱《重修福建臺灣府志》,20卷,首1卷。
- 清·乾隆12年(1747年)臺灣御史范咸,與分巡道六十七重新修纂稱《重修臺灣府志》,25卷、首1卷。
- 清·乾隆29年(1764年)分巡臺灣道覺羅四明總裁,知府余文儀主修稱《續修臺灣府志》,26卷。
[编辑] 臺灣府志目錄導引
- 以乾隆29年(1764年)臺灣府知府余文儀主修之《續修臺灣府志》26卷本為參考目錄導引。
- 卷一、封域:星野,建置,山川,形勝。
- 卷二、規制:城池,公署,倉庫,坊里,番社,街市,橋樑,水利,海防,郵傳,卹政,義塚。
- 卷三、職官:官制,官秩,列傳。
- 卷四、賦役(一):土田,租賦。
- 卷五、賦役(二):戶口,鹽課,水餉,陸餉。
- 卷六、賦役(三):存留經費,養廉,官莊。
- 卷七、典禮:慶賀,接詔,迎春,耕耤,祭社稷,救護,鄉飲酒,鄉約,祠祀。
- 卷八、學校:學宮,書院,社學,土番社學,學田。
- 卷九、武備(一):營制,營署,恤賞。
- 卷十、武備(二):官秩。
- 卷十一、武備(三):列傳,義民,船政。
- 卷十二、人物:進士,舉人,鄉貢,例貢,武進士,武舉,列傳,列女,流寓。
- 卷十三、風俗(一):習尚,歲時,氣候,潮信,風信,占驗。
- 卷十四、風俗(二):番社風俗(一)。
- 卷十五、風俗(三):番社風俗(二)。
- 卷十六、風俗(四):番語,番曲,番俗通考。
- 卷十七、物產(一):五穀,蔬菜,貨幣,金石。
- 卷十八、物產(二):草木,鳥獸,蟲魚。
- 卷十九、雜記:樓堞,園亭,寺廟,墳墓,災祥,雜著,叢談,外島。
- 卷二十、藝文(一):奏疏。
- 卷二十一、藝文(二):露布,文移,書。
- 卷二十二、藝文(三):序,記,祭文。
- 卷二十三、藝文(四):賦,駢體,詩(一)。
- 卷二十四、藝文(五):詩(二)。
- 卷二十五、藝文(六):詩(三)。
- 卷二十六、藝文(七):詩(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