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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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音樂(Folk music)於國際民間音樂協會(IFMC)之解釋定義為「經過口傳過程發展起來的普羅大眾音樂」,也就是該音樂散佈過程,純粹是由演奏者或音樂接收者記錄教習,並親自相傳所得。其範圍包含歌曲、簡單樂器演奏,甚至舞曲曲調與步伐。此解釋與19世紀中期重新定義民間音樂、民間傳說與民間舞蹈有相當重要之衍生與連帶關係,一般認定,該名詞與學說界定起自於1846年,英國人類學學者托馬斯(W. J. Thomas)提出。
民間音樂有系統之定義研究雖起自19世紀,但實際形成卻可溯自遠古,例如中國西元前之詩經歌曲或今仍盛行之中國民歌等,亦可視為民間音樂。而不論古今或地區,民間音樂樂型態之傳統要素與特性有下列幾項:
- 民間音樂具有把現在與過去連結之連續性
- 個體與群體產生出不同類型的創作,並有其一定差異性
- 決定音樂形式或音樂存在,純粹由社會力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