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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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英文簡稱為Basel II,是由國際清算銀行底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的各國央行所促成,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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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簡史
- 為強化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避免因各國資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國際清算銀行底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曾於1988年公布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範,稱為巴塞爾資本協定,英文簡稱為Basel I。然而 Basel I 未涵蓋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信用風險權數級距區分過於粗略,扭曲銀行風險全貌,此外法定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幾年大型銀行規模及複雜度的增加,也都凸顯 Basel I 的不足。
- 1996年的修正案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需求的計算,於次年底開始實施。
- 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公佈了新的資本適足比率架構(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諮詢文件,對 Basel I 做了大量修改。
- 2001年1月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對之前的信用風險評估標準作了修正,並加入了作業風險的參數,將三種風險皆納入銀行資本計提考量,以期規範國際型銀行風險承擔能力。
- 2004年6月正式定案,並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數的國家都能採用此架構。
[编辑] 三大支柱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的三大支柱:
- 最低資本適足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 其中信用風險資本計提包括:
- 標準法
- 基礎內部評等法
- 進階內部評等法
- 監察審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 市場制約機能,即市場自律(Market Discipline)
[编辑] 目標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主要的目標如下:
- 增進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
- 強調公平競爭
- 採用更完備的方法來因應風險
- 資本適足要求的計算方法,能與銀行業務活動保持適當的敏感度
- 以國際性的大型銀行為重點,但也適用其他各類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