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橫式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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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橫式書寫是指2005年1月1日起,行政院主導,將公文格式改為橫式書寫的行政革新。該措施或稱為「公文橫書」。藉著「事務管理規則」、「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等相關法律條文修正與正式頒行,中華民國行政院將沿襲已久的公文「直式書寫」習慣全面改成「橫式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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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簡介
稱公文者,就是處理公務之文書。而中華民國法定的公文程式之類別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及「其他公文」。
該書寫公文規則所適用的機關則為中華民國所轄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各級民意機構、事業機構、公法人以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等。而從2005年1月1日起,上述機關依法必須將沿襲已久的公文「直式書寫」習慣全面改為「橫式書寫」。
[编辑] 修改說明
該修改措施,除了橫式與直式之分別外,還有以下改變,
- 舊公文規則: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除特例外,採
由右而左直行格式。- 「新」:刪除號所列規定,改為由左至右之橫書格式。
- 「舊」:法規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
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新」:數字除特例外,全部改為阿拉伯數字。
- 「舊」:項不冠數字,低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新」:公文(不含法規)的段落數字仍以中文,其餘,項、細目全部改為阿拉伯數字。其中,橫式公文的說明條文仍為中文,但是法規條文則改為阿拉伯數字(如:第9條。)
- 「舊」:各類申請書表、圖表、附件、譯文、文書附件、許可證、處分書、委任書、證照、政府出版品、公務統計報表、機關內部表、收據證書公文除特例外,應用
由右而左之直行格式。- 「新」:改為由左至右之橫書格式
- 「舊」:其他相關規定:印信條例第四條,印信之尺度依附表之規定(其附表書寫方式為由上而下,由右而左)。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九十一(一)條戳:木(角)質或用橡皮刻製,以長方形為原則;九十一(二)至(九)簽字章、鋼印、校對章、騎縫章、附件章、收件章、職名章及電子文件章等,並無書寫方式之規定,惟相關參考範例,以
直式書寫方式為之。- 「新」:改為由左至右之橫書格式
[编辑] 關於數字的一些有趣例子
公文改制,對於台灣60萬名公務員及一般民眾的書寫習慣產生相當大影響。除此之外,其規定也有許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在此舉個數字上例子。(有刪除號者表示與現今橫書規定衝突)
- 農曆正月初五,台灣各地私人機構將陸續開工。
- 有關九二一地震的敘述,還不夠充實。
- 有關
四千八百億元的軍購上限說明在第七大項。 - 公文字號為院臺秘字第09400865175號的描繪,將於民國
九十六年施行完畢。 - 電話請打 (02)4311-8111。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3樓。
- 該計劃延後
四週辦理。 3國演義的關公敘述是在我報告的第五十六頁,而張飛可以2眼不閉著睡覺事情則是在該頁頁末。- 馬英九挑戰2008。
[编辑] 參考法條
- 《事務管理手冊》
- 《公文程式條例》
- 《中央法規標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