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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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凱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但為1916年6月29日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北洋政府部分,因人稱曹錕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於1923年10月10日施行而被取代;在南方政府部分,則從未正式廢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公布才依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國民政府於1925年7月1日建立後即少談及此一法律。
[编辑] 主要內容
-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蓋當時之參議院為抑制袁世凱之野心,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
- 總綱以簡潔之文字,將國家之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
-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參議院選舉之。
- 司法已有獨立審判規定,符合三權分立原則:約法規定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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