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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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去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用以規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與妻子離婚(即休妻)的三種條件。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於七出的條件時,依照禮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範圍甚廣,可資夫家利用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中訂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
- 一、「有所取無所歸」
- 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 二、「與更三年喪」
- 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喪三年。
- 三、「前貧賤後富貴」
- 指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但後來發達富貴了。
三不去的規定,到了唐代以後正式被列入《唐律》之中,其內容與大戴禮記類似,以作為七出規定相關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姦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
三不去的法律規定,隨著七出規定的被重視,在宋元之後,由於離婚契約(休書)的發達,逐漸較嚴格地被實行,一直延續到明清時期。到1930年國民政府頒行的民法親屬篇中才被完全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