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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 - Wikipedi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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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只限于中国大陆人权状况,有关香港以及澳门的人权,请分别参见香港人权以及澳门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人权有争议。

在国际上,中国的人权记录遭受许多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批评,认为中国政府对人权的态度没有符合国际标准,对国内人权缺乏尊重,法律体系无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但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宣称:“中国人民享受着广泛的人权保障;中国人权問題大多是由于经济不发达造成的;中国政府坚持致力于提高中国人权水平;中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建立人权。与一些人权观点相异,中国政府认为人权应当包括生活经济指标、健康标准和经济繁荣,并应更注重这几项。

中国民间有相当多数的人认为:中国的人权问题特别是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问题基本上与经济不发达没有任何关系,它涉及政治,是体制与政策造成,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地位。中国当局对宪政与民主的推进相当缓慢,是造成人权问题的根源。

目录

[编辑] 历史

從歷史的角度看,中國一直到20世紀初還是君主制的國家,相對於擁有兩三百年甚至更長的君主立憲制共和制的西方國家,中國在人權領域的保障上是落後的。20世紀初中国开始了急遽的社会和政局变化,这期间新思想和政治概念被大量引入,其中包括人权。包括当时的各个阶层和价值取向的知识分子在中国开始宣扬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等思想,其中也包括早期的共产主义者[1]

在大陆的中华民国时期,人权一词不受执政者的欢迎,用民权一词来作某种内容修正。参见中华民国人权状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权一词事实上从大陆的政治措辞中消失了。在1957年被几个极少的个人提及并受到打击。“百花齐放”时期的许多民主党派的人士批评政治运动中对人权的侵犯,要求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好的保证,但在“阳谋”后完全没有了这类公开声音。

中国大陆1978年以来采取经济改革措施,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千上万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人民也获得越来越多的人身自由,在旅行、就业、教育、文化、工作与住房选择以及获取信息方面,普通中国公民已经拥有了一定的选择权。在1978-79年的民主运动中人权一词开始复苏。同时部分公民——特别是一些知识分子,开始能够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讨论一些政治话题,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1980年代,中国大陆逐步与国际人权机构合作,开始修正它在人权问题上的姿态,赞同很有限的一些权利。真正导致人权在中国的官方政治语言中占有位置的转变是1989年六四天安门事件,此后在官方的文件及讲话中开始使用修正了的人权。

在1991年的白皮书中,中国共产党宣称:“中国共产党从创建那天起就一直高举民主和人权的旗帜”。虽然被一些人批评是共产党的选择性记忆,但显示中国政府终于开始承认人权的相关语言。中国政府认为人权概念由于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经济的不同而不同,中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建立人权。中国政府在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人大有保留地批准)以及在1998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还未批准)。

中国在人权方面有了好的进展,但同时人们也有对走回头路的担心与疑虑。中国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政治犯与宗教人士被逮捕与监视,并一直持续着。在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中国政府仍然不透明,相关签署与通过的国际条约并没有实际法律配套与执行,还需要进行一些根本的体制改革。

目前中国人权仍需要改善的地方有下列数项[2]

[编辑] 公民地位平等问题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对低技术劳工的需求,使不少农民由乡村流入城市工作,成为农民工。农民工是残存的进行社会群体歧视性划分的中国户籍制度下的特殊产物。这些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得不到充分保障,工资报酬和生活条件得不到平等对待,但即便如此在农闲季节仍然有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另一方面,他们如果留在农村,只能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子女的上学的费用、医疗支出等必须通过进城打工的方式获取。

这个问题与历史和经济不发达有一定的关系,但目前也到了可以解决的成熟程度,自耕农转变为产业工人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过程。这一问题的体制原因在于中国的户籍制度,在与中国户籍制度配套的社会福利体系上对本来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的不平等,导致他们的生活状况雪上加霜。许多学者抨击户籍制度违宪违法,但由于解决它的复杂性,当局一直迟迟不作为。不过可以肯定,这一问题有解决的前景,中国当局近来推行农村医保政策和农业税收改革,在部分地区正逐步弱化和取消户籍的限制。

[编辑] 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问题

目前,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等自由和选举等权利都只停留在文本层面,实际生活中没有保障,部分法律法规也被认为违反了国际人权。同时,部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保障权利也在实际生活中非法剥夺,这被认为是违反法治和人权。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还不存在解决的希望。

[编辑] 人身权利與警權泛濫

中国新闻媒体不断披露一些公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粗暴执法、违反程序与法律法规的案件,包括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在刑讯中致残致死、在审判中错误执行刑罚甚至死刑,中国官方承认刑讯逼供情况普遍存在[7],在2006年7月中国政府公布了禁止酷刑逼供的规定,但有评论认为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杜绝刑讯逼供的产生。一些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中国现行刑诉法中还没能得到体现[3]。多数人认为,以上权利的缺失是造成了前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原因,如张志新佘祥林、滕兴善、聂树斌、岳兔元案。

收容遣送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大多数的专家的批评,认为它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使公民的人身权利不经审判被剥夺,同时没有救济的渠道[4]

收容遣送制度导致没有与没带暂住证、务工证和身份证的公民特别是农民工不时地被执法人员关押和处以罚金,在现实中已违背救助的立法原意,被滥用于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强制劳动甚至卖淫。在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废除了这一制度,实行救助管理办法。但短期内强制这类人群人身自由的作法还不能彻底改观,而暂住证制度在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在各个城市又纷纷建立。而在這些制度之下,不少地區都發生警權泛濫而對嫌疑人屈打成招的例子。令人感到懼怕的是,截至現在,有多個城市都發生過處女被公安當局指控涉及賣淫活動。[5]

同样也发生致死案件的张斌事件,对劳动教养制度却没有起到冲击。从治安的管理效率和政治上的现实考虑,公安部门反对改变这一制度。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公安部门的抵制,前景还不明朗。

同时,一些弱势群体和当局认定的特殊群体(如六四人群、法轮功、底层维权人群)及其家人,当局经常性地剥夺他们的人身权利,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劳教、监视和限制通讯与人身活动[8],这类行为往往并没有法律授权。

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也出售死刑犯身体器官牟利。(见下文

[编辑] 新闻言论出版权利

在中国大陆,媒体是掌握在中国共产党与政府手里,被喻为当局的"喉舌",通讯社仅有新华社中新社两家。个人与独立组织办媒体的门槛极高,几乎不可能。《新闻法》是二十年前就被呼吁,但直到今天当局依然拒绝就此立法,按照当局官方发言人的说法,《新闻法》不在立法规划之中,中国的新闻言论自由状况招致不少组织的负面批评[9][10]。对新闻言论出版实施管理的是由宣传、文化、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组成的不透明的管理体系,掌管言论出版的生杀大权。很多文学作品都通不过这层管理壁垒,少数侥幸通过的作品,也往往在发行中发现问题,便面临“禁止发行”的“处罚”(如章诒和的《往事并不如烟》、陈桂棣吴春桃的《中国农民调查》),所有的人力物力投入凭空损失。由于言论管理并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对这类侵权行政无法寻求司法保障。

互联网的发展使中国公民的言论与通讯有了较宽松的环境。当局加紧了对互网络的控制,建立防火长城禁止当局不欢迎的站点和信息进入中国。同时,对国内的上网实行了严格的实名登记,并严格控制各大网站与BBS,工作人员对内容进行监控和引导舆论,严格禁止与删除“不良”消息。具体内容见中国网络审查

在广播领域,当局有一套严密的制度用以保证阻止国外的“不良”节目进入和审查国内的节目,对境外落地的信号实施地面频道干扰,对卫星接收实施等级管理制度,普通公民安装卫星接收器是非法的。在广东,由于接近比较有新闻自由的港澳,所以港澳的电台播一些比较敏感的消息的时候,就被大陆插播到另一个画面。

对新闻言论的审查与管制导致了中国公民的知情权受损,并产生危害后果[6]。同时,中国对国家机密定义管理的模糊、宽泛,也被认为严重妨碍了公民的知情权,并导致政府对公民维权的打压[7]

[编辑] 游行示威集会权利

在80年代,中国公民的游行示威集会权利虽不能说有保障,但还在合法状态下。1989年六四天安门事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0月31日紧急立法,出台一部宪法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提前五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很多人表达了对该法律的忧虑,认为把这项基本人权变成申请许可制度,而非备案制度,事实上让政府有了审查权限。有些专家直接批评它违宪(比如允许外国人游行示威却不允许中国公民到居住地以外的地区行使这项权利)。

事实上由于公安部门对游行申请基本上不批准,使得中国境内进行的绝大部分流行示威活动都在不合法状态下。在1999年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时,公安部批准过游行。

[编辑] 结社组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一部关于政党的法律,只在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学者认为,社会团体包括政党,即宪法允许组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大陆,再也没有新的合法政党诞生,实际上也没有合法组党的渠道。

在中国大陆,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还有被统称为民主党派的八个政党[8]。法律规定民主党派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参政议政权但没有执政权利,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机构政协会议在宪法的国家机构中没有被包括。许多人认为政治协商不构成民主政治的政党平等。

对于组建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也有严格的限制。所有的民间组织必须在民政部申请并批准,否则是非法组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标准通常模糊,许多人认为该标准是以不构成对共产党执政的威胁。通常许多组织的取缔不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甚至人大事后紧急立法。比如中功等一些气功组织。

[编辑] 宗教信仰权利

具体教派现状与法律依据等参见中国宗教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设有专门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对宗教事务进行全面系统管理的国家,政府对宗教组织、宗教职位任命有较严格的限制与介入,当局认为这是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颠覆中国,但有批评者认为这破坏了一些宗教自身的传统。公民绝大多数在信仰普通宗教方面相对不受严厉管制,但在活动范围场所、传播及集会方面有较多限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主要认可了五个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在中国的地位。中国官方认可全国性宗教团体共有8个: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分别代表着佛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这五大宗教。在黑龙江省和新疆自治区也承认东正教的合法地位。

中国当局对于属于散布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的民间信仰以非法化处理(“封建迷信”),媒体舆论导向有时会将宗教与迷信混为一谈,对具组织性的民间宗教教派,则被视为反动会道门予以取缔。中国官方人士也承认,“根据相关条件的限定,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在我国作为社会实体而得到法律的承认是相当困难的事情。”法轮功中功、香功等都以「邪教」罪名取缔。

每年都有一些宗教人士因各式罪名被中国政府抓捕,不少宗教案例(如蔡卓华牧师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让很多法律人对当局尊重宗教自由心存疑虑。对于一些争议的宗教,当局严格管制,甚至不依据法律、没有法定程序依据下剥夺被处理者的司法救助的权利,如法轮功。由此西方国家指责当局无法保障民众宗教权利。

1966年1976年文革期间,当时的共产党人逮捕不同宗教的人士,不少宗教建筑均受到掠夺及毁坏。及後这些文化及历史性的宗教景点陆续获得修复、重建及维护,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促进旅游业。不过有批评观点指,这些景点的修复工作仍未足够。[12]

[编辑] 司法保障与受公正审判权利

具体中国法治状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律师介入受到诸如申请、批准、限时、侦查人员在场等种种限制。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权力很有限,无“在场权”,无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文书、材料,只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在现实中,一些法律没有授权的部门(例如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办案程序(例如公检法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和非法定侦查机关(如纪委、监察等),也在某些职务案件中行使侦查权,靠“双规、两指”获取嫌疑人的证据,并自行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存在着诉讼主体和诉讼内容的限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由被行为人提出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比如文件和政府法规,即使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也无法提起诉讼。同样对由于诉讼主体的限制,对于行政作为,中国还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由于体制问题,执行存在困难,中国大陆“民告官”的成功率较低。

对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农民、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司法保障权利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陆地区的媒体也对这部分公民各种权益的保障进行大篇幅的报道,目前部分人的权益保障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另外,有些被当局认定的特殊群体(如六四人群、法轮功、宗教人士、低层维权人群),由于有政治方面的禁忌,这部分人的权利保护相对薄弱,党委通过口头传达等行政手段就可以在公检法中拒绝这类人群的被侵权申诉和起诉[9]。他们的司法保障权利受到部分剥夺,这些人群的合法权利在被侵犯下也无法寻求司法救助。

[编辑] 选举监督罢免权利

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选举产生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

目前,在法律上中国普通公民只拥有直接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还不能直接选举高级别的人大代表和任何一级政府官员[10]。虽然在法律上可以选举人大代表,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大多数中国公民极少甚至没有行使过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不少人对产生出来的人大代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持怀疑态度。此外,很多人认为中国的各级人大选举受到严格操纵和控制[11]

由于中国自治组织的独立性受到不少的质疑,它们的选举也是让人关注的课题。中国立法规定了选举的自治组织中,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最让人关注,因为这两个组织在实际生活中承担了部分公共职能(虽然并不是法律赋予的):

  • 农村基层的村委会直选在全国80%的地区展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提出,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但强调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工作。观察过地方村委会选举的外国人士认为,他们观察过的选举从总体上来说是公正的。
  • 村委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村民选举、罢免等权利和村委主任的不受政府撤销的权利,在部分地区受到镇以上政府的非法剥夺。一些村委会的事件[12]让许多人质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罢免权利是否真正受保障,并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不合理规定进行了讨论。中国大陆媒体也在不少节目上曝光过地方选举中的出现的舞弊和非公平竞争的事件。
  • 新的居民委会组织法草案正在制定过程中,相对于正在实行的居委会组织法,它增加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

[编辑]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编辑] 私有财产权利

大陆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对个人所能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得建国初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得以完成。改革开放后,对个人的私有财产的承认与保护开始建立并逐步进展,普遍认为初具体系。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文字写入宪法,在憲法地位上首次确认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與价值确认;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这被认为是建立民法典的重要一步,预计在2006年通过该法。

但在现实中,有学者认为还有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公力侵犯私有财产方面,制度还不完备。

因公征收征用私人财产,还没有实现市场价补偿原则。

公力机关拖欠款项比较普遍,最常见的是政府对农民打白条、对施工单位拖赖工程款。与民间的经济纠纷不同,虽然道义上同样受谴责,但受害者提起司法救助困难、判决后执行也难,这更象是一种体制缺陷。一个艰难讨回债务的例子

此外执法人员对违法嫌疑人员进行执法时,常对被执法者的个人财产在没有法律依据下(但可能有政府文件支持)进行没收或损毁,比如常见的城管人员执法情况。不过有人认为大多被执法者素质低,往往罚金收不上来所导致。

在私有财产的使用与支配上,还受到诸多的限制。在金融、传媒、电信、能源等敏感领域设立了极高的门槛,对这些领域的投入,面临政府可能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收缴的极大风险,除国资以外的进入者,往往是与权力有密切联系的权贵资本。陕北石油案被称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孙大午事件让学者认为中国的民营资金的管理过于严格与僵化。

最受争议的是因土地国有集体所有的地权制度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规划拆迁。

在城市规划拆迁中,由政府主导制定拆迁费用与补偿标准,而非交由市场来界定,导致地方政府在政绩与利益面前,不时有侵害房产所有人的案例。国内的媒体不断批露出越来越多的野蛮拆迁案例,部分人士被拆迁后无家可归并寻求不到司法救助。同时让国际社会关注是:北京申請主辦和準備2008年奧運會,但在建设規劃體育場館及城市現代化設施過程中,有人指出政府有侵害市民农民正當財產權利的行為。

房产所有权也被部分学者质疑,如王怡认为公民买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非有所有权,“支付的只是70年的房屋租金”,“基于目前的地权制度,我们无法‘买断’任何一间房屋。”认为它和《宪法》修改所确立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原则就已构成显著的冲突。由于这种私有财产的拥有不可测性,有人认为应当地权改革,让土地私有化。

[编辑] 迁徙居住权利

户籍制度造就了城乡之间的隔阂与地区之间的封闭,对许多流动人员的工作、居住设置了障碍,相当程度上限制和侵犯了公民迁徙与居住的权利。有相当多的地区实施暂住制度来限制公民自由。

[编辑] 劳动工作就业权利

中国颁布了《劳动法》,但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普遍存在。主要集中在工资延发克扣、劳动时间超期。特别是农民工,在劳动安全、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受到歧视与侵害[13]

[编辑] 囚犯被剥削的问題

中国当局实施劳动改造的作法也招至许多批评,认为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条文。因太石村罢免事件曾入狱的郭飞雄声称:他在狱中见到大量劳动改造形式的对囚犯的强制劳动,并就此给广东当局发出公开信。国际上都有习慣把囚犯工作时的制成品出售,虽然没有国际法禁止把类似产品在国际上销售,但是许多国家的政府往往以此批评中国把囚犯生產的物品卻售往国外。他们并因此指中国利用囚犯低廉的工资生產商品,既有剝削囚犯之嫌,也达到倾销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中国大陆被认为缺少新闻自由,使得这类调查很难进行. 类似指责并没有确切证据。有人认为,虽然有一些监狱存在着管理不严格的问题,多数的产品收入以税收的形式上缴,支援着中国的建设。[14]

更有报道指称中国大陆政府一直是有计划的在刑场和火葬场摘取死囚的皮肤眼角膜肾脏派遣各大医院使用,并招至批评[15],但中国政府一直否认,在2006年后期,有报道说中国官员承认中国器官移植手术所使用的人体器官大部分来源于被判处死刑犯人的自愿捐助,但强调不存在强迫或者盗取死刑犯器官的问题[13]。一般的意见认为,中国的死囚器官捐献出售是灰色地带,以隐性状态非公开方式普遍进行,长期以来,中国对处决犯人一直采取保密的措施,外界很难了解其真相。19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等部门的曾联合发文规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愿或其家属同意,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但由于世界范围内对器官移植的需求大,而中国是世界执行死刑种类和人数最多的国家,在九十年代后不断有人突破联合发文的“口子”使得死囚器官捐献出售得以进行。中国卫生部对规范器官移植、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制定了新规定,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内容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但是也有批评说,由于出售器官可以获得丰厚利润,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被制止、新法规是否能落实都 还成疑 。在大陆知识界对死刑犯摘取器官还存在价值争议,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是“废物利用”[16]。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政府已经拒絕向摘取囚犯身體器官的中國人發放簽證[14]

[编辑] 工会权利

中国还不能组建独立的工会、农会,所有的行业组织都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编辑]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权利

目前农村户口的公民大多还不享受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即使在城市这一制度仍很不完善:城镇的下岗和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还不能完全保障;在非户口所在地工作的人员所购买的养老保险事实上是无效的,因为在非户口所在地购买的养老保险不被允许迁往户口所在地而养老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在这方面仅有两个城市例外:上海的社会保险可以迁出,深圳的养老保险可以退还现金。中国社保基金刚刚开始建立,一些学者认为还不完备。

[编辑] 妇女儿童保障权利

中国妇女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在政策法律上不受歧视,虽然社会观念上还有重男轻女。

中国为抑制人口增加而实行的计划生育,受到了一些争议。国人与大多外国人都认识到中国实施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及对世界的贡献。但也有人认为人口的减少应在观念与社会发展上下功夫才是治本之道。

仍有大量的国外组织与个人批评生育权利被侵害,国内则批评在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粗暴与违法。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计划生育指标,在基层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强迫超生的孕妇堕胎、引流、结扎、绝育。

儿童的权利在立法方面相对薄弱,没有法律授权政府主动剥夺虐待子女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另外,收养法只承认在原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使得针对被虐待孩子的救助增加困难。

计划生育户籍制度产生的黑户口儿童,许多正常的权利(如上学、医疗)被限制。

[编辑] 教育权利

中国在义务教育上的投入在非常低的水平上,远未到达世界教育投入比重的平均水平,甚至比不上乌干达

教育产业化的提出和实践受到大多数国人的抨击和反对,以至于教育部改变说法:“教育部反对教育产业化”。虽然在这一问题的支持反对者都有各自的理由,但在国家还不能保障多数国民的基本中等高等教育情况下,这一作法使得农村人群、贫困阶层、底层工薪阶层等无力承担孩子的大学甚至中学的教育。

[编辑] 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生活权利

主要是版权问题,中国立法上相对完善,但在执行和处罚上力度太小。

[编辑] 国际交流及西方对中国人权的关注

西方世界,包括西方國家的政府、普通民眾、以及國際人權團體、流亡海外的中國異見人士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一直保持密切的關注,他們並使用各種方法,試圖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與西方及國際普便認可的標準接軌。西方世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關注,跟西方資本主義世界一貫反對共產主義有密切關係;普通民眾對中國人權狀況的關心,則多出於本人對基本人權的認識及對受壓制人民的同情。

世界上許多在人權維護上有經驗和成就的國家,積極和中國大陆政府展開人權領域的對話與合作。联合国等国家与组织在与中国的交往中,都把人权作为一个重要议题来对话。

当局已经在原则上表示愿意与美国或其他国家和组织在人权方面进行沟通,以使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权状况能够与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接轨。其中就包括了在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人大有保留地批准)以及在1998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还未批准)。中国大陆政府在人权问题上同意与联合国专家就虐待、任意拘禁以及宗教自由问题进行交流和对话。

部分國家持續多年對中國的人權狀況進行批評和指責。其中美国国务院几乎每年度都在其发表的各国人权状况报告中国部分[17]中,指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侵犯了许多国际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包括当局对异议分子的压制、法律体系无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被指违反人权的例子包括了长时期拘留、通过劳改的形式对犯人进行再教育、强迫供罪、虐待以及对犯人不当管制。此外还包括了对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集会集社自由、宗教自由、劳工权利以及隐私权方面的压制与侵犯。

2005年的报告[18]同样指责中国的人权纪录不良,政府继续严重侵犯人权。“公开表示反对政府的政策和观点或对政府权威提出异议的人士遭到政府或安全当局的骚扰、拘押和监禁。人们要求纠正处理不公的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骚动和抗议活动大幅增加,曾发生多起暴力镇压事件。为提高司法权威和减少警方和安全部队独断专行的行为所拟定的重要措施陷入停顿状态。对媒体和因特网的限制仍在继续。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对维吾尔族和藏族的压制有增无已。新通过的宗教事务法规扩大了对注册宗教团体某些活动的法律保护,但对未注册的宗教团体的压制仍在继续,法轮功精神运动继续遭到镇压。”


[编辑] 具体事件或案例

[编辑] 注释

  1. 陈独秀把人权、进化论社会主义作为现代文明的三个突出特征。他对人权的兴趣在他变成更热忱的共产主义者而逐渐淡漠,直到晚年才复燃
  2. 文中各项人权存在问题的具体实例,都可以在这个列表中找出。
  3. 虽然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关的问题”;证人“均有作证的义务”。
  4. 置疑劳动教养制度《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5. 晏扬,(2003年),三问“处女卖淫案”搜狐 轉 千龍新聞網。
  6. 最严重的例子之一是SARS事件起始时当局的消息封杀,不允许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论,导致疫情的扩大与人员的伤亡。当时蒋彦永依次向上级主管、国内媒体、香港凤凰卫视写信反映真实情况,但都没有回音。最终蔣彥永向美國時代雜誌揭露中國的SARS疫情并得以发表,人们才了解到疫情远比中国官方公布的严重。SARS事件
  7. 郑恩宠案中被判泄露的机密是上海某厂工人的罢工情况,师涛案中被控泄露的机密是当局要求各媒体单位在六四周年到来之际禁止报道相关内容的通知。
  8. 八大民主党派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它们大多是在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9. 高智晟在给人大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的两封公开信中[1][2],详诉了法轮功人员没有司法保障的现状。
  10. 1998年12月,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在中国首次进行乡长直选,引发很多人的关注,随后在中国其它地区也陆续进行了数起乡镇一级的直选或公推直选。但以上都只是一些孤立的事件,并没有法律上的支持,至少在形式上最后还得由乡镇人大同意。在2006年8月,鄉鎮直選嘗試的作法被取消[3]
  11. 在2005年后,中国当局加大了对独立参选人的监视与打压,并且发生多起独立参选人被不明身份者殴打事件[4][5]
  12. 最典型的事件有大祝村选举事件太石村罢免事件、潜江选举事件。
  13. 矿难事件和民工讨薪如王斌余事件(讨薪不成被逼杀人并判死刑)成为关注的焦点。
  14. 英国医学界指责中国出售死囚器官[6]
  15. 参见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
  16. 美国政府2003年人权報告中国部分英文原址
  17. 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2005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导言,200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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