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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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姆彈(dum-dum),又稱「開花彈」、「榴霰彈」、「爆炸性砲彈」、「入身變形槍彈」,是一種殺傷力非常高的子彈。子彈本身的大小只有成年人的一節指頭,但所造成的傷口可以有半隻手板的大小。原指英國製造的一種槍彈。因由印度加爾各答附近一個叫達姆達姆的地方兵工廠生產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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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定義
根據美國國家步槍協會(NRA)的定義:一種在印度達姆達姆兵工廠發展的英國軍用彈頭,曾經在1897年和1898年在印度西北邊界和蘇丹被使用。口徑是點303英吋,金屬外殼並沒有完全包覆彈頭前端,其鉛質核心外露,來增加殺傷力。並沒有被進一步改良,因為在不久後的海牙公約(1899年)就被禁止在戰爭中使用這類子彈。
"達姆彈"一詞也常被誤用為所有入身變形子彈。簡單整理如下:
- 軟頭彈頭:擊入目標體內後更容易翻攪。
- 中空彈頭:同上,如果上面再加上四條容易割裂的溝紋,就成了俗稱的開花彈,除了翻攪之外,也會在目標體內造成更嚴重的割裂傷。
- 爆炸彈頭:中空彈頭內藏引信和火藥,會在擊入目標體內後爆炸。
因為在大眾傳播媒體上時常見到以名氣最大的「達姆彈」代稱之,是否成為「約定俗成」的錯誤而成為達姆彈的廣義定義,還有待歷史驗證。 上述的各種變形彈頭經過長時間的改良,在各方面性能上常比達姆彈更佳,也成為專業軍工廠可能的產品。除了地下兵工廠外,一般再難見到已走入歷史的達姆彈的生產了。
[编辑] 達姆彈與海牙公約的禁令
1899年海牙公约的第三項聲明《禁用入身變形槍彈的聲明》,明文禁止“进入人体后易于膨胀或变扁的弹头”。而當時中國的代表清朝政府亦是簽署國之一。
此乃禁止入身變形槍彈在國際戰爭中使用,並未禁止其他用途,如反恐、狩獵、獨裁政府對付國民等。入身變形子彈的全面禁絕曾在國際會議上提出來討論,但並未成局。之後入身變形子彈仍然被廣泛運用。
據說1947年發生在台灣的二二八事件中,國民政府軍也使用入身變形子彈,在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藏有實品。有部分歷史學者認為在其根據的二二八事件口述歷史資料中增加有關達姆彈的敘述只是為了操弄歷史事件。
在1989年北京的六四天安門事件,也有傳言指解放軍用入身變形槍彈對付手無寸鐵的人民,但真實性仍存有爭議。
美國為了防止貫穿,規定必須用入身變形槍彈來獵鹿,因為每人限獵一頭。
英國警方目前在反恐任務中使用入身變形子彈,因為很可能會「未審先處決」地把犯人殺死,在2005年7月22日巴西青年被誤殺事件後,引發國際譴責。
[编辑] 參看
[编辑] 參考
- jchwang,(1999年),《達姆彈頭及擴張型彈頭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與規範》,台北:台大電機 Maxwell BBS。
- 蒋大钊.《关于达姆弹定义和丁子霖女士的责任》,《大紀元時報》。
- 寧波國防教育網:國防知識:武器裝備:達姆彈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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