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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 Wikipedia

著作權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這個版權標誌是說明這部作品是有版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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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目录

[编辑] 著作权与版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1]

“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對於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编辑] 著作權的客體

[编辑]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電視的發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時至今日因應網際網路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新型態著作權利,另外一些較傳統的權利也由於人類生活型態的轉變而發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於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於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

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於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

  • 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製,例如以印刷錄音的方式重製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 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 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網際網路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 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 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製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制令,並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编辑] 科技發展與技術中立原則

著作權的種類由於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而大大拓寬了範圍。以往隨著印刷術的出現而有版權的概念,直到今日人類科技進步到透過諸如衛星、廣播和光碟之類的全世界通信手段,為傳播創作作品提供了新的途徑。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是出現了新的著作權種類的一個動態,未來還有可能出現更多種類、權利關係更複雜的著作權型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積極參與正在進行的國際討論即意圖制定關於電腦世界中保障著作權的新標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著作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常被統稱為"網際網路條約")規定了一些國際準則,旨在防止未經許可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網絡上獲得和使用創造性著作的行為。

隨這科技的進步,侵害著作權的方法也越來越多,甚至某些技術扮演著侵害著作權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音樂壓縮格式MP3的發明大大減低音樂檔案的容量,進而使得人們彼此重製或在網路上傳輸音樂檔案更為便捷,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也大大增加。政府可能接受著作權人檢舉,進行取締下載或互相交換MP3音樂檔案的行動,導致社會大眾往往認為MP3音樂檔案是不合法的。事實上某一項技術,除了用來侵害著作權之外,也有其他正當用途,像是錄影機一樣可以用來合法錄製有著作權的錄影帶,並非所有的錄影機都是用來違法重製,這時候並不能認為錄影機的製造商或販賣者有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的技術中立原則:法律不會因為新科技或技術可作為侵權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認定該技術提供者必須負起侵權責任,必須負責的是使用該項新科技或技術的管理方法、是否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授權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

[编辑] 著作權的起點、財產價值與經營

在大多數的國家,著作權是從著作完成時即開始享有,不需要經過任何官方程序。然而,許多國家設有國家著作權機關,而且法律對於作品的保護是以經過註冊為前提,也有些註冊著作權的目的在於確定和區分作品的題目。不過,著作權的財產概念是近代才有的,以下兩個例子可供對照:

中國西晉時期,京城洛陽地區的文學家左思花費十年時間,完成描寫三國時期三個首都山川地形與風土人情的鉅著三都賦,當時人人爭讀此,熱烈傳抄的結果使得洛陽的紙供不應求,一日三價,從此中國以「洛陽紙貴」形容一部著作受歡迎的程度。不過,這個成語也意涵著:在過去,著作本身的價值是依附於紙的價值之上。過去中國一直在「文以載道」的觀念下,不重視著作的經濟利益,反而認為文章必須經世濟民、廣為流傳,也造成著作權制度的接受度不及一般有體財產權。反觀今日英國乔安·凯瑟琳·罗琳女士,由於創作哈利波特小說,其內容富含各種奇幻構想,獲得全世界許多兒童及成年人的喜愛,進而翻譯成多國語言版本,甚至被改編成劇本、拍攝成為電影,介由相關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使得她名利雙收,甚至比英國女王還要富有。

相較於前述有實體可依附的語文著作,其著作權人得到豐富收益,許多音樂、戲劇和表演的著作權人則無法尋求法律上和行政手段上的保障,特別是全球化的結果使各類型的著作被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民所使用。也因此,許多國家有一種發展趨勢:社會上漸漸出現集體管理著作權的組織或協會,就是所謂的著作權利人團體。這些著作權利人團體集體管理會員們的著作財產權,他們具有法律專門知識,並且對於國際上使用該會成員著作所須支付的授權金的收取、管理和分配等方面具有豐富的行政經驗,著作權人的利益即因參與此種團體而獲得確保。

參照

[编辑] 著作權之保障及反思

著作權是以表彰創作者及給予合理報酬的方式鼓勵創作者,從而保障著作權對於人類創造力至為重要。這種權利制度使創作者確信在傳播其作品時可不再擔心遭受未經許可的重製或盜版。因為這種制度性保障而不斷產生的創意使全世界人類享有更多、更好的文化知識娛樂的樂趣。

從另一方面來說,有云「人不必當巨人,只要站在巨人的頭上,就可以和巨人看得一樣遠」,這句話是在說明人類文明的進步在於知識的累積,人類基於過去社會經驗的傳承得以更加快速地發展文化、知識與娛樂,假如過度保障關於著作的私人權利,將使得資訊無法流通、知識亦無從累積。從而,有人主張知識財產權是人類公共財,應由全體人類所共享,例如維基百科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由上述二點可知,如何在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以激發思考及促進人類文明繼續進步這兩個面向上取得平衡點,是在制定著作權相關法令的重要思考,法令中合理使用的條文即往往是這兩個面向互相拉扯所得到的結果。

[编辑] 海峽兩岸的著作權制度

[编辑] 中華民國的著作權制度

中華民國境內,著作權的規範是依照著作權法,最早於中華民國十七年(1928年)五月十四日制定40條,爾後多次修正。著作權法現行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人一般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民國79年或更早的版本,著作權限終身加30年,而且沒有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民國81年5月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81年(1992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才改為著作權限終身加50年,而且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當新法不溯及旣往時,中華民國作者在1962年6月9日或更早逝世者,其作品在臺灣地區已經屬於公有領域,但在其他國家地區不盡然屬於公有領域。

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述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由於中華民國幾乎每幾年就受到美國以貿易制裁的壓力而修改著作權法,該法關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及合理使用的章節,是中華民國與美國角力妥協下的產物,也是歷來台美著作權談判中頗為重要的一章,相較於多國法制體例僅以一個條文規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卻是花了二十幾個條文規定“合理使用”,殊值注意。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著作權一般被習慣稱呼為版權,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在中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護。而不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見第五條):

  •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二)时事新闻;
  •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编辑] 香港的版權制度

香港法例第528章就是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每一條條例的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包括售賣、發布、出租、在企業或機構使用)屬於犯罪,可被入獄四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萬港元。而為業務目的,藏有製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獄八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十萬港元。過去十年來,有不少人因為發布或售賣侵權物品而被判入獄。

在香港,侵犯版權是嚴重的情形,香港的國際聲譽因此受損。儘管香港政府不斷提高侵權的刑罰,在過去十年來,盜版情況未能徹底解決,於1995年2000年期間,售賣盜版物品(特別是電腦軟件、音樂和電影光碟)的店舖成行成市,之後因為香港執法部門的掃蕩行動和互聯網的非法下載興起,售賣盜版物品的店舖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為打擊企業上的侵權行為,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凡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物品(包括軟件、音樂、錄像),無論僱主及僱員,屬犯罪行為。多年來,有數間公司東主因為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軟件而被判罰款或緩刑。僱員可以以侵權物品由僱主提供作免責權,但僱員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裝侵權物品,或在家居電腦中使用侵權物品作業務工作,仍屬犯罪。

由於當時香港經濟處於低迷,而且軟件業一直被微軟壟斷,所以引起了不少迴響。法例生效前,有搶購正版軟件的現象,軟件售價亦一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業的不滿,微軟和其他軟件公司受壓後,肯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同時,自由軟件(包括GNU/Linux操作系統和基於Openoffice的文書軟件)因條例生效而受到重視。

台灣於2003年實施類似的條例。

[编辑] 澳門的著作權制度

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是規範著作權的法令。該法令第六條官方作品規定: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编辑] 參見

[编辑] 参考文献

  1. 刘薇,著作权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3年1月,353-354 ISBN 7-80593-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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