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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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種類 | 普通法院 |
管轄區域 | 桃園縣 |
院長 | 吳水木 |
上級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所在地 | 桃園縣桃園市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台灣桃園縣,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院或桃院。
目录 |
[编辑] 沿革
今日的桃園地區在台灣日治時期並未曾設立法院,1895年10月7日,日本政府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時,今桃園地區的司法事件是屬臺灣總督府法院新竹支部管轄。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總督府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今桃園地區係屬新竹地方法院所轄。到了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並將全台地方法院整併為3座之時,本地區案件又歸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其後終日治時期,亦僅有桃園、中壢、大溪等出張所之設,以主持地方法院轄內之登記及公證事務。即使1919年新竹支部復設,1938年再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今桃園地區亦僅為其所轄而未設獨立之法院。
二次大戰後,國府接收台灣,桃園鄰近台北,發展十分快速,人口漸增,因此訴訟案件日多,地方人士咸認應該桃園縣境設立法院。催生本院的促進會於是於1970年組成,並擇定今址興建法院建築,1973年4月1日本院建築完工;同年6月16日本院正式成立。
[编辑] 管轄及組織
- 管轄
- 桃園縣13個鄉鎮市。
- 主要組織
- 下設桃園簡易庭及中壢簡易庭,分別位於桃園市及中壢市,受理第一審民、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審理。
[编辑] 特色
- 常見利用飛航自境外走私毒品或其他物品而在桃園國際機場被查獲者,就是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劫機而在桃園國際機場降落者,常由本院管轄,例如:1993年至1994年間一連串自中國大陸劫機往台灣欲「投奔自由」者,最後案件皆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飛安事故在桃園國際機場發生者,也常由本院管轄,例如1998年的華航大園空難和2000年的新航空難;此類案件事涉重大,也常使法院人員避之惟恐不及。
- 就於航空機內犯罪者而言,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在飛機上酒醉鬧事,如2000年藝人鄭中基的案例也是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比較特殊的例子是2005年4月26日,因連戰訪中之旅,台灣泛藍支持者與泛綠反對者直接在機場航廈爆發衝突,相關當事人被聲請羈押或有被判刑之可能,其裁定或判決,當然更應由本院為之。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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