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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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5月10日
[编辑] Wikipedia:2005年大英百科接管维基媒体基金会/temp
刪除。這個頁面是Wikipedia:2005年大英百科接管维基媒体基金会的一個歷史版本(大概是這個)。沒有必要為此條目的歷史版本單獨創建條目。如果在討論中用到,可以直接引述歷史版本的URL。--roc (talk) 02:29 2006年5月10日 (UTC)
- (○)保留。讨论中使用到了(参见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这个版本是历史版本不能代替的,因为它保留了之后的一下排版性小修改,但是回退了改变文章意义的大修改。如果你有好的解决方案,我也可以考虑删除这个暂时性内容。-无名无形(留言) 02:41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討論不是政策。以前的內容按照現行政策決定。—-{自由主義者}- ☎ 2006年05月10日02:45 (UTC+8 10:45)
- 看不懂你的理由。我希望暂时保留,但不是永远保留。在讨论结束时要么放出来覆盖原文章,要么删除。-无名无形(留言) 02:49 2006年5月10日 (UTC)
- 我解釋一下,無論是個別討論還是方針客棧,都還沒有結果,等有結果時按照結果來執行。但單獨建立一個並沒有侵權條目的temp子頁面我認為不合適,你提及的理由和排版修改都可以在方針討論中進行,當然也可以在你的用戶子頁面中,以方便討論引用。但這個temp,沒有必要。—-{自由主義者}- ☎ 2006年05月10日05:12 (UTC+8 13:12)
- 在用户页的版本我已经建立了,就怕像下面的提议一样连这个都不允许了。以后要在自己电脑的notepad中建立条目了,苦笑。-无名无形(留言) 06:21 2006年5月10日 (UTC)
- 在文章被保护的情况下,难道不可以把建议的修改放在“temp”中?那怎么建议修改被保护页面呢?-无名无形(留言) 11:27 2006年5月10日 (UTC)
- 維基百科上被保護的頁面很多,保護有他的原因。通常的做法是申請解除保護。—-{自由主義者}- ☎ 2006年05月10日23:25 (UTC+8 07:25)
- 我已经申请解除保护了,参见Wikipedia:请求保护页面。然后呢?如果该申请没有被通过呢?怎么继续建议内容的修改呢?我觉得放在temp里比较妥当。-无名无形(留言) 01:12 2006年5月11日 (UTC)
- 維基百科上被保護的頁面很多,保護有他的原因。通常的做法是申請解除保護。—-{自由主義者}- ☎ 2006年05月10日23:25 (UTC+8 07:25)
- 我解釋一下,無論是個別討論還是方針客棧,都還沒有結果,等有結果時按照結果來執行。但單獨建立一個並沒有侵權條目的temp子頁面我認為不合適,你提及的理由和排版修改都可以在方針討論中進行,當然也可以在你的用戶子頁面中,以方便討論引用。但這個temp,沒有必要。—-{自由主義者}- ☎ 2006年05月10日05:12 (UTC+8 13:12)
- 看不懂你的理由。我希望暂时保留,但不是永远保留。在讨论结束时要么放出来覆盖原文章,要么删除。-无名无形(留言) 02:49 2006年5月10日 (UTC)
- (跳回)不要混淆概念,我是说暂时保留,怎么会出现每一个保护条目下都有一个temp的情况?只有那些认为应该被修改的保护条目,才会出现temp,以便提议修改。在讨论页很难说的清楚。我在周恩来条目的争论中也是这样建议的。-无名无形(留言) 04:36 2006年5月11日 (UTC)
- (×)删除,有歷史連結可看,我想就沒有必用保留這個條目,多佔用一個名字空間--魔法設計師 04:17 2006年5月10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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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Image:New Wiki Logo ROC.PNG
2005年愚人节恶搞作品之一,亵渎了中国国民党党旗,我作为作者提请删除 --用心阁(对话页) 02:37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作者提议。-无名无形(留言) 02:42 2006年5月10日 (UTC)
- 建議打上{{db-author}}後提交快速刪除。—-{自由主義者}- ☎ 2006年05月10日02:45 (UTC+8 10:45)
- 意見:褻瀆國民黨黨旗應該不是刪除的理由。我另外希望這個圖片得到保留,如果用心閣不反對。--roc (talk) 02:54 2006年5月10日 (UTC)
- (○)保留,圖片蠻有趣的,也看不出哪裡亵渎中國國民黨,可以視為一個維基藝術。我也支持亵渎不該作為刪除的理由,於公而言:對國民黨有如此的不同觀點,也符合維基百科中立性的原則;。於私來說:用心阁你這行為,在台灣這邊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的保障,別擔心,不會有國民黨特務去暗殺你的 :) 。--魔法設計師 04:26 2006年5月10日 (UTC)
- (○)保留,跟Image:New wiki logo.PNG一樣的處理。--minghong 06:10 2006年5月10日 (UTC)
- (○)保留。Jasonzhuocn...._交流 06:19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作者本人自己都認為亵渎,希望刪除,豈有反對之理?--百楽兎 08:09 2006年5月10日 (UTC)
- 请大家参加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中关于愚人节恶搞内容方针的讨论。-无名无形(留言) 10:57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应当尊重作者意见。根据著作权法,作者有发表权---{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在維基百科貢獻的作者的確沒有權力要求刪除,但是出於社群成員彼此的尊重,我想是可以聽從作者的提議。--mingwangx (talk) 00:25 2006年5月11日 (UTC)
- (×)删除,或改爲快速刪除:原圖作者沒有出示版權聲明,並註明:搞笑,請保持2天。現在早已過了這個期限,作者仍沒有以其他版權釋出作品的意願,因此根據維基方針應當予以刪除。--地球发动机(〠✆ - ✉✍) 02:26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此意見和本主題無關,不過請大家要記住,GFDL只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使用授權合約而已。正如mingwangx所言:“在維基百科貢獻的作者的確沒有權力要求刪除,但是出於社群成員彼此的尊重,我想是可以聽從作者的提議。”--百楽兎 07:02 2006年5月11日 (UTC)
(○)保留--Hugobear 00:57 2006年5月12日 (UTC)
- (×)删除,專重作者決定! Wilander (車路士 + 中國女排 + 費達拿 Fans) 13:04 2006年5月12日 (UTC)
- (○)保留,請看[1],國民黨的官方網站自己也把黨徽中央的圓形部分換成了地球,國民黨自己也“惡搞”,不只在愚人節,所以,不必太在意,事情沒那麼嚴重^-^。Sangye 05:18 2006年5月13日 (UTC)
- (○)保留,理由同上。--阿儒 | 這裡泡茶 12:58 2006年5月14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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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儒,你对于蒋中正图片的版权问题非常重视,却对此图片的版权问题视而不见,我觉得这不是一个合理的态度。--地球发动机(〠✆ - ✉✍) 17:20 2006年5月14日 (UTC)
- (!)意見,回到正題。在此我發現很多人都有一種共同的誤解,以爲放在維基百科的原創圖片一定就是按GFDL發放的。事實上,上傳者有多種選擇,以GFDL發放僅是其中一種。Wikipedia:图像版权标志裏面列出的,由作者本人主張的版權聲明就至少有(除了CC/GFDL之外)
等等不同的情形,其中的版權要求或松或緊。所以,要求每張圖片都要有版權聲明是很基本的要求。否則,對於要利用維基二次發佈的人來説,他們應該如何使用維基的圖片呢?如果作者從未選擇合適的版權協定發佈圖片,同時還要求刪除圖片,我看不出有什麽保留的道理。--地球发动机(〠✆ - ✉✍) 18:42 2006年5月15日 (UTC)
- 雖然我對此圖保留或刪除沒有太多堅持,但看到最後結果竟以聲明投票無效而另外以快速刪除的方式解決,感覺非常不妥。好像被耍。講難聽點,好像參與討論及投票的人都被騙上床……。此圖是以“2005年愚人节恶搞作品之一,亵渎了中国国民党党旗,我作为作者提请删除”的理由提交刪除的,而不是快速刪除或版權問題。即便版權可能產生問題也應另外再提討論。如此強姦民意的刪除方式,何必提請討論,直接刪除不就得了。Sangye 10:25 2006年5月16日 (UTC)
- 請注意,維基在版權上是一票否決的。這張圖片由作者提出刪除,本身已具備快速刪除的條件。然而更關鍵的是,此圖從來沒有提供版權,這按照最近的圖片管理和快速刪除政策完全可以快速刪除。詳細可看WP:CSD。依據政策執行快速刪除,不存在對投票人不尊重的問題,事實上今天是投票的最後一日,我相信這個處理回避了一些東西。希望以上解釋你能滿意。—-{自由主義者}- ☎ 2006年05月16日14:51 (UTC+8 22:51)
-
- 首先感謝您的回答,也因為您的回答讓我不得不去看看WP:CSD,看了之後仍然有很大疑問,還要請教。首先我在WP:CSD看到了:“注意,版權問題不在快速刪除之列,除非這些頁面滿足上面的條件之一。”為何您說維基在版權上是一票否決的?不解?那何必有刪除投票的討論?提請刪除的人就一票了吧?我又看到:“任何由原作者提出刪除請求的條目,如果作者能夠合理地說明該條目是錯誤的創建,並且該條目只被該作者編輯過”,但自上方大家的討論中,相當多的人認為原作者提出刪除的理由並不是合理的,換言之作者並沒有能夠合理地說明該條目是錯誤的創建。難道只要原作者提出個理由就可認為是合理而加以刪除?不解!而您提出的SD-I3我在WP:CSD中沒有看到,不知是什麼?之後再費一番功夫終於在可能是某個用戶頁中找到,我很懷疑這樣做,您是否說明了快速刪除的理由?看了SD-I3指的是“所有Category:未知版權的圖像和Category:來源不明圖像也會被很快刪除。”這點我不是法律專家,很少思考這樣的問題,難以斷定。但我認為,此圖的作者及上傳者為同一人,即同心閣,他自己已承認,且他是維基人,來源明確。而同心閣上傳此圖時,明顯是知道此圖上傳後是放在公共領域的,就好像我在編輯此頁面時有一段類似:“您同意將您的貢獻依GFDL授權釋出”的一段話。當然,如果用心閣今天跳出來聲明說,他在當時沒有看到相關的規定,也完全不知道上傳就是要同意釋出版權的,那我自然沒話說。如果不是,那我很懷疑今天用心閣是否能夠聲稱他沒有釋出版權?我們對條目的貢獻也沒有自己放上釋出版權的聲明,將來我們能否聲稱版權?令人困惑。WP:CSD中並沒有強制規定上傳同時一定要同時放上版權聲明,可以之後再補。更沒有規定一定要哪個人來放版權聲明,是不是可以由別人替已釋放在公共領域的圖片加上版權聲明呢?也許可以,雖然我不能確定。因此,“未知版權的圖像”這點完全有討論的空間及改變的空間的可能性。我又在Wikipedia:圖像版權標誌看到“圖像版權標誌是指將上傳於維基百科的圖像加註其「版權來源」或「授權聲明」或「許可協議」。由於在維基百科中只能使用合乎版權規定的圖像,在您上傳圖像的同時(或稍後),請於摘要註解的欄位中說明版權相關的敘述。未加註有效聲明的圖像將被維基管理員迅速移除。”這一段話是在2006年3月24日才又加上的,但對於在這之前就有的,而且又有爭論的圖片,我認為還是要討論一下。我又在WP:CSD看到:“2006年5月11日起,沒有依據上載頁面指示提供版權狀況、來源等資訊的圖片。”這令人更困惑了,在此條目提交刪除投票後一天,又有了這一條快速刪除的綠色通道,不解是何用意?而您在回覆中說5月16日是投票的最後一天,您未等5月16日結束,就急於刪除,並且認為這個處理迴避了一些東西,這便啟人疑竇,您有什麼可迴避的?當然我認為您可能是基於一種善意,我並不對此加以問難,但在投票討論結束之前就強行結束是很嚴重的問題,並在討論及投票進行當中就自行認定符合快速刪除的要件那是更嚴重的問題。請看Wikipedia:管理員刪除指導,即便身為管理員,當他們認為某頁應被刪除時,在通常情況下亦應利用Wikipedia:刪除投票。僅有極少數有限的例外狀況,可以依循Wikipedia:可以快速刪除的條目的標準處理。每位管理員都要閱讀並領會Wikipedia:刪除守則。決定是否刪除
1. 是否已取得「大致的共識」。 2. 使用常識並尊重維基百科參與者的判定與感受。 3. 一項一般原則是,不要刪除由自己提交刪除的頁面,應讓其他人執行刪除。 4. 感覺不能確定時,不要刪除。
基於以上種種疑惑,對於您聲明投票無效及使用快速刪除的理由及作法不敢茍同。並再次強烈抗議!!Sangye 17:37 2006年5月16日 (UTC)
- 我承認自己是在肝火上亢的情況下看到了最後的處理方式而對此表示不滿^_^,但我在補眠後恢復冷靜的情況下再來看,仍然覺得處理方式極其不當。仔細閱讀Wikipedia:管理員刪除指導,很明白指出通常情況下亦應利用Wikipedia:刪除投票,僅有極少數有限的例外狀況,可以依循Wikipedia:可以快速刪除的條目的標準處理,而此圖片已引起許多人關注,又已提交刪除投票討論,怎能再用快速刪除處理?就好像一個已提交憲法法庭處理的案子,怎能被地方法院認為它犯了地方法令,而將它強押回地方並直接槍決?即便要快速刪除,也要等刪除票的討論得到大致的共識,認為應當刪除,如此而被提早執行,雖有瑕疵,但我也沒意見。但恰恰不幸的是,大致的共識還在認為應當“保留”的情況下,被執行快速刪除,真不幸阿!嗚呼哀哉!!真是天大的冤獄!!這恐怕是濫用刪除權的最佳實例。身為管理員應當仔細閱讀刪除指導,我認為相比較之下,尊重整個社群的共識比急於執行來的重要,多等幾小時,等取得共識後再下手也不遲。地球發動機說用心閣“是一開始就並不打算長久保留此圖,因此特意留下「請保留2天」的字樣,保證圖片在2天內免於快速刪除。”。不過在我初次看到「請保留2天」的字樣,我的直接解讀是至少“請保留兩天”,因為他聲明了是搞笑,怕馬上被人刪除的緣故。如果他認為兩天後一定要刪除,我不認為用心閣會那麼健忘,兩天後沒去刪除或提交刪除,換言之,版權可能有問題,但這完全可以討論,只要還有可能,不該剝奪任何一線生機,簍蟻尚且偷生!!圖死不能復生!!嗚呼哀哉。……>_<……Sangye 07:13 2006年5月17日 (UTC)
- 一,你抗議的快速刪除因程序漏洞而撤銷了;二,本例為極少數有限的例外狀況之一,即版權問題,csd政策規定的情形就是極少數有限的例外狀況。三、最後的執行,也不是依據社區共識而是版權問題。請君再細閱相關政策,這裡沒有不尊重“共識”,而是維基基本政策。—-{自由主義者}- ☎ 2006年05月17日07:31 (UTC+8 15:31)
- 首先感謝您能夠接受我的抗議而使這張圖片多活了幾小時。其次,因為您的建議,我只好再去細閱csd政策,再仔細了解一下相關政策。容我再重複引用一些句子:仔細閱讀Wikipedia:管理員刪除指導,很明白指出通常情況下亦應利用Wikipedia:刪除投票,僅有極少數有限的例外狀況,可以依循Wikipedia:可以快速刪除的條目的標準處理。這里指出可以快速刪除,不是必須。而其模板上有如果您不同意本頁的快速刪除,請在其討論頁上或者在Wikipedia:快速刪除解釋原因。的說明。換而言之,我的理解是即便符合快速刪除的處理,如果有人反對刪除,仍然要進行討論,甚至可以要求改提刪除投票討論,並不是一定要在快速刪除中討論,因為即便符合那些僅有極少數有限的例外狀況的條件都只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快速刪除,而且明明白白說了通常情況下亦應利用Wikipedia:刪除投票。也就是說,刪除投票中的決定可能比快速刪除的決定性來的強,而非您在我的對話頁所說“如不快速刪除……這個投票要轉移到侵權(應會刪除),刪除投票還是無效。”這個圖片即使後來再以版權的問題提交快速刪除,亦可能有人會反對而要求討論,甚至可能要求再改侵權刪除投票(即便最後的結果可能還是取決於原作者的意願而被刪除),卻被在刪除投票結果表示保留的情況下,結束投票後沒多久又被提交快速刪除,來不及再討論而死於非命。重新再仔細看了一下csd政策,我的看法是“可以快速刪除”的條款被有技巧的濫用,忽視了尋求群體的討論及共識才是比較重要的,忘了執行刪除前多思考一下再下手。不過我這樣說無意針對任何人,我覺得每個人都在這當中成長學習,包括我。
對於這個圖片我雖曾想努力拯救,但已被刪除,我也無意再提。有人認為此圖片可能對某些人造成傷害,但我在刪除投票中看到的是多數人認為它有趣,沒人說它傷害人,反對票也是基於尊重作者或版權的緣故。而對於刻意,據我看到的,他是被另一張圖所傷,因此我並無意去拯救那張圖,而此圖是無辜的,反而成了替死鬼。如果可能,我也願意召喚他回來,也希望他能仔細閱讀並領悟《莊子·刻意篇》的真正含義。版權的問題若能有時間對作者進行友情勸說,也許不是沒有挽救的機會。不過,看了那麼多維基基本政策,我已有點累了。--Sangye 14:12 2006年5月17日 (UTC)
[编辑] User:Lmfivan/碧發艾斯
刪除請求由roc重新提出,現另開討論。發起人仍為roc。 --地球发动机(〠✆ - ✉✍) 03:00 2006年5月10日 (UTC)
*刪除。移動到User名字空間並不自動終止vfd的討論。User名字空間下的內容,並不屬於用戶本人所有,也必須與維基計畫有關,並且在GFDL下釋出。這篇文章,自身的牴觸很多,例如文章中說她是「區區女流之輩」,但照片看上去卻是男性。文章說,他五歲的時候(1931年)進入蘇聯「延安第一學校」,這時候長征還沒開始,根本沒有延安的共產黨據地,這個學校並不存在。同樣,「中央人民文藝學院」、「南非商業三台」、「South Africa Commercial no.3」、受到全國人民睛睞並創文革以來電影票房最高記錄的「紅小兵勇奪毛主席」也不存在。這篇文章明顯屬於「patent nonsense」(彰著胡扯),應提交快速刪除(en:WP:CSD:G1)。放在VfD我沒意見,但不能因為變動名字空間而豁免VfD。重申:User名字空間的東西仍屬維基百科及維基計畫。 --roc (talk) 01:56 2006年5月10日 (UTC)
- (○)保留,情况与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6年4月28日中User:枫...秋絮/中国类似,请参见相关讨论。-无名无形(留言) 03:10 2006年5月10日 (UTC)
- 上面投票的用户都清楚这个是用户页空间,而不是条目吗?-无名无形(留言) 05:03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同上。--minghong 06:08 2006年5月10日 (UTC)
- 再看看这个用户页(User:中国国民党精神党员),是不是也符合删除要求?现在反而被保护了,呵呵。-无名无形(留言) 10:53 2006年5月10日 (UTC)
- 這個用戶頁無疑也充滿了原創研究;但因爲是主用戶頁,且並非全部都不符合方針,因此應該要求將不符合方針的部分拿掉而不是整個刪除。--地球发动机(〠✆ - ✉✍) 10:59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或快速刪除,這裏不是偽基,不應有誤導性文章。而上文的楓或精神党员的,起碼只是用戶的個人抒發和風格,未致於是魚目混珠。--小狼☞☎ 11:13 2006年5月10日 (UTC)
- 问题是作者口口声声说他是认真编辑的,而且是新来者,要改进该条目的质量,以供查证。这有什么不可以的?我说保留当然也不代表永远保留,至少给他一段时间好提升条目质量吧。而且这样处理是我建议他的。-无名无形(留言) 11:25 2006年5月10日 (UTC)
- 以下内容已经复制到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无名无形(留言) 23:09 2006年5月15日 (UTC)
- 已由瀑布汗快速刪除,理由:胡编滥造适用快速删除,个人用户页下也不可保留,防止滥用搜索引擎显示--Alex S.H. Lin (talk) 11:49 2006年5月10日 (UTC)
“胡编滥造”是WP:CSD中的哪一条?还是英文维基方针的第一条?地球发动机,看到了吧?正被我言中(参见User talk:Xiaojeng)。-无名无形(留言) 13:04 2006年5月10日 (UTC)
- 如果連(User:中国国民党精神党员)這類偏激文章都不用刪除,那麼我不明白真實人物碧氏會有如此下場。令人感到遺憾。--user:Lmfivan 10:41 2006年5月11日(UTC)
- Lmfivan別難過,你熱愛的祖國所孕育出的百度百科已經收錄了。但由於百度百科殘酷且曖昧的版權規定,以致該文章已經無法再刊登於維基百科,維基百科如今只能向你表達遺珠之憾。--百楽兎 15:32 2006年5月12日 (UTC)
- 前幾天未能訪問維基,我想補充說明:
- WP:NPOV明確不適用用戶頁,而是條目內容政策。「偏激」內容,只要不違反其他方針(例如:WP:CIVIL, WP:NPA, WP:LIBEL等),當然不會因為NPOV的要求,被刪除。「patent nonsense」我翻譯成「彰著胡扯」,如果是翻譯不夠信達,我想費心解釋:「patent」是「open to public inspection; readily visible or intelligible : obvious」(昭然、易辨);「nonsense」是「words or language having no meaning or conveying no intelligible ideas; language, conduct, or an idea that is absurd or contrary to good sense」(毫無涵義、無從理解)。
- 這篇文章說她是「區區女流之輩」,但照片看上去卻是男性。文章還說,他五歲的時候(1931年)進入蘇聯「延安第一學校」,這時候長征還沒開始,根本沒有延安的共產黨據地,這個學校並不存在。同樣,「中央人民文藝學院」、「南非商業三台」、「South Africa Commercial no.3」、「紅小兵勇奪毛主席」(文章說受到全國人民睛睞並創文革以來電影票房最高記錄)也是確證不存在的東西。這篇文章不叫「patent nonsense」還能叫什麼?無論原作如何辯白,相信眾人都能夠輕易判斷,並且自傷原作的信用(creditability)。這篇文章作為「patent nonsense」又如何能跟User:中国国民党精神党员的用戶頁相提並論?(當然這並不一定表明我贊同他的言論或行為)。
- 監督、限制、正義…這些都是必要且有益,但也應小心,不要因為這些美麗、好聽的理由,蒙蔽了自己及他人去看到維基的真正價值、品質、任務、目標。--roc (talk) 04:30 2006年5月13日 (UTC)
- 我想無名兄的話可用一言以蔽之:XX的王道不一定是維基的王道。--愛索 | 來泡茶 13:29 2006年5月13日 (UTC)
- roc兄並沒有說管理員才掌握了維基真正的價值、品質、任務跟目標。維基整個環境是由它的參與者所共同創造出來的,有什麼樣的參與者就會玩成什麼樣的維基。其實實在不必特別針對管理員,不要把某些人當成是跟你敵對的,就不會創造出敵人。--Theodoranian|虎兒 =^-^= 15:31 2006年5月13日 (UTC)
- 是呀。所以不要认为主张限制和监督管理员的权力就是管理员的敌人。我也从来没有把管理员当作敌人。我很同意Theodoranian|虎兒 =^-^=说的“有什麼樣的參與者就會玩成什麼樣的維基”,只要不是维基方针不允许的,其他的都应该是“維基的真正價值、品質、任務、目標”!-无名无形(留言) 03:19 2006年5月14日 (UTC)
- 唉,太多誤解。以為「維基的真正價值、品質、任務、目標」僅僅掌握在某個人或某群人手中,著實荒謬;我從沒有這樣的觀念,也希望別人,包括你在內,不會有這樣的想法。維基的任務與目標,已在WP:POL篇首公開且明白揭示:致力創建「自由」、「可靠」(最佳)、「最大」的「百科全書」。我可以毫不遲疑地講,也相信絕大多數維基編者稍加檢視也都會認為,這篇充溢胡造的「碧發艾絲」(又稱「楊妙玉」或「新中國之母」)絕對不在維基的目標、任務、品質之內。「擇善而固執」「仗義執言」這些都對我們維基的價值、品質、目標有諸多裨益,但同樣重要的是「固」前要有「擇」,要「執義」「執本」,不要「執迷」「執偏」。維基不是民主試驗場,也不是法治系統或官僚體系(WP:NOT),並不是所有的行動都有規則可循。所有的規則(從五大支柱到其他),以及明確規則、謹守規則的努力,都是為了維基目標的實現,因為這是使社群能夠良好運作、共同奉獻的重要機制;但,絕不是純粹為了規則、監督,才有規則、監督;所有一切是為了維基目標的最佳實現。所以,我會說,我們不要本末倒置,我們不要因為重要美麗的東西而蒙蔽了自己及他人看到更重要最本原的宗旨。--roc (talk) 06:14 2006年5月14日 (UTC)
- 是呀。所以不要认为主张限制和监督管理员的权力就是管理员的敌人。我也从来没有把管理员当作敌人。我很同意Theodoranian|虎兒 =^-^=说的“有什麼樣的參與者就會玩成什麼樣的維基”,只要不是维基方针不允许的,其他的都应该是“維基的真正價值、品質、任務、目標”!-无名无形(留言) 03:19 2006年5月14日 (UTC)
- 說句無聊的話,大家聽聽就好。之所以會有言論檢查行為,是因為預設“人民行為偏差”。同樣的,為何要“防止管理员的想法和维基的真正目标发生偏差”,是因為預設管理員“素行不良”。但事實是否如此,在此不再贅言。所謂“維基的真正價值、品質、任務、目標”當然美好,但只是口頭講講不會成真,況且“真正價值”是什麼,大家想法大相逕庭,不斷強調只是在維基內部創造新的言論檢查制度而已。如果真有心,倒不如試著修補現有方針的缺陷和不足,或於條目上作出實質貢獻,如此更能落實“高品質、高價值”的宣言。--阿儒 | 這裡泡茶 11:32 2006年5月14日 (UTC)
- 以上内容已经复制到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无名无形(留言) 23:09 2006年5月15日 (UTC)
[编辑] 精確制導武器
(×)删除(○)保留:刪除的原因是這個題目其實算是一種誤用的情況。改為保留但是需要加以改寫。很多場合使用這個名詞其實指的是有導引功能的空對地武器,可是,就精確一點的定義上來說,這是泛指所有具有導引能力的武器,包括各類飛彈,魚雷,空用炸彈等等,目前已經有不少各類條目或者是分類出現或者是進行編寫當中。原本想要改寫,可是改寫的話,感覺上內容比較適合維基辭典,因為很短的一句話就可以解釋清楚。如果經過投票認為可以作為一個總類的說明條目,那就加以改寫說明這是一個統稱。目前是提請刪除。--cobrachen 04:02 2006年5月10日 (UTC)- (○)保留:老大,如果你能仔细看看精确制导武器的英文维基,你会改变你的看法1.况且各种术语并不是由某一个人来定义的,在大陆精确制导武器本来就是一个术语,如果你不熟悉或不了解请保留别人使用的权力,而不是独断的认为‘误用’。谢谢合作。Ksyrie 04:19 2006年5月10日 (UTC)
- 英文使用的是Precision-guided munition,翻譯過來這是精確導引彈藥,而不是武器。如果你的條目名稱採用彈藥才是接近英文版的型態。再者,英文和中文的名詞使用本來就沒有一對一的絕對性。英文當中慣用的名詞翻譯過來具有其他的意義或者是涵蓋的範圍是很正常的。要說對這些資料不了解或者是不熟悉,我不想多說,我只管自己可不可以多角度寫出一個條目就好了。如果要以英文版為準,哪也應該修改為彈藥而非武器。--cobrachen 05:21 2006年5月10日 (UTC)
- (○)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7 2006年5月10日 (UTC)
- 保留。另外,「munition」就是「武器」的意思,en:Precision-guided munition應該可以跟精確制導武器完全對應。--roc (talk) 06:30 2006年5月14日 (UTC)
- munition是武器的意思的話,Weapon又是什麼?Munition即使在大陸也不是翻譯為武器,請多查證一下。--cobrachen 16:06 2006年5月14日 (UTC)
[编辑] 癲狗日报
[编辑] category:清朝軍事家
[编辑] 角封戰術
[编辑] 路易王朝
怀疑侵权---{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5 2006年5月10日 (UTC)
已由Wing提交侵權--Alex S.H. Lin (talk) 08:22 2006年5月10日 (UTC)
[编辑] Image:World War III.gif
這張是動畫gif,內含數張相片,是 User:Refrain 上載的。但他忘記了那些相片是從何來。而我問過他後,他也不反對把這個檔案刪掉(參看我和他的對話頁)。故此在此提請刪除投票。--✉Hello World! 08:51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學習第一|有事找我 10:02 2006年5月10日 (UTC)
- (→)移动到快速刪除--Alex S.H. Lin (talk) 13:46 2006年5月10日 (UTC)
[编辑] Image:Heather beckfatice.JPG
[编辑] 九龍塘站 (地鐵)、九龍塘站 (東鐵)
這兩個條目本來是一併在九龍塘站裏編寫,但有關地鐵、東鐵、西鐵的車站是否合併或分析,仍在討論中,未有結論。請求先將此兩條目還原(±)合併,並像美孚站一樣加上保護。--encyclopedist (對話頁) 11:15 2006年5月10日 (UTC)
- (○)保留,達成共識前維持現狀。--Toblerone 09:08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建議先還原,並像美孚站一樣加上保護。--encyclopedist (對話頁) 09:58 2006年5月11日 (UTC)
- (○)保留,維持現狀。--minghong 13:04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是分是合仍未有意見,為何不先還原?請問能給出理由嗎?--encyclopedist (對話頁) 14:24 2006年5月11日 (UTC)
- 保持(±)合併apm(☎) 00:13 2006年5月16日 (UTC)
*(=)中立,是否合併根本不是重要,要點是沒有保護的問題。不論如何,如在不影響公眾利益下,還原是沒有問題的。趕快保護才是實際,根本沒有必要理會是否再合併。(!)意見:不過,請問南昌站 (香港)又是否需要還原及保護呢?如是,還原對公眾沒有影響,大家是要想想的問題。--Mtrkwt 18:42 2006年5月22日 (UTC)
- (○)保留,原因有三:一,九龍塘站 (地鐵)、九龍塘站 (東鐵)並無加上任何刪除標籤,不合常規;二,這是encyclopedist所提出的還原、合併及保護,但根本沒有需要將整條條目刪除;三,同上,由於提出者是要求還原、合併及保護文章,理應在討論頁提出,故此encyclopedist所提出的理由全不成立。--Mtrkwt 13:46 2006年5月26日 (UTC)
- (!)意見樓上說得對,是此提請並未完全正確。我自己親自來手動還原好了。--encyclopedist (對話頁) 21:32 2006年5月26日 (UTC)
[编辑] 迷你論壇
理由:不適合作百科條目、違反維基原則、不知所云...... --杰 11:41 2006年5月10日 (UTC)
- (!)意見,此條目可以改寫,但若無人改寫的話,應當刪除。現在那些不能表現其重要性的文字並無保留價值。--✉Hello World! 03:57 2006年5月12日 (UTC)
- (×)删除,內容空泛 --海豚愛上膠 12:42 2006年5月15日 (UTC)
[编辑] 臺北大學卡通漫畫社
原因--不具代表姓REDFIRE911 13:11 2006年5月10日 (UTC)REDFIRE911
缺乏重要性 -REDFIRE911 00:55 2006年5月11日 (UTC)REDFIRE911
- (×)删除:之前已為此條目舉行過刪除投票,結果是沒有結論:包含提報刪除者,共5人支持刪除,5人反對,1人中立。這次再次提報刪除投票,我仍然維持同樣的意見:除非其他更具知名度的學校社團(如中文大學學生會、台灣大學大學新聞社等)被允許建立條目,否則社團條目不該出現在目前的維基百科上。--阿儒 | 這裡泡茶 02:22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回阿儒: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的刪除投票結果是允許保留。 -- Kevinhksouth (Talk) 11:07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回阿儒,上次的投票結果是未達到刪除條目的共識而保留條目,而非沒有結論,且中大學生會條目未被投票刪除。上次投票刪除正好一個月,請參見2006年4月10日的投票討論,我持續鼓勵User:Rogeryu寫一篇臺灣動漫畫史。--Jasonzhuocn...._交流 17:50 2006年5月11日 (UTC)
- (×)删除:仍不贊成學校系所(如XX大學XX系)及校園社團單獨成條目,因為維基百科不是大學博覽會也不是學校通訊錄或宣傳資料,一個學校有數個、數十個科系及數個、甚至數百個社團,若每個都寫恐怕沒完沒了且無助於提升維基百科的質素。若真的有值得寫(例如某社團在台灣的某社群中有歷史地位)的話應寫入該學校的條目內,而不要單獨條目。--Ellery 15:58 2006年5月12日 (UTC)
- (○)保留提出刪除的理由並不充分,若如阿儒所說那樣那應該做得是為知名社團條目刪除投票做辯護而不是用刪除其他條目作為訴求,另外動漫社團跟學校往往脫鉤,不能把它視為跟音樂社體育性質社團等跟校譽有關的社團看待,著名的學校社團可能發展出特有次文化或有業界的校友而對社會有一定的影響力,對動漫族群而言一般社會大眾所不知道的動漫社團的影響力可能比發起社運或所謂的社會良知的學生社團重要,但不幸的是因為被列為跟學校無關的三不管份子,這類社團的發展只有社員口述的資料,既然有人開始寫這方面的資料,那我們應該重視這方面的紀錄,而那種有十年以上的歷史並有特出創作發表或校際活動的社團這絕對有紀錄的價值。--Blauncher 17:02 2006年5月12日 (UTC)
- (○)保留:我覺得這個條目本身的品質還不錯,可以算做百科條目,亦沒有看到違背其他政策之處(如「廣告」或其他WP:NOT、WP:NOR等),目前認為值得保留。--roc (talk) 04:47 2006年5月13日 (UTC)
(○)保留:我也覺得可以保留,不應該是知名的社團才能設立條目。--★∞◎無真◎∞★ 09:32 2006年5月13日 (UTC)
[编辑] 九龍巴士路線列表
不是百科全書條目,要查巴士路線應該到該巴士公司的網站。 --Lorenzarius 19:20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apm(☎) 23:10 2006年5月10日 (UTC)
- (×)删除 --杰 10:57 2006年5月11日 (UTC)
- (×)删除。--minghong 14:46 2006年5月13日 (UTC)
- (○)保留,可以参看Talk:西安公交线路表的相关讨论。[[2]]ParadiseW 15:55 2006年5月14日 (UTC)
- (!)意見,已有九龍巴士路線分類方法,查詢最新版的路線列表應該到該巴士公司的網站。--✉Hello World! 15:51 2006年5月14日 (UTC)
- (×)删除 --Mewaqua 16:10 2006年5月14日 (UTC)
[编辑] Image:Jiang Jieshi.jpg
該照片說出處是該網頁,結果該網頁底下有聲明版權字樣,即中華民國(台灣)總統府 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阿儒 | 這裡泡茶 22:20 2006年5月10日 (UTC)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 九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REDFIRE911 03:56 2006年5月11日 (UTC)REDFIRE911
第三十四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這張照片一定發表超過50年了-REDFIRE911 04:08 2006年5月11日 (UTC)REDFIRE911
- (○)保留。更詳盡的論述請見:Talk:蒋介石#Image:Jiang Jieshi.jpg--百楽兎 05:46 2006年5月11日 (UTC)
- (○)保留,不是大家已在Talk:蒋介石#Image:Jiang Jieshi.jpg裏討論好了嗎?你執意要刪除Image:Jiang Jieshi.jpg,但對我所提出反問是否同樣有版權問題的Image:Chiang Ching-kuo.jpg、Image:Lee Teng-hui.jpg及Image:Chen-shui-bian.jpg卻置之不理,你究竟居心何在?如果有關Image:Jiang Jieshi.jpg版權問題的指控成立的話,那麼,Image:Chiang Ching-kuo.jpg、Image:Lee Teng-hui.jpg及Image:Chen-shui-bian.jpg同樣都會有版權問題。為何你會以雙重標準去處事呢?--encyclopedist (對話頁) 08:49 2006年5月11日 (UTC)
- (×)删除。看了Talk:蔣介石#Image:Jiang Jieshi.jpg上的讨论,我认为可以删除。因为这幅图片有版权,也并不是不可替代的,Image:Chiang kai-shek.jpg、Image:Chiang kai-shek.jpg都可以用。参看Wikipedia:合理使用,“可能的话尽可能使用更自由的资料,有的图片在美国范围之外使用的更宽松,假如你发现有一个和合理使用的图片一样但可以更宽松使用的图片,请进行更换,这样可以使维基百科变的更自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09:19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如果有關Image:Jiang Jieshi.jpg版權問題的指控成立的話,那麼請一併刪除Image:Chiang Ching-kuo.jpg、Image:Lee Teng-hui.jpg及Image:Chen-shui-bian.jpg,並大規模檢查Category:合理使用圖像裏的照片。--encyclopedist (對話頁) 09:52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Image:Jiang Jieshi.jpg是維基百科中蔣中正惟一的彩色照片,並無其他可替代。--encyclopedist (對話頁) 09:57 2006年5月11日 (UTC)
- (×)删除。已經有公有領域照片,還能“合理”使用也許有版權的照片嗎?若有疑慮,等到2026年以後,應該能更沒問題。--Jusjih 14:06 2006年5月11日 (UTC)
§5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65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敝人認為此圖片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能夠合理使用。--愛索 | 來泡茶 15:15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
- 給REDFIRE911:您可能誤解著作權法第九條嚕,還有通知別人的時候請附上理由:p,另外不要只貼條文,會讓人一頭霧水:)。
- 給Encyclopedist:唯一一張彩色照片跟決定刪除與否的關係其實不大。
最後,謝謝虎兒的指導:p --愛索 | 來泡茶 14:57 2006年5月11日 (UTC)
- 請不要任意引用法律,肖像權視為個人之權利,而不僅僅是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你對中華民國法律有興趣,可以請教虎兒等法律專業人士,而非以自己的觀點任意詮釋,畢竟可能提出告訴的人會在中華民國,而非其他地區提出告訴。--阿儒 | 這裡泡茶 15:09 2006年5月11日 (UTC)
- 別人引用法律的權利你也要管嗎?難道別人不可以是律師、法官或法律系教授嗎?請不要任意限制別人的權利。--encyclopedist (對話頁) 15:33 2006年5月11日 (UTC)
所有權人為政府,它所立之法,就跟GFDL授權是一樣意思。-REDFIRE911 15:35 2006年5月11日 (UTC)REDFIRE911
再第三地提告時,這法律就是授權書。REDFIRE911 16:09 2006年5月11日 (UTC)REDFIRE911
- (!)意見各位為這張相片吵了那麼久,我看包括中華民國總統府及國民黨的網站都有這照片而且都在網頁最底下放上版權的聲明,不過我也看到同一網頁上也有其他明顯已超過50年的照片,我建議不妨有空的人給這兩個單位或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發一封e-mail,或者親自走一趟國民黨黨部,問一下這張照片到底是否超過50年了,所有權人是誰,或者是否能夠授權使用等。我相信這兩個單位應該很樂意回覆這個問題才是。要不找個記者報導一下,相信會很快有答案。Sangye 16:36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合理使用的原因
--encyclopedist (對話頁) 16:43 2006年5月11日 (UTC)
-
- (!)意見,合理使用的原因中,最重要部分是指出該圖對著作人的合法權益不造成明顯的損害。但您列出的四條沒有一條是針對這點。--地球发动机(〠✆ - ✉✍) 18:08 2006年5月11日 (UTC)
- 已補上。--encyclopedist (對話頁) 20:39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合理使用的原因中,最重要部分是指出該圖對著作人的合法權益不造成明顯的損害。但您列出的四條沒有一條是針對這點。--地球发动机(〠✆ - ✉✍) 18:08 2006年5月11日 (UTC)
回阿儒不要人家說肖像權你也說肖像權,回去翻翻中華民國民法再說?
人格?
-REDFIRE911 00:26 2006年5月12日 (UTC)REDFIRE911
- 上面的理由很难令人信服。为什么这张照片就如此重要?而不能用其他自由版权的图像代替?百科全书中的图像主要还是为了说明条目的内容,我看不出必须使用这张照片的理由。使用其他照片同样能够说明这个人物的长相以及气质,除非照片反映的是非常重要的历史事件或者非常知名。(此圖和鈔票上、政府機關等及課室等使用的照片是完全一样的吗?他们使用的是这一张照片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19 2006年5月12日 (UTC)
- (!)意見雖然這張照片曾在台灣各學校的教室可普遍看到,但既然當前有版權疑慮的話,還是不要放在維基百科比較好。2025年若維基百科還存在的話,這張照片就可以“已逝世50年”的正當理由用在維基百科。--Ellery 16:07 2006年5月12日 (UTC)
- 保留。同樣的照片(大概是不同的掃描)也在中國國民黨網站,而那個網頁底端寫有「版權所有 © 中國國民黨 Copyright KMT.」,所以如果同樣信賴總統府網站及國民黨網站,就很難講這張照片的著作權到底在誰,或者是第三人,或者沒有著作權保護。在著作權不明的情況下,原先的刪除請求被削弱;而在此圖已經被廣泛使用的基礎上,我認為符合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提供的合理使用基礎。此外,國外網站及出版物的通行規範是,文字與圖片的著作權分立,除非特別說明,網站的著作權宣示僅限文字部分,而圖片的著作權通常在圖片附近另行標示,或許總統府及國民黨網站也是採用此慣例。--roc (talk) 04:58 2006年5月13日 (UTC)
- (=)中立:這張照片在版權上的問題對維基百科所造成的威脅很小,因此保留與否我沒有意見。只是,這裡的諸位對於怎麼維護維基百科的品質在某些問題上有意見歧異,對某些事務的嚴鬆抱著不同態度,這種情形所在多有,希望大家針對事情討論即可,不必動怒。
另外,提醒諸位:這次與上次(參閱互助客棧的歷史頁面和蔣介石的討論頁)迥然不同,上次上傳照片者不願意說明出處便宣稱那張照片是屬於公共領域,這次照片的出處明確、版權宣告也合宜。--mingwangx (talk) 11:19 2006年5月13日 (UTC) - (×)删除:1.英文維基條目沒有那張圖。[3](我搞不太清楚,為何有人說這張圖來自英文維基)2.我曾為此詢問過許多網友,幾乎認為是1972年之後的照片,請參照以下國史館黑白國史館彩色3.另外,還有我特地去他處論壇問的結果[4][5]4.我也很希望親愛的蔣公有彩色照,不過如果大家用這張照片來援例,以後一大堆沒版權的照片會讓這裡更熱鬧。5.身為台灣公務員,就我認知,台灣政府網站的資訊公開,隱私權宣告與版權所有這三樣東西大家都搞混了。沒標版權宣示或沒有共享標誌的,在認定上就是有版權了,何況是標上版權所有,會讓別人很廣泛的引用,只是因為官員睜隻眼閉隻眼罷了。倘使某些網站(例如中國大陸相關網站)引用或者商業使用或者攻訐用途,這些人才會有所反映。6.別忘了,前陣子台灣有好幾個人曾為了一隻鳥,被罰了好幾萬元--winertai 18:00 2006年5月13日 (UTC)
-
- 因為user:shizhao去英文維基改掉了,見:[6]。另外“合理使用”正是為了界定何種引用非屬侵權的行為,有版權的東西才有是否能合理使用的問題。--百楽兎 06:41 2006年5月14日 (UTC)
-
-
- 版權宣告可能並非針對圖片;而是針對網頁文字。因此只能說這個圖版權不明。出處網頁標有版權所有的字樣是很正常,版權所有人當然有權利保留一切可能的權利;但是在法律範圍之内的“合理使用”卻不能因此而被排除。此外拉上肖像權是不合理的,因爲維基從來不保護肖像權,也無從保護,這是由於肖像權不具有可以讓渡的性質。合理使用並不是最大;而且要針對具體的例子提出特殊的理由方可。抓侵權圖片與之並沒有任何矛盾,不可混爲一談。--地球发动机(〠✆ - ✉✍) 12:43 2006年5月14日 (UTC)
- 我沒有說版權屬於誰,只是以目前情形看來很可能是以上兩個團體擁有(除非你找到反證,否則以網頁掛上字樣很合理解釋並不恰當)。另外這張人物像本來就屬於肖像權的範圍,這與混不混作一談似無關聯。維基雖然沒強調肖像權,但法律上既然有保障人身自由的部分,即應重視之(當然各地法律不同,但該圖的法律追朔者必然在台灣,故應以中華民國為準),維基上沒有不代表現實社會的法律不會談到。最後,合理使用是有條件的,維基的版權使用卻幾乎沒有限制。以小論大在此並不恰當。--阿儒 | 這裡泡茶 13:09 2006年5月14日 (UTC)
- 關於肖像權,如果維基要處理肖像權的問題,那麽幾乎所有在生人物的肖像都不可放在維基了,包括本站特色圖片李敖的照片。因爲即使很清楚該圖屬於User:用心閣拍攝,但既然圖片中出現了可辨認的人物形象,則李敖本人得以主張肖像權。甚至,你手工繪畫出某人漫畫或者寫實圖畫亦屬不可,因爲要麽這些圖像不能辨認出是誰從而失去意義,要麽可以辨認出是誰從而肖像權歸該人所有。很明顯,如此嚴苛的政策是不可行的。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承認我們沒有能力保護肖像權,只能做到:1)維基本身不使用肖像牟利;2)維基不保存對某人肖像刻意醜化的圖片。按照各國肖像權之規定,一般即可保證維基不侵犯肖像權。至於利用維基材料二次發佈者,肖像權問題只能由他們自己解決。
- 關於合理使用,當然合理使用是有條件的,這也正是我們要求所有合理使用都説明理由的道理。但維基的版權對此“幾乎沒有限制”嗎?非也,沒有限制的材料僅限於按照自由版權發放的材料;對於合理使用的材料,引用者必須依照合理使用的相關説明條款進行檢討方可使用。--地球发动机(〠✆ - ✉✍) 16:23 2006年5月14日 (UTC)
- 舉李敖的例子不恰當,因為拍攝當下李敖必然允許,否則也不會有照片的使用,但蔣等死掉的人有允與嗎?今天已經有版權所有的字樣在上頭,你卻以GFDL的版權聲明放在維基百科上,這不是蓄意違背該版嗎(當然,如果能證明兩者是不同回事會就這問題不存在)?至於按各國法律,我想應該先按中華民國法律才對,畢竟要告也是從中華民國告起。至於合理使用,是否“幾乎沒有限制”,閣下去讀GFDL原文就知道了。而合理使用的法律就貼在上面。既然有人在教學頁面上放鳥圖也能被罰,我不認為這算是合理使用(畢竟維基的東西是能印出去賣錢的)。--阿儒 | 這裡泡茶 03:50 2006年5月15日 (UTC)
- ①該圖是以合理使用的宣告放在維基百科上的,何來“以GFDL的版權聲明放在維基百科上”?②正因為有版權所有的字樣(信其為真),所以才頂多只能宣告為合理使用並使用之。③合理使用所保障的範圍不及於維基百科被拿去印刷賣錢,即合理使用有其成立條件,條件變更或不存在就未必能宣稱合理使用。④維基百科的GFDL授權是針對在維基百科上的原創著作,並不及於合法引用的著作,亦即合法引用的著作仍保有其權利。⑤蔣這張照片的問題請不要扯到肖像權,因為實在是令人啼笑皆非。⑥該圖宣稱的“合理使用”不一定正確,請反對者針對這一點提出反駁即可。⑦如無法提出充足理由反駁合理使用,請基於“讓維基百科更自由”向引用人進行友情勸說,或修改方針,全面拒絕合理使用的圖片。--百楽兎 06:20 2006年5月15日 (UTC)
- 舉李敖的例子不恰當,因為拍攝當下李敖必然允許,否則也不會有照片的使用,但蔣等死掉的人有允與嗎?今天已經有版權所有的字樣在上頭,你卻以GFDL的版權聲明放在維基百科上,這不是蓄意違背該版嗎(當然,如果能證明兩者是不同回事會就這問題不存在)?至於按各國法律,我想應該先按中華民國法律才對,畢竟要告也是從中華民國告起。至於合理使用,是否“幾乎沒有限制”,閣下去讀GFDL原文就知道了。而合理使用的法律就貼在上面。既然有人在教學頁面上放鳥圖也能被罰,我不認為這算是合理使用(畢竟維基的東西是能印出去賣錢的)。--阿儒 | 這裡泡茶 03:50 2006年5月15日 (UTC)
- 我沒有說版權屬於誰,只是以目前情形看來很可能是以上兩個團體擁有(除非你找到反證,否則以網頁掛上字樣很合理解釋並不恰當)。另外這張人物像本來就屬於肖像權的範圍,這與混不混作一談似無關聯。維基雖然沒強調肖像權,但法律上既然有保障人身自由的部分,即應重視之(當然各地法律不同,但該圖的法律追朔者必然在台灣,故應以中華民國為準),維基上沒有不代表現實社會的法律不會談到。最後,合理使用是有條件的,維基的版權使用卻幾乎沒有限制。以小論大在此並不恰當。--阿儒 | 這裡泡茶 13:09 2006年5月14日 (UTC)
- 版權宣告可能並非針對圖片;而是針對網頁文字。因此只能說這個圖版權不明。出處網頁標有版權所有的字樣是很正常,版權所有人當然有權利保留一切可能的權利;但是在法律範圍之内的“合理使用”卻不能因此而被排除。此外拉上肖像權是不合理的,因爲維基從來不保護肖像權,也無從保護,這是由於肖像權不具有可以讓渡的性質。合理使用並不是最大;而且要針對具體的例子提出特殊的理由方可。抓侵權圖片與之並沒有任何矛盾,不可混爲一談。--地球发动机(〠✆ - ✉✍) 12:43 2006年5月14日 (UTC)
-
- 到了這地步,為了刪除一張照片,真的甚麼都說得出。「拍攝當下李敖必然允許,否則也不會有照片的使用......」,如果拍攝當下被指者必定允許或知道的話,這世界就不會再有偷拍這玩兒了(這並非指李敖的照片是偷拍)。--encyclopedist (對話頁) 14:13 2006年5月15日 (UTC)
- 如果討論只是淪作人身攻擊,我想討論也不必再進下去了。這張圖是不是合理使用,上面的法律寫的很清楚,繼續說GFDL也沒意義。總而言之,合理使用的法條寫在上面,有人提不出明確解釋也就算了。我該說的話也說都說過了,其他人的反對意見這裡也貼出來了,一在重複同樣的疑問並無多少意義。如果只是玩唇槍舌戰,我沒興趣,而這種各說各話的局面對刪除沒有幫助。最後,我想說的是〈一〉這不是合理使用〈二〉該圖有版權問題,但至今無人出來說明。就這樣,後面我也懶的說了,有人要認為我裡虧也行,反正我對這種一而再的重複發言沒興趣。至於肖像權的問題,這也包含在其中,閣下說啼笑皆非是閣下的看法,我不認為如此。--阿儒 | 這裡泡茶 18:44 2006年5月15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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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補上《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57條
-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 (!)意見。又一再次體現了「為了刪除一張照片,真的甚麼都說得出」。閣下的言論,大概是要向未看過雙方原文的維基人傳遞以下的訊息:
- 上傳Image:Jiang Jieshi.jpg的人是維基的破壞者;
- encyclopedist向阿儒人身攻擊;
- 認為Image:Jiang Jieshi.jpg版權沒有問題的一方(正方)在轉圈子,一直逃避版權問題;
- 阿儒已多次解釋,,並足以令正方惡口無言,但正方冥頑不靈,害得他「該說的話也說都說過了」;
- 正方希望跟阿儒「玩唇槍舌戰」,但阿儒沒興趣。
回應如下:Image:Jiang Jieshi.jpg是我從英文維基百科上傳過來的,如閣下要指責也請指責我一人好了,免得認為版權沒有問題的一方如百楽兎、roc和愛索等也無故給你打成破壞者。至於所謂「人身攻擊」則是給我「莫須有」的罪名。人身攻擊的謬誤是指但凡在討論中針對別人的品格、動機、態度、階級、種族及處境等等之類的情況進行攻擊或加以挑撥,以此當做提出了理據去駁斥對方的言論,那就是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現在,請問我的發言有哪一句攻擊或侵害了或犯了以上的謬誤?請給出證據,不然犯人身攻擊的謬誤可能是閣下也說不定。
版權問題,不是只有你一人「該說的話也說都說過了」,我想大家都是「該說的話也說都說過了」,而且根本亦不存在誰在轉圈子,誰在逃避問題,至多是粵語所講的「雞同鴨講」(即雞跟鴨子談話但言語不通)而已。大家對維基的事項有問題,儘管拿出來討論就是了,如閣下認為討論沒有意思或沒興趣就請不參與就是了,但請不要胡亂將討論打成是「舌戰、罵戰」等。還有,這根本不是甚麼論戰,我也曾提過我也不想跟別人有甚麼論戰。不過,管理員的工作之一,是有需要向對版權問題有疑問的用戶解釋清楚,如果你認為這樣解釋清楚的工作也不願承擔、也「懶的說」的話,請閣下同時考慮對管理員的出任是否也沒興趣了。
我編輯維基百科資歷雖然不長,但我是抱著跟別人分享知識、希望結識志同道合的網友的心態,編輯維基百科如是,協助舉辦年會亦如是。請你不要再給我或正方亂扣帽子,也希望如你繼續留任管理員的話,日後維基人或新用戶有甚麼不明白的地方,請你多加指點,但同時批評前請三思,免得嚇怕新用戶。
今年,是文革40週年,最後順祝維基上不會重現「文革」的荒謬。--encyclopedist (對話頁) 21:49 2006年5月15日 (UTC)
(○)保留,今天從英文維基把版權聲明Template:PomotoPhoto也挪過來,替換原先的Template:Fairuse。關於肖像權的問題就不要再爭了,這個版權聲明寫得很清楚,需要利用照片的第三方自行注意這個問題。目前唯一的爭議,就是現有的自由版權圖片的存在能否令此圖成爲不必要。我在此認同Encyclopedist的兩條理由:1)唯一的彩色照片;2)在臺灣隨處可見,人們有認同感。--地球发动机(〠✆ - ✉✍) 02:21 2006年5月16日 (UTC)
- 阿儒先生說:“最後,我想說的是〈一〉這不是合理使用〈二〉該圖有版權問題,但至今無人出來說明。”此話並非事實。①合理使用的理由已在Talk:蒋介石#Image:Jiang Jieshi.jpg及本討論中說明過。②該圖有版權問題有版權問題並沒有人否認,但正因為有版權所以才有能否合理使用的邏輯亦已說明,難以理解阿儒先生的訴求究竟是什麼。至於蔣此張照片的肖像權,阿儒先生曾說:“如果你對中華民國法律有興趣,可以請教虎兒等法律專業人士,而非以自己的觀點任意詮釋,畢竟可能提出告訴的人會在中華民國,而非其他地區提出告訴。”及“維基雖然沒強調肖像權,但法律上既然有保障人身自由的部分,即應重視之(當然各地法律不同,但該圖的法律追朔者必然在台灣,故應以中華民國為準)”據此,阿儒先生是否應自己先去研究中華民國民法或諮詢中華民國法律專業人士後再來審視自己所言有無道理呢?相信阿儒先生並無法律背景,引據失義也是情有可原,但是要求他人的同時,是否應該先反躬自省呢?--百楽兎 03:34 2006年5月16日 (UTC)
- 以下是去函中國國民黨黨主席馬英九之後的回函,給各位做參考,希望由此照片而起的爭執能落幕,不要因此而心存芥蒂:
親愛的 xxx先生 您好 您寫給馬主席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首先謝謝您對本黨的支持。 關於您的詢問,為您解答如下: 1.關於先總統 蔣公肖像是有所權的,應取得授權後,始能公開發行。 2.先總統 蔣公為本黨總裁,故本黨可以授權,而其家屬為肖像所有權者。 希望您能繼續給予本黨支持及指教。 祝 平安順心 中國國民黨 文化傳播委員會 敬啟2006年5月16日
Sangye 09:47 2006年5月16日 (UTC)
- 有關圖片是來至總統府網頁,而不是來自中國國民黨。來自政府的圖片是合理使用。如果蔣介石的圖片版權屬於國民黨,那孫中山、蔣經國及蔣夫人的照片豈不是也不能上傳到維基?--202.40.202.126 10:31 2006年5月16日 (UTC)
- 既然回函说“應取得授權後,始能公開發行”,那么再没有获得授权之前,应该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57 2006年5月17日 (UTC)
- 這張圖版權說明是合理使用,那麼應以社區意志來決定。看了Sangye提供的材料,我認為應當(×)删除—-{自由主義者}- ☎ 2006年05月17日04:37 (UTC+8 12:37)
- 首先請Sangye補充當時詢問的內容,有問有答才是完整的過程。另外,因為國民黨已表態,“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合理使用的合法性已經轉弱,所以還是取得國民黨授權為上。--百楽兎 05:12 2006年5月17日 (UTC)
- 詢問的有關內容原文如下,給各位作為參考:
馬主席您好: 我是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的眾多編輯網民之一,由於近二個月來,來自全球各地的編輯者 為了先總統蔣公的彩色肖像是否能用在中文維基百科的蔣中正條目而爭論不休, 這張肖像是來自貴黨網站(也有說是來自總統府網站),但由於網頁下方均有版權所有的聲明, 因此使大家對這肖像的使用,產生爭執。 故想請教主席或貴黨的法律專家,關於先總統蔣公的彩色肖像是否屬公有領域, 或是否已拍攝超過50年,或版權所有者是?中文維基百科是否能合理合法使用等法律相關問題。
Sangye 07:26 2006年5月17日 (UTC)
- (○)保留,合理使用。Kerrex 09:21 2006年5月17日 (UTC)
- 以下是去函總統府之後的回函,給各位做參考:
您好! 已(按:就蔣總統的照片版權問題)向相關單位進行了解。祝安康 總統府服務信箱 敬啟
總統府並未表明有關圖片的版權屬國民黨。--encyclopedist (對話頁) 12:11 2006年5月17日 (UTC)
[编辑] 香港仔隧道粒子物理實驗室
(±)合併到香港仔隧道。apm(☎) 23:11 2006年5月10日 (UTC)
- (○)保留,實驗室雖建於隧道內,但與隧道在功能上有很大分別,因此保留。--Toblerone 09:06 2006年5月11日 (UTC)
- (○)保留,意見同上。 -- Kevinhksouth (Talk) 10:04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在投票結束前被合併了。建議先還原,待投票結束後才行動。--Toblerone 10:09 2006年5月11日 (UTC)
- 已還原,歡迎繼續討論。 -- Kevinhksouth (Talk) 10:15 2006年5月11日 (UTC)
- (!)意見,在投票結束前被合併了。建議先還原,待投票結束後才行動。--Toblerone 10:09 2006年5月11日 (UTC)
- (○)保留,意見同上。該實驗室除了地點跟隧道有關之外,其他各方面都獨立於該隧道,所以這兩條條目是敍述兩樣不同的事物。 --Lorenzarius 12:37 2006年5月11日 (UTC)
- (○)保留,意見同上。--minghong 14:25 2006年5月11日 (UTC)
- (○)保留,看過條目內容,贊同保留獨立成一條目。--Jasonzhuocn...._交流 17:58 2006年5月11日 (UTC)
- (○)保留,這條目可以歸入物理、實驗室等類別,如果合併後把香港仔隧道也放進以上的科學類別,會不會叫人感到很奇怪?--Computor 19:27 2006年5月11日 (UTC)
- (○)保留,意見同上。隧道和實驗室除位置在一起外沒有任何關係, 現在在香港仔隧道頁面加上了香港仔隧道粒子物理實驗室頁面的連結已足夠--Aviageek 01:22 2006年5月12日 (UTC)
- (○)保留,合理使用。Kerrex 09:14 2006年5月17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