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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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4月7日
[编辑] Image:死刑.jpg
来源、版权不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31 2006年4月7日 (UTC)
[编辑] 乱婚
不知所云--apm(☎) 04:46 2006年4月7日 (UTC)
[编辑] 藝康 D50
看不見重要性--apm(☎) 04:54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尼康D50还是很大众化的DSRL。--蓝色理想@郁郁竹林 20:15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Jasonzhuocn...._交流
[编辑] 網上廣播電台列表
不知所云--apm(☎) 04:58 2006年4月7日 (UTC)
- 條目有成立的必要,只是內容只有一條連結而已。各位有心人大可以搜集現存網上各商營及民營的網上電台,加以分類後再補入條目內。--石添小草 02:04 2006年4月10日 (UTC)
- 已由Shizhao刪除之。--Jasonzhuocn...._交流
[编辑] 怒觸不周山
不知所云
- (×)删除且(-)反对改COD模版擴充--apm(☎) 05:01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不是百科全书收录的内容--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6:47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恕觸不周山的詳情記於共工條目中就可以了。關羽和目蓮可以是條目,但難道"過五關斬六將"和"目蓮救母"等也可作條目嗎?--銀狐 10:26 2006年4月7日 (UTC)
- 銀狐,我认为“过五关斩六将”写得好完全可以成为单独的条目。比如:水门事件不会也合并到尼克松条目中吧?至于这个条目,如果写得好,也可以保留。-无名无形 13:32:13 2006年4月7日 (UTC)
- 已由Hello World!刪除之。--Jasonzhuocn...._交流
[编辑] Uwants
不知名,且看不出重要性。
- (×)删除--apm(☎) 05:48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個人認為此條目尚未有足夠重要性被收進百科全書中,同類型的網上論壇太多了。--銀狐 10:13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 Martin 15:59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论坛广告性质--蓝色理想@郁郁竹林 20:23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像推廣多於介紹Zeus Cho。13:00 2006年4月8日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12:09 2006年4月14日 (UTC)
[编辑] Template:Sony PlayStation
- 已有Template:Sony品牌,內容重覆--apm(☎) 08:36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同意apm所言,內容明顯重覆。--銀狐 10:21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蓝色理想@郁郁竹林 20:23 2006年4月7日 (UTC)
- (►)重定向Template:Sony品牌---{百無一用是書生}- (☎) 01:28 2006年4月14日 (UTC)
[编辑] 长隆欢乐世界
刚开业,尚不足体现其重要性--用心阁(对话页) 15:02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一个大型的主题公园,中国大陆各大新闻媒体,包括新华社、中国新闻网、人民网、搜狐、21CN、新浪都有相关的报道。参见网址。--长夜无风(风言风语) 17:09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整個長隆主題公園也很有名,--Toblerone 17:25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蓝色理想@郁郁竹林 20:15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意見同user:长夜无风 --Hello World! (✉) 13:54 2006年4月8日 (UTC)
- kept--Jasonzhuocn...._交流
[编辑] 黃世澤
參考:
[编辑] 刪除
*(×)删除,黃世澤既不是香港名人, 又不是某非常重大事件的關鍵人物(例如要像"六四事件"、"零三年香港七一大遊行" 這樣的級數), 充其量只是一個除了作者自己就沒有人會有興趣看的履歷, 不配成為維基百科裡面的一條. 強烈要求刪除此條, 否則維基百科將會公信力大減!--Karkand 04:40 2006年4月12日 (UTC)未有維基見習編輯資格,投票無效
看不見重要性。詳見對話頁,我無話可說了。--石添小草 09:18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個人認為此條目有點兒像履歷表,保留此條目有可能造成壞先例,維基人紛紛為自己編寫個人條目,以壞先例作擋箭牌。--銀狐 10:21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 這是由於我們容忍了太多不應出現的條目,才會有此問題的存在Martin 15:43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理由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再論黃世澤。--长夜无风(风言风语) 17:36 2006年4月7日 (UTC)
- 既然是維基人,建議把它(±)合併到其個人用戶頁,並以連結防止其他人再行創建,以杜絕是非。我們也不是容忍了太多不應出現的條目,我看每天刪除的條目好像比創建的還多……--Toblerone 17:29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终于……--蓝色理想@郁郁竹林 20:15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寫自己作為條目的確不恰當,因為我們有Wikipedia:不要介紹自我這個方針(不過,我反對用重要性作為刪除這個條目的理由)。--mingwangx (talk) 01:17 2006年4月8日 (UTC)
- (×)删除我個人支持刪除,不是重要性與否的考量,而且我實在再沒力氣與各路滋事分子苦纏﹐一個連自己網頁也不設的人,何來心機借這裡自吹自擂?這條目不是我發明。如果你們要刪除,就要保證以後不會有任何人,可以將誹謗的內容換上去。
還有,誰把這段有滋事成分,內容不盡不實的http://yukmanfans.org/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654&viewmode=flat&order=ASC&type=&mode=0&start=10 http://evchk.wikia.com/wiki/黃世柒 寫進來,請他自己招來。 現時支持保留的人,看來想保留搞事空間多一點 --Martinoei 04:12 2006年4月9日 (UTC)
[编辑] 保留
(=)中立(○)保留。這條目已存在了很長的時間了,而且曾被提交刪除後最後共識是保留,但現在卻突然再提請刪除,究竟用意何在?而且他也有一定的曝光率,又有書籍著作,專欄也不時看到其評論,按重要性而言已符合收錄於維基百科。如果僅是因為他是維基人而要求刪除主條目,似乎有欠邏輯。(假如他的朋友梁文道也上來維基寫寫東西,我們又是否應該刪除他的條目?)條目內容不恰當總可以重寫吧。 -- Kevinhksouth (Talk) 06:35 2006年4月8日 (UTC)
- 條目本人曾在英文維基聲言於鄭經翰封咪事件擔任重要角色,又承諾將在空閒時為維基撰寫內情,結果等了這麼多年還是一字不提,推論條目本人幾年來每天都很忙也不過份。條目本人沒時間重寫,還要花時間不允許他人進行多角度的編輯,只允許對他有利和正面的編輯,所以條目內容多年來幾乎沒甚麼更新。條目本人這幾年可在網路上幹了許多件轟天動地的大事,例如在黃毓民官方網三月初籌款,三月尾有五千多元經費剩除在條目本人銀行戶口,足夠五年網站開支時未預先知會黃毓民及網民即時關閉都是不准提及的,要是各位用戶要是用任何Google裏的資料作觀點重寫,只會被告進官裡,還是別趕這趟渾水好了。--07:48 2006年4月8日 (UTC)
*(○)保留。未有維基見習編輯資格,投票無效
1:黃世澤個人覺得自己的條目有重要性(鄭經翰甚麼的), 只是他老是不能在其條目內表述. 同為維基人的他, 應當先為這一點表態,以面對之前早以提出要刪去此條目的人.
2:在之前很多維基人在條目內及討論頁內所提供的珍貴資料(十多年來黃君的網絡事蹟),是應該被整理來收入條目的,但卻被人刪去,貼文者被標籤和侮辱.黃世澤在討論頁說過其條目早已得到共識需要保留,在目前來說,在有新資料加入去完善條目的大前提下,我們更有條件去保留條目,但是必需公平呈現各方面的資料.把條目刪去,對部份人來說正中下懷.
3.根據另一個參考資料:http://evchk.wikia.com/wiki/黃世柒, 有証據顯示黃世澤是一位網絡名人.由於黃世澤亦有教育網絡政治,作為現實人,他是否值得被收入百科有待討論,但作為網絡名人,他的經歷正是一份教材.
- 從 http://evchk.wikia.com/wiki/黃世柒 這一參考資料反映黃世澤是否一名值得收進維基百科的人物似乎有點不妥。這wikia百科是一個高登討論區所創作的網絡惡搞百科全書,主要以小丑式行為為嘲笑對象,(可參考高登名人錄),被列入wikia的網路名人十分多,篇幅介紹與挖苦諷剌跟黃世澤不惶多讓的恐怕亦為數不少,如這個全職賭?二世,要同樣為這位全職賭?二世編寫一條條目似乎也不太好。個人認為以一個惡搞論壇作為參考指標當中的盲點不少,為每一名高登的超級名人編寫條目未免太多與太幽默了。順帶一提樓上的留言是Wikian先生的[1]。銀狐 06:24 2006年4月11日 (UTC)
- 這個人的條目是應該存在的,但現在的內容道不出其重要性。建議清空重寫。--Hello World! (✉) 13:53 2006年4月8日 (UTC)
- (○)保留,「看不見重要性」這理由在此有點不符合。我確信認為條目有存在價值,而現在討論的正是條目保留與否,而不是人物對維基的貢獻或是人物應該封禁與否。至於,「Wikipedia:不要介紹自我」這個方針我認為是針對中立性和知名度不足的人。內容方面則由大家參考文獻編寫會比較好,而且也更比較符合中立。「清空重寫」就誇張了一點,我想至少出生年齡不會有錯吧?!^o^Stewart~惡龍->講! 22:45 2006年4月8日 (UTC)
- ^o^Stewart~惡龍应该找找以前关于黃世澤条目的讨论,应该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我以前是觉得能留还是留着吧,但是经过这么多纷争,目前我觉得还是删除更好。如果有人愿意重新撰写,那么也可以。--蓝色理想@郁郁竹林 07:59 2006年4月9日 (UTC)
- 黄先生如果威胁要告维基,是否是对维基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如果是,这是对维基几乎最大的威胁,应该直接通知吉米·威尔士和维基媒体基金会。请参见Wikipedia:封禁方针:威胁用户安全的人身攻击:在可能使其他维基编辑者遭到政府、雇主公司或他人的政治、宗教或其他迫害的行为(包括维基百科网站以外的行为)或者威胁出现的情况下,管理员有权立即做出相应封禁,该封禁可以是无限期的。威胁用户安全的人身攻击:相关管理员应该将他们的行为和解释秘密告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基米·威尔士。(Sysops applying such sanctions should confidentially notify the members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and Jimbo Wales of what they have done and why.) -无名无形 10:30:30 2006年4月9日 (UTC)
- 如果連要求法律仲裁,都可以要求封禁,那華人維基究竟發生了什麼事?--Martinoei 11:31 2006年4月9日 (UTC)
- Martinoei,如果对维基的方针有疑问,欢迎在Wikipedia talk:封禁方针中提出讨论。当然,这个方针主要是借鉴英文维基,所以该方针根本不是中文维基特有的,而是维基媒体基金会(可以理解为维基公司)的重要方针。如果整天都有人威胁要告维基,我看维基也没有人敢来了。而且一般的网络规则是保持匿名,也就是大家不对自己的言论负法律责任。当然,我并不是管理员,我只是提出参考意见,而管理员可以不封禁用户,不过对于类似的问题,我认为理应同吉米·威尔士交涉和商量,毕竟这是威胁到维基公司的事情。Martinoei,你如果有疑义,也可以写信询问维基媒体基金会以及威尔士,因为你置疑的是维基的根本方针,“自由”和“中立”,请参见:Wikipedia:方针与指引、Wikipedia:中立,这些方针好像维基的宪法,并不是达到共识就可以修改的,参见:Wikipedia:共识。以上代表我个人的看法,如果有不同意见或疑问,可以同我讨论。-无名无形 01:47:43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无论如何他还是有一些影响力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05:08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專欄作者,依條目內容來看,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Jasonzhuocn...._交流08:39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 我們絕不可以因為黃是維基人就刪其post, 而且本條目原本是由另一些人寫的, 而且他在傳媒社會上尚有一點地位 香港賓拉登 14:40 2006年4月10日 (UTC)
- 香港賓拉登,我认为您的用户名违反了Wikipedia:用户名方针中的“维基建议用户不要选择下列这些名字:20世纪或21世纪的政治家、军队或宗教人物或事件的名字;”是否能够麻烦你更改用户名?-无名无形 23:20:53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该用户有一定的重要性,这在以前的投票已经说明。目前的问题是出现了争议,有些人在讨论页放入了负面的评价,因而引起了黄先生的编辑战,甚至黄先生宣称要诉维基媒体以及维基人。如果我们惧怕威胁,就删除条目,那么我们还中立、开放么?如果整个中文维基社群都无法在这样一个传记条目上达成中立,维基存在的价值在哪里?我们宣称的价值观在哪里?对于黄先生来讲,也请他能够针对事实进行辩论,而不要一上来就给人一顶大帽子。法轮功,六四,文化大革命,台湾独立,在这些条目上,我们都可以看得到维基社群在追求中立的努力,为什么在一个人的传记条目上,我们突然失去了信心?我们怕了么?--用心阁(对话页) 03:44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之前是反對刪除,我這趟支持刪除,就是因為我已經失去信心。這不是什麼帽子問題。在上面還有誹謗我的URL,若非我不想在討論中節外生枝,我肯定會動手刪掉那些連名都不敢簽的URL。如果維基社群真心是追求中立的,為何要在討論頁容許爛人留下漏洞。還有,我想申請刪去由202.57.100.83這傢伙留下的東西,很多是誹謗或惡意中傷的。202.57.100.83是一個Public Proxy。--Martinoei 10:18 2006年4月11日 (UTC)
- 黄兄,据我了解有人在该条目的对话页上放置的不过是google搜索结果的链接,何来诽谤?即使是你不愿意看到的,或者,你认为这是对你个人的诽谤,对你人格的贬损,使你的社会评价降低,我认为也至少应该在删除后解释你删除的理由,或者在互助客站中讨论,或者请管理员保护该页面。这是其一。其二是你宣称诉基金会,还是诉某个参与编辑的维基人,我不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反而给人一种威吓的感觉。我是愿意相信任何人都将道理的。我想这两点也许是一些维基人认为该条目不应该存在的原因之一,当然还有其它原因,包括不认同该条目的重要性,认为这还是一个自我介绍的条目。希望您能积极参加维基百科,给维基社群带来更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用心阁(对话页) 13:07 2006年4月11日 (UTC)
- 對不起,那條目不是我寫,請不要屈我。如果Google搜索結果就代表沒有誹謗,我又沒有刪Google紀錄的權力,豈不是天下大亂,Google沒有核實搜尋結果真偽的責任。如果這兒沒人動用清理那個用Public Proxy人兄的討論和搗亂,我自己動手好了。如果你們因此封禁我的話,等於中文維基向無聊分子低頭了。我也想多點參與維基百科,很不幸,華人社會的內鬥行為,以及對小白視若無睹的態度,我實在已經對中文維基社群的參與失去興趣。如果管理員們想維持一個垃圾崗,就去吧。當社群保護不到自己,訴諸法律是沒辦法中的辦法。--Martinoei 13:32 2006年4月11日 (UTC)
- 黄兄,据我了解有人在该条目的对话页上放置的不过是google搜索结果的链接,何来诽谤?即使是你不愿意看到的,或者,你认为这是对你个人的诽谤,对你人格的贬损,使你的社会评价降低,我认为也至少应该在删除后解释你删除的理由,或者在互助客站中讨论,或者请管理员保护该页面。这是其一。其二是你宣称诉基金会,还是诉某个参与编辑的维基人,我不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反而给人一种威吓的感觉。我是愿意相信任何人都将道理的。我想这两点也许是一些维基人认为该条目不应该存在的原因之一,当然还有其它原因,包括不认同该条目的重要性,认为这还是一个自我介绍的条目。希望您能积极参加维基百科,给维基社群带来更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用心阁(对话页) 13:07 2006年4月11日 (UTC)
- (○)保留,觀點同上。--積積 Shall we talk? 09:58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覺得,投(○)保留票是因為他值得寫;投(×)删除票的原因是這條目太爛、未能達到百科條目要求、中立要求等。中文維基百科實在有不少與香港有關的爛條目了。我寧願刪去一條條目,總好過保存一些不堪入目的資料。--Hello World! (✉) 16:09 2006年4月11日 (UTC)
- 一般來說,即使一件事物或一個人物是值得記載,我們還要考慮:(1) 該條目內容有否侵權 (2) 該條目內容是否編者自己的原始研究 (3) 該條目是否廣告(人物條目則為是否自傳式文章)。若是符合這些條件的話,即使多值得寫也要把它刪除。--Hello World! (✉) 16:23 2006年4月11日 (UTC)
我现在支持删除,理由如下。wiki百科是个永远的未完成版,其中不免各种不确信息,理论上会对当事人造成名誉伤害。但实践上,这个问题并不严重,这是因为作为百科,记录的人物应当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本来就是让人“胡说八道”的,真正的公众人物不会因此受到伤害,或者即使觉得受了伤害,也不可以发作的。但是普通小民是可能受到伤害的,而且也是可以以次为据,提出法律诉讼的。这可以作为一个“重要性是否达到收入百科全书”的判据。如果黄先生认为wiki上的东西可能侵害到他的名誉,就说明他自己并不认为自己是个可以随便让人乱说的公众人物,那么我们应当尊重其个人意见,删除条目。如果黄先生认为自己是值得立条的公众人物,就应当允许公众评价。而不是以一己之观念独霸条目,或以诉讼相威胁。--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talk to Louer) 16:25 2006年4月11日 (UTC)
- 所以我支持刪除,但你的論點一樣很有問題,公眾人物不是讓你胡說八道不受傷害,這是中國人才會這樣想。公眾人物在誹謗法律上,只是受較少的保護,不是沒有保護,請不要維基人搞錯。我不是不讓別人編輯,而是必須基於事實,以及不得惡意中傷。你這樣的心態,如果代表維基管理員的想法,那維基社群何時變成搗亂之徒的共犯?--Martinoei 17:14 2006年4月11日 (UTC)
- “必須基於事實,以及不得惡意中傷”,这同样是wiki社群的准则。但问题在于是不是基于事实,是不是恶意中伤,由谁来判断呢?其实无论对于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这都应当由公众来判断;只不过对于非公众人物,多一项权利,即可以选择说,这是我的私事,我不需要公众判断,不高兴你到处说我的事情。wiki社群当然要反对恶意中伤,但如果由你一个人来判定属不属于恶意中伤,那还要wiki社群干什么呢。如果每个公共人物的条目都要有本人审核通过,那还要wiki百科做什么呢?你自己也应该清楚“黄世泽”这个条目的历史,wiki社群不是一直在努力维护你的名誉不受侵害吗?有哪一次wiki社群允许了对你的恶意中伤呢,其实我相信wiki社群很愿意把这条目继续维护下去,哪怕是条目天天保护。但是,wiki既然允许自由编辑,而且没有在页面上加上“一切法律责任自负”之类的话,就暗含以下意义:我们会回退你的乱说,但不会因为你在wiki上乱说,就把你纠出来预与法律惩处。如果wiki容许你把wiki上的东西作为诉讼的工具,那才是“引蛇出洞”的“阳谋”呢。如果你认为这是“搗亂之徒的共犯”,那我觉得,你的理念和wiki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talk to Louer) 18:05 2006年4月11日 (UTC)
- 把誹謗訴訟講成陽謀,我首次才聽見的奇談怪論,而且任何公開的說話,都是法律自負,這就是普通法的原則。wiki的理念,何時變成垃圾崗理念?--Martinoei 19:11 2006年4月11日 (UTC)
- “必須基於事實,以及不得惡意中傷”,这同样是wiki社群的准则。但问题在于是不是基于事实,是不是恶意中伤,由谁来判断呢?其实无论对于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这都应当由公众来判断;只不过对于非公众人物,多一项权利,即可以选择说,这是我的私事,我不需要公众判断,不高兴你到处说我的事情。wiki社群当然要反对恶意中伤,但如果由你一个人来判定属不属于恶意中伤,那还要wiki社群干什么呢。如果每个公共人物的条目都要有本人审核通过,那还要wiki百科做什么呢?你自己也应该清楚“黄世泽”这个条目的历史,wiki社群不是一直在努力维护你的名誉不受侵害吗?有哪一次wiki社群允许了对你的恶意中伤呢,其实我相信wiki社群很愿意把这条目继续维护下去,哪怕是条目天天保护。但是,wiki既然允许自由编辑,而且没有在页面上加上“一切法律责任自负”之类的话,就暗含以下意义:我们会回退你的乱说,但不会因为你在wiki上乱说,就把你纠出来预与法律惩处。如果wiki容许你把wiki上的东西作为诉讼的工具,那才是“引蛇出洞”的“阳谋”呢。如果你认为这是“搗亂之徒的共犯”,那我觉得,你的理念和wiki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talk to Louer) 18:05 2006年4月11日 (UTC)
- 所以我贊成把條目合併到其用戶頁,這樣便可以隨其本人意願編輯。但同時是否永遠不准再創建此條目?--Toblerone 16:38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猜其他语言维基一定发生过类似事件的,有没有人知道个处理的先例?-无名无形 21:56:33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在英文维基留言询问是否有先例,参见en:Wikipedia:Village pump (assistance)。-无名无形 22:24:29 2006年4月11日 (UTC)
- 有人提供了一个先例,参见en:Daniel Brandt(条目)和en:User:Daniel Brandt(用户页)。注意:我不能保证情况完全相同,所以仅供参考。-无名无形 23:03:18 2006年4月11日 (UTC)
- 英文维基有相应的方针:en:Wikipedia:No legal threats,我觉得应该翻译成中文,并讨论通过生效。这样可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不过,请注意,“No legal threats”应翻译成“不要威胁诉诸法律”,而不是“不要诉诸法律”。也就是说,维基不可能防止用户诉诸法律,使用法律武器是任何人的权力(人权?)。但是,当用户真的要这么做或者打算这么做时,不要公开自己的计划,不要进行威胁,而应该私下进行。用户可以控告维基媒体基金会,也可以控告任何参与维基的用户,但维基并不提倡这样做,取而代之,维基提倡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用户公开自己诉讼的计划,则很可能许多用户参与讨论,这时候该用户可能要诉讼(如果真的诉讼的话)不止一个人,而可能是整个维基社区。这对诉讼人不利。我会试着翻译一下:Wikipedia:不要威胁诉诸法律,欢迎大家(特别是精通法律的朋友)批评指正。-无名无形 00:18:14 2006年4月12日 (UTC)
- 同时,我认为因为该条目涉及维基人而删除是不合适的,重定向至维基人用户页也是不合适的。-无名无形 00:18:14 2006年4月12日 (UTC)
- 有形無形先生,我看過整段英文原文後,這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是防止有個別人士,因為要阻止他人編輯維基百科,胡亂恫嚇他人要訴諸法律行動。但這份文件有以下前提:1. 維基的爭拗解決機基是妥善運作。 2. 維基的版權政策(不歡迎非GNU或版權有疑問的東東)以及反誹謗政策是清晰明確。我不反對將這份文件譯成中文,並討論通過生效。不過,與此同時,中文維基亦要有很清楚的反誹謗政策,不論在條目還是在討論頁,特別在華人社區,連香港網路大典這類擺明為抹黑人而存在wiki都可以出現時,華人社區可能需要更為嚴格的要求。請你不要提一半不提一半,這裡很多人都懂英文的。還有,我要抗議有形無形在英文維基的提問,極具誤導性。如果中國人都是這樣的質素,我對華人維基的發展實在不樂觀。香港和美國的誹謗法是相類,而我是諮詢過法律意見才出招。--Martinoei 05:24 2006年4月12日 (UTC)
- 您是在跟我说话吗?还是认错人了?呵呵。您完全可以参与在英文维基的相关讨论。如果有什么误导的成分,您可以指出(英文维基或中文维基),我可以进行澄清和修改。我个人觉得一个维基参与者很难区分到底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不真实的,您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吗?同时,我同意您提出的对生者的传记Wikipedia:生者传记有更严格的要求。最后,我个人好奇您为什么跟维基百科过不去,而不去跟“香港網路大典”理论呢?(免责声明:我的话仅代表无名无形自己,并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或机构。)-无名无形 05:57:04 2006年4月12日 (UTC)
- 與維基過不去只是你的態度,我正就香港網路大典向同樣由Jimmy Wales經營的wikia投訴。--Martinoei 06:01 2006年4月12日 (UTC)
- 您是在跟我说话吗?还是认错人了?呵呵。您完全可以参与在英文维基的相关讨论。如果有什么误导的成分,您可以指出(英文维基或中文维基),我可以进行澄清和修改。我个人觉得一个维基参与者很难区分到底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不真实的,您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吗?同时,我同意您提出的对生者的传记Wikipedia:生者传记有更严格的要求。最后,我个人好奇您为什么跟维基百科过不去,而不去跟“香港網路大典”理论呢?(免责声明:我的话仅代表无名无形自己,并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或机构。)-无名无形 05:57:04 2006年4月12日 (UTC)
- 謝謝無名無形。我看過了那一位用戶的條目了。我覺得,大家不用去研究那一位用戶最後的結果,但條目的撰寫,都有很多引用,而這些引用,都與黃世澤條目裡某些人不斷的翻查某人在N年前在新聞組說過甚麼話有力得多。所以,我想,如果我們是決定了要重寫本條目的話,不論是正反意見,都一定可以有可以引用的出版物,如:報章、雜誌的內容。假若有人仍然認為欠缺公允的話,他們大可以相約任何一家出版社,為黃世澤做一個專訪吧?--石添小草 04:57 2006年5月6日 (UTC)
- 有形無形先生,我看過整段英文原文後,這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是防止有個別人士,因為要阻止他人編輯維基百科,胡亂恫嚇他人要訴諸法律行動。但這份文件有以下前提:1. 維基的爭拗解決機基是妥善運作。 2. 維基的版權政策(不歡迎非GNU或版權有疑問的東東)以及反誹謗政策是清晰明確。我不反對將這份文件譯成中文,並討論通過生效。不過,與此同時,中文維基亦要有很清楚的反誹謗政策,不論在條目還是在討論頁,特別在華人社區,連香港網路大典這類擺明為抹黑人而存在wiki都可以出現時,華人社區可能需要更為嚴格的要求。請你不要提一半不提一半,這裡很多人都懂英文的。還有,我要抗議有形無形在英文維基的提問,極具誤導性。如果中國人都是這樣的質素,我對華人維基的發展實在不樂觀。香港和美國的誹謗法是相類,而我是諮詢過法律意見才出招。--Martinoei 05:24 2006年4月12日 (UTC)
- 使用稻草人辯論法讓自己站在道德高地上,將相反觀點妖魔化,為獨立思考扣上帽子,在華人社會缺乏獨立思考的環境的確可行,皆因人們不能、不敢獨立思考,見[2]。
- 有人提供了一个先例,参见en:Daniel Brandt(条目)和en:User:Daniel Brandt(用户页)。注意:我不能保证情况完全相同,所以仅供参考。-无名无形 23:03:18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在英文维基留言询问是否有先例,参见en:Wikipedia:Village pump (assistance)。-无名无形 22:24:29 2006年4月11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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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條目的撰寫,都有很多引用」能否應用在黃世澤條目?儘管別的條目的撰寫都有很多引用,也有註明出處,黃世澤條目的撰寫內容並沒有註明引用出處,僅是某一二人(是那一二人也應用稻草人辯論法方式,不寫出來)的原始研究,並非出自很多人,反而是大量其他附有引用出處的內容都被刪除了。天下烏鴉一樣黑,日本教科書篡改侵華歷史,中國大陸政府封鎖維基,企圖建立一言堂,骨子裏的理念都是一樣的。這裏投保留票的都是指「條目」本身,投刪除票的則是指「條目內容」遭小圈子壟斷,一方面稱允許正反觀點並存,一方面完全刪除反方觀點的問題,沒有分開處理。所指不同,投票卻混在一起計算,導致無法達到共識。
- 究竟「而這些引用,都與黃世澤條目裡某些人不斷的翻查某人在N年前在新聞組說過甚麼話有力得多。」力度的對比是否成立?根據維基百科的原則,這段文字就被重寫成:某一二人沒有註明引用出處的原始研究文字,比觀察新聞組原本的言論有力得多。從照錄一人原本發表言論的角度出發,去瞭解一個人,畢竟是NPOV和需要獨立思考的,跟稻草人辯論法相違背。如果成立的話,維基語錄是多麼的沒力。很奇怪唐家璇「作為中國人,應理直氣壯地說,中國的人權是最好的!美國的人權好不了哪裡去!」這充滿矛盾性的原本言論,還是原本照錄,沒被重寫成有力得多的正面觀點,或因為沒力被刪除。看看新聞組言論[3]「不過你不用擔心/連這封信在內的數十封無理攻擊本人的信/全部準備妥當/交給律師行/明年左右可以赴台與你在法庭上見面/愛罵就罵/不過後果自負」,再根據獨立思考,可否有力地理解為一名經常訴諸法律威脅的人士?要是再加上預備好控告香港人民廣播電台和控告維基又夠不夠有力得多?條目內容沒有提及經常訴諸法律威脅的事蹟,好讓別人提防加入反方觀點會被訴諸法律威脅,是小圈子壟斷編輯的後果。
- 翻查引用是基本的網路禮儀,以下引用了獨立媒體討論黃世澤(節錄),很發人深思,但需要獨立思考去分辨是非:
- 再看看"虛擬名人大全"關於你的"編輯歷史", 你對別人對你的敘述,並不是更正,而是把所有敘述刪去,似乎你不是想澄清,更正別人對你的看法,而是想禁止別人對你的評論.我還以為只有極權社會的人才會去禁止公眾對別人的評論.
- 公道自在人心, 黃世澤你每次給人揭破所作所為時, 從來祇有搬出與揭秘者的私怨(或把揭秘者假想為你的假想敵)來作掩飾, 對自己所作所為的醜事卻一句不提. 這才是"甚至明明自己做錯,都話成人地錯,顛倒是非". 請網友們明鑒.
- 現今的人,多以自己為中心,認為只要自己覺得是對,就是對,甚至其他人也得要認為是對。當遇上同道中人,就更加變本加厲了。他們只是指責他人的不是,而不會想想到底自己有沒有這樣的一面,這樣的社會,絕對不健康,不健康。
- 你和我也希望自己是十全十美,不希望自己會被人指責。可是,若持著這樣的想法而去指責別人,不是太可恥嗎?況且,說話的論點也太薄弱,連自己也做不到,便要求他人去做,有誰會聽?
- 反過來,動不動說他人「誹謗」自己,卻又不說証據,本身可以理解為胡亂指稱他人犯有刑事罪行,口頭形式發表已經能夠入罪。上起庭來,告得入的機會更大。這樣說來,到底是誰在誹謗誰呢? --23:28 2006年5月6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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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en:Wikipedia:No legal threats先行翻譯成中文Wikipedia:不要訴諸法律威脅,供大家討論。這份東西在華人社區,還有很多需要修改地方。我基於對個別維基管理員的不信任,因此我先一步進行翻譯工作。--Martinoei 06:01 2006年4月12日 (UTC)
- 谢谢你的贡献,我会将其维基化,并修改个别字句,欢迎讨论。-无名无形 06:36:07 2006年4月12日 (UTC)
- (○)保留,我想请问,如果江泽民来编写江泽民条目,是否可以提请删除?--请不要遮住阳光 这儿有活人! 10:39 2006年4月14日 (UTC)
- (○)保留,大家一人给那个条目写一句话,不就Ok啦吗? --^夏目の雪^(魔咒aP@P@) 11:11 2006年4月27日 (UTC)
- (○)保留,本人對保留條目的理由如下:(1)黃先生有足夠的知名度納入維基百科(不論是好是壞),如不,為什麼我們還在這裡苦苦討論,其他不合格的條目只怕連諸位尊貴的維基人理會的意欲也沒有。(2)希望黃先生注意,條目的去留不是您一個人說了就算,而是經過衆多維基人的討論投票決定,閣下在誹謗者的攻擊下低頭,不代表我們會。(3)維基百科是中立的,中立的意思包括正與反的解讀,包括批評,但不包括無證明的誹謗,若果維基人對條目的中立性有質疑,可以提出來交給眾人討論和證明。(4)黃先生對管理員中立性有質疑,不如直接向吉米·威爾士和維基媒体基金會投訴,個人來說,若果法律可以解決黃先生的煩惱,就直接去做吧,不要再在這個“垃圾崗”浪費閣下寶貴的時間了。--Iflwlou 17:45 2006年4月28日 (UTC)
- (○)保留,理由同上.--海豚愛上膠x舞孃 16:01 2006年5月6日 (UTC)
[编辑] 中立
目前结果:6票删除,9票保留。请继续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20 2006年4月15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