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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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是對犯罪行為人的懲罰,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
[编辑] 刑罰的種類
以刑罰的手段可分為:
以刑罰的性質可分為:
- 主刑
- 中華民國: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澳門:徒刑、罰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 日本: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
- 從刑(中華民國):褫奪公權、沒收。2006年7月1日起增加追徵、追繳或抵償。
- 附加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
- 澳門: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 日本:没收。
以各地法律可分为:
-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罰 |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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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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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
澳門刑罰 | |
依據:澳門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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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 | 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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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
新加坡刑罚 | |
依據:新加坡刑法 (Penal Code) 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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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death penalty) | 监禁;徒刑;坐牢 (imprisonment) | 没收财产 (forfeiture of property) | 罚款;罚金 (fine) | 鞭笞 (caning) |
- 日本:
日本刑罰 | |
依據:日本刑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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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没收 |
-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刑罰 | |
依據:大韓民國刑法(형법, 刑法)第4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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