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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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種類 | 普通法院 |
管轄區域 | 嘉義縣 嘉義市 |
院長 | 吳三龍 |
上級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所在地 | 嘉義市東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台灣嘉義市,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院或嘉院。
目录 |
[编辑] 沿革
本院的前身可追溯至台灣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開始統治台灣,同年10月7日,並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依據該命令,設有臺灣總督府法院嘉義支部,按當時之行政區劃,係管轄臺灣民政支部嘉義出張所(約當今嘉義縣及嘉義市)之司法事務。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總督府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依該條例於同年7月15日成立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與原先略同。次年(1897年)11月,同時依該條例成立的雲林地方法院被以總督府府令廢止,相關業務併入本院。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全台地方法院僅餘三座,嘉義地方法院縮編為台南地方法院嘉義出張所,隸屬於台南地方法院。出張所原亦從事審判,惟1909年嘉義出張所被撤銷,再縮編為登記所,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不著手審判事務。
1919年8月,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登記所於斯時再改制為台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並恢復審判事務,管轄範圍包括今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一帶。其轄區在日治末期為臺南州嘉義市、嘉義郡、斗六郡、虎尾郡、北港郡及東石郡,是全台8個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之一。
1945年,國府接收台灣,當年12月22日接收嘉義支部完成,改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迨至1947年3月1日,正式升格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1956年4月15日,在雲林縣虎尾鎮設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庭,受理雲林縣北港鎮、四湖鄉、口湖鄉及水林鄉4鄉鎮以外之16鄉鎮的民事案件。
- 1964年7月1日,本院所轄雲林縣部分,改隸新成立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所轄區域僅餘嘉義縣境。
- 1982年7月1日,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仍歸本院管轄,本院轄區未變。
- 1991年7月1日,成立嘉義及朴子二處簡易庭,並同時受理簡易訴訟案件。
- 因原院建築設施已老舊,本院遂有籌建新院宇之議,2003年,在舊嘉義監獄農場動工興築新院區。
[编辑] 管轄及組織
- 管轄
- 嘉義縣18個鄉鎮市。
- 嘉義市2個區。
- 主要組織
- 下設嘉義簡易庭及朴子簡易庭,分別位於嘉義市及嘉義縣朴子市,受理第一審民、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審理。
[编辑] 特色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 日本統治下台灣總督府法院文書之保存與利用,王泰升教授。
- 嘉義地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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