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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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倡言全世界各大小民族,皆可自行決定自己歸屬的政府體制、執政政黨組織、政治環境與命運等。而這些決定不得為他國或其他政權決定。一般來說,此主義來自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的十四點和平原則。
在亞洲,民族自決主義影響朝鮮的三一事件與中國的五四運動,也令不少帝國主義國家調整其殖民地經營方向。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大世界人權文件皆在第一條明列民族自決原則:「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雖然前述兩大文件在第一條之後所列舉的較偏向個人的人權,但第一條民族自決原則也成為民族權(或稱集體權)的基礎。繼二次大戰之後殖民地獨立的風潮之後,1970年代以來的全球原住民族運動也援引民族自決權利,作為其運動的終極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