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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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由中華民國新聞局所制定的一個法規命令,該辦法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子法。新聞局聲稱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保護兒童和青少年,而達到目的之主要手段是對各類出版品加以分級,依照該法,出版品應分為普通級與限制級(但新聞紙不在此限),限制級出版品應一律加以標示、分區陳列,並不得販賣予十八歲以下之人。有不少反對團體認為此辦法的手段無法達到目的,甚至因為侵害言論自由權利的手段不當,而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所揭示的比例原則之虞,但家長團體、教育團體、兒童福利團體等組織則對此大表歡迎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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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發展
台灣出版業者經過了抵制、抗拒後,行政院新聞局將實施日期由2004年12月1日延後至2005年7月1日,並給予3個月緩衝期,至10月1日正式執行。
而台灣出版業者趕在正式執行前一日,成立了中華民國出版倫理自律協會,為台灣第一個出版品自律組織,首任理事長為動漫代理業者康振木,理事包括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理事長王承惠、大塊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郝明義、新新聞社長王健壯、IFPI執行長李瑞斌、林國際出版公司董事長林訓民等人。
出版倫理自律協會的目的係協助業者自律,並解答民眾對於出版品分級的疑慮,協會之下將仿效出版品評議會成立「出版品分級評議委員會」,與出版品評議會一樣,向出版業者收取出版品售價的一定倍數為評議費用,藉此聘請教育、法律、兒少福利專家及教師、家長、出版團體等擔任評議委員。
[编辑] 制定背景
[编辑] 內容
原文見http://www.gio.gov.tw/info/publish/yearbook/09-10.htm 。
[编辑] 爭議
在條文方面,這個條文的涵蓋範圍籠統,而在內容更是充斥著自由心證的如過當描述的字眼,另外整篇條文並沒有提到分級是由那個有官方授權的機構,只要求業者要自行先分級。
在告知方面,新聞局的公告僅有在其網站上,下遊業者到要正式執行前才被告知。
在審察機關方面,出版評議基金會是負責審理出版品
- 無法源依據
- 基金會內部是黑箱作業,外界不易瞭解標準和過程
在處罰方面,一經舉發勒令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沒有太大的緩衝空間。
[编辑] 與日本、韓國分級制度比較
(來源:FreeSpeechTaiwan.net)
- 1.在日、韓是以自律方式分級,而不是強制規定的方式。
- 2.日、韓對於法律的適用標的、標準有明確的定義,不會含糊不清。
- 3.有規劃專門審議的單位,而不是要求無強制力的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提供意見。
- 4.日本分級無中央主管機關,韓國則是由三個法定機構執行法定程序,新聞局在法中沒規定自己扮演的角色。
- 5.在地方執行方面,日本按地區不同有列書單的個別指定和針對內容的包括指定,韓國是地方依法行事,台灣由地方直轄縣市追蹤檢察。
- 6.日、韓審議單位的組成都有制度化,台灣版本完全未提。
- 7.日、韓都有緩衝的處罰制度,台灣是一經舉發就瓜蔓抄重罰。
[编辑] 影響
- 不清楚的條文反而造成混亂,無法達到立法的目的。
- 對於出版及相關產業業者,為避免觸法,等於自綁手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