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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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拉丁文: Habeas Corpus) 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簽法的手令,命令將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
人身保護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若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戰拘押的合法性,並迅速獲得裁決。在某些地方,人身保護令在國家緊急狀況下可以被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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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人身保護令源自中世紀的英國。遠在公元十二世紀享利二世為英格蘭王時便有簽法類似效用的法庭手令。據邱吉爾所述,享利二世給予人民接受皇室裁判的機會。倘若有人被貴族法庭所拘押,英王可以向貴族發出手令,將受押者交予皇室法庭,受英王的審判。至1640年英國首次通過人身保護的法例。1679年正式通過的人身保護條例定下簽法保護令的細節。人身保護令除了可向政府發出外,亦可向私人發出。1771年英國曾向被拘押的奴隸發出人身保護令,並下令將該奴隸釋放。
[编辑] 實行情況
[编辑] 英國
在英國的歷史內,要求人身保護令的權利曾數次被暫停或受限。在兩次大戰及處理北愛爾蘭問題時,只要合乎國會法令,一般人仍然可以被無限期拘押而不獲審判。
[编辑] 美國
在美國,普通法下的人身保護令被視為重要的一環。美國憲法內第一章明確訂明國會不能暫停要求人身保護的權利,除非在叛亂之下,或侵及公眾安全而必須為之。
在美國內戰期間,及內戰後的重建期內,人身保護令曾經一度在行政命令下暫停。林肯總統在1861年暫停在馬里蘭州及部分中西部州份停止執行人身保護令。他的命令雖然曾被聯邦法院判為非法,但林肯並沒有理會。在2001年以後的反恐戰爭中,美國總統下令將懷疑為恐怖份子的非美國公民作為敵方作戰人員無限期拘留。不少法律學者認為這種做法違反給予人身保護令的權利。
[编辑] 香港
香港使用英國普通法。在1997年以前,英國本土的人身保護條例透過《英國法律應用條例》,在香港生效。1997年7月1日之後,人身保護令可由高等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第22A條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