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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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定義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台灣地区、大陆地区、港澳地区和蒙古地区的公民都是中华民国国民。但是由于目前两岸分治、港澳回歸以及外蒙古独立的现状,現時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的地區,在法律上稱為「自由地區」,這地區與「港澳地區」和「大陸地區」有別,因此大陆地区、港澳地区和蒙古地区的居民的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并不得到认可,也不拥有国民待遇。目前中华民国国民仅限於在「自由地区」设有户籍者。目前規定「港澳地區人民」和「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十年後,才擁有中華民國完整的公民權利,包括投票以及不受限制停留於自由地區。
也有政治家认为,大陆同胞是没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就是这个观点的支持者。
[编辑] 國民身份的確認
要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需要在中華民國的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六個月。但另一方面,假若在當地居留超過了六個月,成為了國民,就有承擔國民的責任。因此,過去不少從香港來的留學生為了逃避軍訓,都會選擇在約莫六個月之後返回香港,再返回台灣。
不過,在1950年代,中華民國仍然承認在港澳居留的中國人有國民身份。所以當年的國家足球隊仍然有不少來自香港的代表。另一方面,不少有能力負擔前往台灣船票的學生亦很願意到台灣留學,因為在當地他們仍然享有國民的待遇,儘管他們的學歷在香港未必得到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