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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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犯規,會對犯規球員出示黃牌 (Yellow card)作出警告。傳統上裁判會將球員的犯規詳情記錄在隨身的小記事簿內,因此警告亦被稱為記名(booking)。
被黃牌警告的球員仍可繼續比賽,但當接受第二次警告時便會被逐離場,按程序裁判會先出示第二面黃牌,再出示紅牌,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球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
根據國際足聯的賽例,如果球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被出示黃牌:
- 犯有非體育行為;
-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 持續違反規則;
-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裁判有斟酌處理權決定遭受警告的違規行為,而國際足聯亦有大量指引協助裁判的判決。
雖然被罰球員仍可在場內繼續作賽,很多足球管轄機構會在球員在球季內、錦標賽或錦標賽內的階段疊積某個數量的黃牌數目而作出停賽處分,此類場外判罰由管轄機構自行訂定。
黃牌及紅牌由英格蘭裁判雅士頓創立,並於1970年世界杯開始廣泛使用。警告及驅逐離場的條例在1970年前已有,但黃牌及紅牌可免除語言誤會,直到1992年才立例在各級足球比賽成為指令的裁判裝備。
黃牌亦應用於足球以外的世界各地的運動,如女子長曲棍球、曲棍球、英式橄欖球比賽(十五人)、英式橄欖球比賽(十三人)及手球等。在兩項橄欖球比賽中球員為罰黃牌需停賽1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