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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號為清治時期漢人合法開墾「無主地」的團體。
17世紀的清朝,中國境內「無主地」地權皆屬清廷官方所有。漢人或移民若想開墾開土地,皆須按照既定程序向清朝官府申請土地「開墾權」。
該申請首先必須記載開墾範圍,地界。申請後,為避免糾紛官府會約略審查並派人會勘,並經數個月公告後,如無人提出異議,才發給「墾照」,而獲得該墾照的原申請人,稱為墾主。而該開墾的團體即為墾號。之後墾主即招佃農從事實際拓墾工作。假使能於秋穫等規定期間內開墾成功,向官方納糧完稅,則可取得該墾地所有權,成為業戶或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