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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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械鬥是主要發生在18世紀中到19世紀末的台灣清治時期,自我認知不同族群間的武裝衝突。「分類」的意思除了意指這種以武力為主的衝突有著自我與敵人「分門別類」的特殊性,也指台灣這階段的「集體械鬥」型態分成了「閩粵」、漳泉械鬥、「頂下郊拼」等不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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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械鬥形成原因
分類械鬥發生原因十分複雜,約略分為以下:
- 乾隆後期大量移民,先來後到的土地分配衝突。如灌溉水權、爭取墾地、建屋蓋廟等等。
- 清治官衙控制力薄弱,無法禁絕遏止。
- 清領地方官藉漠視兩方爭鬥甚至分化,造成兩敗俱傷以削減反清力量。
- 同鄉移民聚集地相近,遇與外鄉移民利益衝突,容易聚眾私自逞鬥。
- 不同宗教分支或不同拜盟的信仰意識衝突。
- 民風強悍與羅漢腳人數過多。
[编辑] 械鬥種類
台灣分類械鬥約略可分為漳泉械鬥、閩粵械鬥、縣里械鬥、異姓械鬥、同姓宗族械鬥、頂下郊拼、職業團體械鬥..等等。
[编辑] 重大械鬥事件發生地點與年份
[编辑] 18世紀
- 1751年閩粵械鬥
- 1769年閩粵岡山汛(岡山)械鬥
- 閩人黃教(人名)做亂,清府徵粵勇平亂。粵客鄉勇趁機燒掠閩人村莊。
- 1769年彰化漳泉械鬥
- 1777年閩粵械鬥
- 閩粵兩族群爭樹林,粵人落敗遷竹塹。
- 1782年彰化嘉義漳泉械鬥
- 1783年台北黃泥塘械鬥
- 1783年台北嘉義彰化漳泉械鬥
- 1786年楊氏宗族械鬥
- 1786年漳泉械鬥
- 1789年黃氏異姓械鬥(黃霞事件)
- 1791年徐氏異姓械鬥
- 1791年沈氏異姓嘉義械鬥
- 1791年黃氏同姓宗族械鬥
- 1791年彰化漳泉械鬥
- 1796年林氏異姓械鬥
[编辑] 19世紀
- 1806年漳泉新竹械鬥
- 1806年漳泉分類械鬥
- 1806年轎夫職業鹿港械鬥
- 職業團體械鬥
- 1809年漳泉台北械鬥
- 1826年漳粵彰化嘉義械鬥
- 1826年粵人吳氏宜蘭械鬥
- 1830年挑夫宜蘭械鬥
- 職業團體械鬥
- 1834年閩粵台北新竹械鬥
- 1840年新莊閩粵械鬥
- 促使客家人移居桃竹苗
- 1846年漳泉械鬥
- 1847年大甲械鬥
- 1850年漳泉台北械鬥
- 1853年漳泉台北新竹宜蘭械鬥
- 1853年台北閩粵械鬥
- 1853年漳、同安兩籍台北械鬥
- 頂下郊拼
- 1854年中壢閩粵械鬥
- 1859年漳泉台北桃園械鬥
- 1862年蘇黃異姓台北械鬥
- 1865年彰泉嘉義械鬥
- 泉州漳州各居北港街與新港街。
- 1876年粵人異姓苗栗械鬥
- 1882年閩人陳吳異姓台南械鬥
- 1883年閩人林姓同姓異族鳳山械鬥
- 1883年閩粵鳳山械鬥
- 1885年閩人黃氏同姓異族嘉義械鬥
- 1888年閩人異姓嘉義械鬥
[编辑] 械鬥帶來的影響
1.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鬥』,乃指這類型衝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鬥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戕害。
2.族群遷徙及同化:械鬥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佔落敗一方的房屋,並改建廟宇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庄或漸次與勝利者同化為因應,此兩種方式當以粵籍客家人居多。尤其是因經商導致逐漸提高身分地位的粵籍客家人,常以隱藏自己語言習慣來避禍。
3.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鬥過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昇。這種現象,直到日治時期才漸漸改善。
4.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鬥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光緒年間許多地方仕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