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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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为中国自宋代开始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中国大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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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历史
保甲制作为一种乡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开阡陌,编什伍,实现连坐制,但其本质上是将军事制度应用于民间。真正作为一种概念和基层政治制度则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变法,在社会基层实行保甲制度。此后,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虽名称、辖户等常有变更,在不同的时期它又被称作乡里制度,村社制度以及里甲制度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但其基本职能并无大的变化。
[编辑] 大陆民国时期
1912年南京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后曾有一段时间实行闾邻制,但效果不理想。据研究,正式施行则起源于国民政府对当时共产党领导的红军的围剿。1931年进攻红军的国民党“剿匪总司令部”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民众不支持政府。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县试行;1932年年8月司令部正式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保甲制度在“剿匪”正式建立。1934年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并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推行;35年,南京、北平两大城市也先后推行保甲制度。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村基本形式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据《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编辑] 台灣日治時期
台灣在日本統治時期台灣總督府警察機構用來控制臺灣社會的的制度也稱作保甲制度。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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