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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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稅(poll tax或head tax)是種向每一個人課相同,定額的稅種(有別於所得之百分比)。在19世記時,此稅曾為許多國家的重要稅收,但是現在已非如此。歷史上有幾個著名的人頭稅例子。在美國部份地區,人頭稅曾被用來當投票資格;主要目的為排除非裔美國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國後裔白人的投票權。英國岡特約翰(John of Gaunt)和戴卓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也曾分別於14及20世紀徵收人頭稅。
加拿大也曾于1885年通過華人移民法(Chinese Immigration Act of 1885)向所有進入加拿大的華人徵收$50人頭稅。其用意在阻擾低層華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鐵路(Canadian Pacific Railway)完工後繼續向加拿大移民,但加拿大仍歡迎負擔地起人頭稅的華人富商移民。在發覺人頭稅並不能有効扼止華人移民之後,加拿大政府將稅額在1900年和1903年分別加到$100及$500。該稅到1923年被更嚴厲的排華法所取代。
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對百多年前向華裔移民徵收人頭稅,正式道歉,預料將會賠償受害人及遺孀。據估計,曾經付過人頭稅的華人約有8.1萬人,至2006年仍存活的只剩下約30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