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 talk:頁面保護方針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编辑] 请注意英文版的用语
Reverting to a favored version, as described above.一句现在是Reverting to a clean version, as described above.
--travel 15:20 2006年11月28日 (UTC)
[编辑] 有关页面保护的方针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对于因页面保护的行为是否失当而引发的讨论,应该就事论事,讨论如何改进我们的规则,并且按照规则要求管理员。因此我把Wikipedia:頁面保護方針中的内容基本翻译完毕,并请大家进行讨论最后通过该方针。该方针规定:
- 管理员不应该保护他们牵扯进去的条目。牵扯包括对条目实质性的修改(恢复破坏不在其内),也包括在保护前在条目的讨论页发表观点。
- 管理员应该避免喜欢条目的某一个版本,而不喜欢另一个版本,除非该版本是一个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条目的管理员应该选择没有被破坏的版本。而对于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的,管理员应该保护发生第一次违反该原则之前的版本,如第四次回退之前的版本。
- 可以回退到条目在争议发生前一周左右的的较早版本,如果在争议之前有一个清晰的点。
我想,如果这几条规定成为正式方针的一部分,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兄的行为就违反了方针,我想他就会避免这种行为的。 --用心阁(对话页) 16:12 2006年11月28日 (UTC)
- 事實上,事件本來只是一起小爭論,完全可以經由理性的討論過程而化解矛盾,但因言語的衝突加上一些態度問題而鬧大了,而用心阁指出的希望大定作為管理員的以後要更小心注意。Stewart~惡龍 18:22 2006年11月28日 (UTC)
-
- 我不理解上面用心阁的话,难道原来在用心阁没有翻译这些条款之前,中文维基百科就确实没有关于页面保护的规定了吗?难道那些英文条款就没有效力了吗?难道只有翻译过来才是有效力的吗?如果之前的英文条款没有效力,那么在用心阁翻译之前,所有的管理员都是在没有法源的基础上行使权力吗?没有规定那还叫权力吗?Louer错了就是错了,何必这么想办法为他开脱呢?--travel 18:36 2006年11月28日 (UTC)
- 1. 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不同于英文维基百科,当我们从英文引入方针时,一方面需要进行翻译,另一方面还要对其进行调整,经中文维基人讨论和修订后,有时需要投票,才能够成为正式方针。因此如果只是从英文维基百科复制过来的方针没有约束力。 2. 维基百科的方针不是一部面面俱到的完备法律,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更比不上英文维基百科,还有很多方针没有翻译,这种情况下管理员行使权力确实有一定自有度,所以我们应该在符合中文维基百科的实际情况下,尽量完善我们的制度,并按照制度监督管理员的权力。 3. 我不认为我是在为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兄开脱,因为翻译该方针之前,我也并不很了解,我在聊天室和一些维基人讨论过,后来看到了英文的方针,我理解并认可这些方针。--用心阁(对话页) 02:00 2006年11月29日 (UTC)
- 我不理解上面用心阁的话,难道原来在用心阁没有翻译这些条款之前,中文维基百科就确实没有关于页面保护的规定了吗?难道那些英文条款就没有效力了吗?难道只有翻译过来才是有效力的吗?如果之前的英文条款没有效力,那么在用心阁翻译之前,所有的管理员都是在没有法源的基础上行使权力吗?没有规定那还叫权力吗?Louer错了就是错了,何必这么想办法为他开脱呢?--travel 18:36 2006年11月28日 (UTC)
-
-
-
- “我想,如果……的行为就……我想他就会……”左一个如果,右一个就,你想说的就是Louer的行为不受约束,因为根本就没有规定,他怎么干都可以,没有错的,因为连什么是错都是在他干完之后才会有。--travel 22:33 2006年11月30日 (UTC)
-
-
-
-
-
- “维基百科的方针不是一部面面俱到的完备法律,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更比不上英文维基百科,还有很多方针没有翻译,这种情况下管理员行使权力确实有一定自有度,所以我们应该在符合中文维基百科的实际情况下,尽量完善我们的制度,并按照制度监督管理员的权力。”这句话我怎么看的很眼熟,好像在一家发行量据说很大的报纸和一家很有影响的电视台里经常出现。这句话说得挺有水平的,得到了真传。核心部分是“管理员行使权力确实有一定自有度”,前后左右都有很好的修饰语句。--travel 22:38 2006年11月30日 (UTC)
-
-
- 一些相关的问题:
- 如果某个条目发生了某种编辑争议,而且社群已经有比较统一的意见,认为应当采用A版本,而非B版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坚持要恢复到B版本,这时候可以适用破坏原则直接回退或保护吗?
- 当发生编辑战时,3PR封人和保护条目两种手段,哪一个应当被优先考虑。--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talk to Louer) 20:48 2006年11月28日 (UTC)
-
- 1,yes; 2, both. --travel 20:52 2006年11月28日 (UTC)
- 如果“社群已经有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共识”,则不会发生争议,参见Wikipedia:共识。如果有人反对,就不是共识,除非进行过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共识。-下一次登录 23:52 2006年11月28日 (UTC)
- 想問Louer兄,
3PR3RR和保护条目分別針對人和條目,如何會有交集而需要被優先考慮?zzz....很睏 找我 05:22 2006年12月2日 (UTC) (修訂於13:44 2006年12月2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