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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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是源自德國,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用的違憲審查模型。當我們認為某項法律或行政措施可能有違反憲法的疑慮時,就可以用比例原則來檢驗其是否違憲。若其可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即為合憲;反之,即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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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謀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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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各國比例原則
[编辑] 中華民國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之規定:「以上各條(按:指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等)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是依照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所規定。
參照: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6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71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76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87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7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0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4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23號解釋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 違憲審查
- 三重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