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是準備用來取代人工收費的電子系統,2003年8月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開招標,由於背後利益龐大,吸引了多數廠商、企業投標,也創下了交通部以BOT營運方式後,最多廠商參與投標的案例。目前是由交通部委託遠通電收代辦。2006年1月16日至1月25日期間於國道3號中的後龍以南至竹田間的八處收費站開放試用,並於同年2月10日正式上路啟用,為全世界第一個全線開通電子收費國家。
目录 |
[编辑] 何謂ETC電子收費系統
- 主條目:電子道路收費系統
ETC是公路收費系統的一種新類型,就封閉型的道路系統而言,收費系統可分為「閘門式」與「匝道式」兩類。閘門式收費系統多半出現於城際間、或者是橋樑之收費系統,其優點為人力與設備較為節省,但缺點為易影響車流、減低車流速度;匝道式收費站則主要用於需「里程計費」之公路,如日本之高速公路即為此類型,其優點為對於用路人收費較為公平,且不易對主線道車流構成影響;但缺點為需耗費大量設備與人力,且易造成匝道附近之壅塞。
為加速收費的速度與效率、並減低收費站對於主線或交流道之延誤,因而有ETC電子收費系統之成形。ETC電子收費系統主要可由訊號發送方式分為兩類,一為紅外線(DSRC-Infrared)系統、另一為專用短距離無線通信系統(Dedicated Short Range Communications, DSRC),紅外線系統較為單純,但訊號易受車速與天候狀況(如雨、雪)等影響;DSRC系統雖然設備較為複雜且昂貴,不易受天候干擾等特性,但容易受其它電波干擾。早期交通部運研所曾與中華電信合作發展使用紅外線之ETC電子收費系統,並於楊梅之中華電信研究所進行實測,但並未正式上路。
[编辑] 使用方式與收費
以下金額單位皆為新台幣
- 需購買e通機,原價1180元,安裝設定服務費175元。前20萬台優惠680元,免安裝設定服務費。
- 申請e通機需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及行照,到指定地點,由專人安裝。
- 有搭配信用卡的方案,e通機不用錢,但是須達到信用卡發卡公司的規定才能免費獲得e通機
- 提供非人為因素故障保固三年
- 需購買儲值卡,並且儲值。
-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每張售價新台幣100元。
- 內含押金新台幣100元,不含儲值金
- 退卡或期限到達時換卡,不須負擔任何手續費用
- 卡片不得長期處於高溫高熱環境
- 如卡片故障可至直營門市免費更換新卡,餘額皆轉至新卡
- 每次儲值最小金額為300元,最多可達電子錢包上限10000元。
- 使用現金加值時不須手續費,使用信用卡加值e通卡需收取7元手續費
- 2006年12月31日前信用卡加值不收取收續費
- 有效期限5年,可延長一年
- 儲值地點:除直營門市外,另有全家、萊爾富、OK及福客多等便利商店
-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每張售價新台幣100元。
- 收費標準依照高速公路局規定實施(現行通行費率為民國80年9月訂定)
- 小型車通行費每次40元,e通機為黑色
- 大客貨車通行費每次50元,e通機為褐紅色
- 聯結車通行費每次65元,e通機為藍色
- 儲值$4000元及$8000元有95折優惠,目前僅限於遠通直營門市儲值有優惠
[编辑] 使用情況
- 2006年2月10日開通後的前兩個小時(2點到4點)之通行量,約4521輛次,其中,小型車3545輛次,大型車976輛次,估算使用率為2.29%。
- 2006年2月17日ETC使用率繼昨日達3.83%後,今日中午12時前已成長至4.37%,首度突破使用率4%大關,提前達成階段性任務,遠通電收表示,將更努力於提供優質的服務品質,加速推動ETC上路。
- 截至2006年5月22日為止,全國高速公路上使用ETC的小車使用率佔總車輛次的6.18%,大車使用率為26.35%,合計有10.64%
- 2006年9月16日,北宜高速公路頭城收費站開始收費,惟因配合匝道收費制之建置規劃,目前頭城收費站暫不導入ETC,也使得頭城收費站成為台灣正常收費的高速公路收費站之中,唯一無ETC電子收費之收費站。
[编辑] 目前爭議
由於電子收費是BOT(興建後移轉)的營運模式,由遠通電收公司獨家承攬,安裝車上單元機(OBU)需高額費用(原價$1380NT),後續的儲值等又額外收取手續費(民眾誤以為所有的儲值皆需$7NT手續費),以致遭受民怨,指責政府圖利財團。雖然後來遠通電收在遭受來自立委、消基會的壓力下,調降OBU的安裝價格(限量特價$680NT),但OBU的訂價基準不清及訂價過程不透明化還是讓人詬病。目前民間已有人發起拒絕安裝OBU的行動,讓遠通電收日後無法達到政府所規定的ETC使用率。
在這段時間中,遠通電收董事長徐旭東的發言:「如果嫌貴,可以不要買呀!」,以及遠通電收總經理張永昌表示:「這是一個有組織、很厲害的對手在幕後策劃,這個幕後組織不用我說,明眼人都知道是誰,其目的雖然是打擊遠通電收,實際上也是在扯政府推動重大政策的後腿。」,這兩段發言亦引起抨擊。
在開放試用前,並未多加宣導,造成民眾誤闖車道,進退不得,抱怨連連。在正式啟用後,駕駛人如誤闖車道、超過規定速限(四十公里),則可能會以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而需繳納新台幣三千至六千元的罰金,亦引發部分民眾不滿,隨後政府有關單位即宣佈暫緩處罰,避免民怨擴大。
ETC車道速限40km/h限制,大客車或拖車車身長又重,一旦減速再加速,速度慢又耗油,與過去持回數票過收費站沒有很大的差別。而這也與電視廣告中,ETC可快速通關的理念背道而馳。交通部後來同意,自2006年3月1日〉起,ETC車道通關速限提高為時速50km/h。
遠通電收公司於2006年8月11日上午宣布,遠東集團正式退出ETC計畫,遠東集團持有的遠通電收公司56.5%股權,約值台幣14億元,無條件捐贈政府,使政府成為ETC最大股東。但這個捐贈動作已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的規定。另外,遠通電收8月30日也表明,受託營運ETC一個月要價四千五百萬元
台灣宇通總經理張公僕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ETC甄審過程違反公平公益原則,導致宇通權益受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宇通得要求政府支付備標費用四六億元。
[编辑] 協商
因應上述爭議,交通部公速公路局於2006年2月23日與遠通電收進行修改合約的談判,談判的結果使得一個OBU可以登記在同一人的多輛車子上、ETC儲值卡最低加值額度從500元降到300元與卡片的有效期限可延長到5年等。之後還將會有第二次的協商。
[编辑] 相關爭訟
- 台灣宇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 交通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752號判決,2006年2月24日):2006年2月24日,台灣宇通科技公司控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招標案最優甄選不符之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局敗訴(判決主文為「原處分有關遠東聯盟為本件最優申請人之部分(包括異議決定)及申訴審議判斷不利於原告(除未准許遞補外)部分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遠通電子收費公司之最優資格不成立,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招標案可由次優候選人台灣宇通科技公司遞補或重新招標。法官判決的理由主要是高速公路局對於VPS的協商,僅與遠東聯盟協商,並未與同樣有採用VPS計畫的宇通科技協調,違反公平的原則。交通部針對此案已經上訴,若上訴失敗,將導致遠通電收退出現在營運,遠通電收可聲請國家賠償約81億元。而本案也引起了國內學界對於行政訴訟法上情況判決的一些討論。